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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文书八是什么?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填写指南

⚖️ 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是辩护权的核心环节,但许多律师因​​文书格式不规范​​导致会见受阻!你是否曾因文书填写错误被看守所拒之门外?或因法律依据引用模糊延误最佳辩护时机?本文将聚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即刑事文书八),拆解实操难点,提供​​保姆级解决方案​​。


📝 核心要素解析:专用介绍信的必备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及《律师法》第30条,文书八必须包含:

刑事律师文书八是什么?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填写指南

  1. ​三方身份信息​

    • ✅ ​​律师事务所​​:公章、文书编号(如[2024]沪刑律见字第X号

    • ✅ ​​律师​​:姓名、执业证号、联系方式

    • ✅ ​​在押人员​​:全名、涉嫌罪名、羁押场所

      例:

    现指派我所张伟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3XXXX)前往XX看守所,会见涉嫌诈骗罪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李明

  2. ​法律依据与时效性​

    • 强制引用法条:需明确标注《刑诉法》第36条、第96条、第151条

    • 有效期:仅限​​单次会见​​,逾期需重新开具


🛠️ 手把手教学:五步完成文书填写

​步骤​

​操作要点​

​避坑指南​

1. 文书编号

按“年份+地市简称+律所缩写+序号”生成

❌ 缺编号视为无效文书

2. 羁押信息

核对看守所全称(如“XX市第一看守所”)

❌ 写“拘留所”等模糊表述

3. 法条引用

直接复制法条原文

❌ 省略条款或修改措辞

4. 律师签字

必须手写签名+盖章

❌ 仅盖章无签名

5. 附件准备

同步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 漏附委托书导致驳回

💡 ​​自问自答​​:能否用电子章替代物理盖章?

答:否!看守所只认​​鲜章​​(原件红色印章),电子章需提前向羁押场所报备


⚖️ 法律依据与实践要点

  1. ​程序正义的“钥匙”​

    • 文书八不仅是手续,更是​​对抗程序违法​​的武器。如遇看守所以“内部规定”拒绝会见,律师可当场出示文书并援引《刑诉法》第39条:“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拒绝额外审批​

  2. ​敏感案件的特殊操作​

    • 涉国家秘密案件:需同步提交《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格式文书十二),​​48小时内​​获侦查机关批准


🔍 常见错误清单与规避策略


💡 独家实务技巧:提升会见效率

  1. ​批量备案制​

    长期跟进案件时,向看守所一次性提交​​3份文书​​(注明不同会见日期),避免重复审核

  2. ​对抗“踢皮球”话术​

    • 当值班民警称“领导不在无法安排”时:

      📢 当场宣读法条 → 📞 致电监所检察科 → 📸 录制执法过程

      “根据《刑诉法》第47条,阻碍律师会见可向检察院控告”


🔑 ​​核心认知​​:文书八的本质是​​法律赋权的通行证​​,而非请求许可!当律师熟练掌握其规则时,每一次盖章都是在加固程序正义的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