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痛点引入:律师执业受阻,司法公正何去何从?
当辩护律师依法查验物证时,竟遭警方多次刁难——这是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刘校逢律师在代理扬州一起生产伪劣产品案中的真实遭遇。此类事件并非个例,律师执业权利被侵蚀,直接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更暴露司法实践中权力滥用的隐患。
⚖️ 刘校逢举报事件:一场与公权力的博弈
2022年,刘校逢与陈平律师在扬州江都区法院审理杨志文案时,三次申请清点涉案扣押物(约800箱),均获法院准许。但当地民警丁万军、蒋平波却以荒唐理由阻挠:
第一次:要求法院批文(非法定程序);
第二次:要求加盖刑庭公章(已提供后仍拒);
第三次:歪曲律师意图称“调查公安机关”。
本质问题:警方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0条(律师查阅证据权),更违背“让审理者裁判”的司法改革精神。
📜 法律赋权:律师执业权利的三大支柱
《刑事诉讼法》第40条:审查起诉阶段起,律师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含物证)。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司法机关不得设置程序外障碍。
专家联署意见:张明楷、陈兴良等学者多次强调,律师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阻碍律师即侵害司法公正。
💡 个人观点:若律师无法触碰核心证据,刑事辩护将沦为“形式辩护”,冤错案风险陡增。
🛠️ 维权四步法:从取证到追责
若遇执业阻碍,律师可采取以下行动:
步骤 | 操作要点 | 法律依据 |
---|---|---|
1. 固定证据 | 记录沟通时间、拒批理由,申请调取执法记录仪录像 | 《刑事诉讼法》第52条 |
2. 正式沟通 | 向办案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协调并留痕 |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218条 |
3. 层级举报 | 向属地检察院、纪委监委实名控告(如刘校逢向江苏省监察委举报) | 《检察官法》第47条 |
4. 行政诉讼 | 若涉行政违法(如人社局错误责令书),直接起诉行政机关(参考河北劳动报酬案)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 深远影响:个案如何推动刑辩生态变革?
刘校逢团队的举报行为,超越个案胜败,直指司法系统沉疴:
激活监督机制:促使监察机关介入民警违规行为,倒逼执法规范化;
确立判例参照:其代理的“李德敏案”因排除程序违法证据获无罪判决,入选“全国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成为类案辩护模板;
凝聚职业共同体:学者、媒体、律师联动(如5名法学专家论证制度漏洞),形成改革合力。
✨ 核心启示:律师不仅是当事人代言人,更是司法文明的哨兵。权利保障需从“纸面”落到“地面”,每一份实名举报都在为法治刻度加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