车浩
简介
1977年12月生,辽宁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刑法哲学与刑法思想史。2007-2008年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任教,2008-2010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010年9月起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曾赴德国弗莱堡大学与台湾东吴大学访问交流。曾任《北大法律评论》、《北大研究生学志》和《中国法律评论》编辑,现兼任《刑事法判解》执行主编及《台湾法学》大陆地区策划主编。
代表性成果
发表的论文
《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中国刑法学的现状、传统与未来”
《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
《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
《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
《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扒窃入刑:贴身禁忌与行为人刑法”
《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
《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
《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界限”
《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从间接正犯到直接正犯”
《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犯罪论体系在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展开”
《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能力”
《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论推定的被害人同意”
《法学》2011年第8期,“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
《法学》2008年第9期,“从华南虎照案看诈骗罪中的受害者责任”
《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德国关于被害人同意之错误理论的新进展”
《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被害人视角下的持枪抢劫”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9期,“复数法益下的被害人同意”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承诺还是同意?——从语境差异看概念移植与翻译”
《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从大众到精英:我国犯罪论体系话语模式的转变”
《刑事法评论》2003年第13卷,“被遮蔽的世界:监狱同居楼里的性和生育”
《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1卷,“刑法公法化的背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反思”
《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会综述”
《刑法评论》2009年第1卷,“论被害人同意的对象”
《人民检察》2008年第15期,“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
《刑事法研究》2005年第1期,“从体系角度审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
《北大研究生学志》2002年第1期,“大同的梦想与流放者的困惑——《刮痧》观后”
翻译著作
《刑事法判解》2009年第1期,“德国帝国法院刑四庭关于癖马案的判决书(1897年)”
编著作品
《犯罪论体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撰写第2章、第7章
《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撰写第12章、第14章
《刑法学读本》,上海交大出版社2010年版
荣誉奖励
首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二等奖(2013)
北京大学第11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2011)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2009)
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9)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十杰”(2004)
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2003)
杨春洗学术基金会征文三等奖(2003)
全国“德恒杯”征文比赛一等奖(2003)
其他
兼职
2010年至今,《刑事法判解》执行主编
2008年至今,《台湾法学》大陆地区策划主编
2007年-2008年,《中国法律评论》兼职编辑
2003年-2005年,《北大法律评论》编辑
2003年-2005年,《北大研究生学志》副主编
2003年-2004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20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9)
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2009)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2008)
蔡立东
简介
1969年3月,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研究领域:民法基本理论 合同法 公司法 法律经济学
获得奖项:《论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或2004年第六次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代表性成果
主要著作
1、《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撰稿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交通行政处罚实务》,第一作者,长春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公司法概论》,撰稿人(第八、九章),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3月版;
4、《公司自治与公司制度的生成》,独著,《公司法律报告》,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主要论文
1、《轮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法学评论》,2005年第一期,独著;
2、《公司治理的人文主义转向》,《月旦民商法》(中国台湾)2004年第6期,独著;
3、《公司本质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4年第2期转载,独著;
4、《无权处分行为法律效力新诠》,《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5期摘编,独著;
5、《从压制型行政模式到回应型行政模式》,《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入选《中国行政法精粹(2004卷)》,第二作者;
承担项目
现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科研课题多项
其他
学术观点
在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中,蔡立东教授一贯倡导个人主义方法论,主张个人构成了人之科学中分析的终极单位,也是各种价值的最终归宿。不考虑有目的的行动者个人的计划和决策,所有的社会现象都不可能得到理解。社会中存在的超越个体的规则、结构和可理解的模型是个体协商和选择的结果。进而认为个人的利己本性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和展开的人性基础,注重从个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自发互动和路径依赖这一独特视角理解规则、结构和可理解的模型等的生成和变迁。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明确的民法观,即民法是解决私人间利益冲突的技术机制,它以裁判规则为主体。这一民法观构成了蔡立东教授认知民法问题、确定问题解决的民法思路、提供问题的民法解决方案的基本线索,并具体地体现在其研究成果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