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刑事拘留?孙志远律师解析撤案关键与辩护流程』
🌊 引言
当48名务工人员因“伪造材料出境”被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时,当事人汪某面临7年以上刑期的绝望困境。这类案件在疫情期间频发,但孙志远律师团队通过精准挖掘政策漏洞,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为何看似铁证如山的案件能逆转?关键在于政策时效性审查与专家智库协作——这正是刑事辩护中常被忽略的“隐形战场”!
🔍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标准
法条核心:
《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需满足两个要件:
实质性帮助:提供伪造材料必须实际用于通关;
政策适配性:目的地国的签证政策直接影响行为性质。
常见误区:
❌ 只要材料造假即构成犯罪?
→ 实则需验证材料是否被口岸实际采用。汪某案中,工人未使用伪造证明即通过落地签入境约旦,故不构成犯罪。
❌ 嫌疑人认罪=无辩护空间?
→ 形式认罪不等于实质构罪,需深挖证据链逻辑漏洞。
🛠️ 二、刑事辩护三大突破路径
1️⃣ 证据审查:政策时效性优先
步骤:
72小时内完成卷宗数字化建档,标注政策文件时效;
比对疫情限流政策与案发时间差(如汪某案中限流政策已失效);
调取口岸监控,验证材料是否提交。
2️⃣ 专家智库组建
孙志远团队邀请海关、边检实务专家组建智库,破解两大盲点:
争议点 | 专家观点 |
---|---|
落地签政策效力 | 无需预审材料,伪造证明无实质作用 |
工人自主通关能力 | 48人均持合法护照,无需组织协助 |
3️⃣ 沟通策略:以“可视化”替代文书堆砌
向检察官提交3分钟动画演示,还原工人自主通关流程;
引用最高法指导案例强调:“未扰乱国境管理秩序的行为不构罪”。
📝 三、实务操作指南:从刑拘到撤案
▶️ 侦查阶段:锚定“四无”原则
无实际使用:证明伪造材料未被口岸采纳;
无牟利动机:资金流水显示未收取“组织费”;
无主导行为:工人证言证实自主决策出境;
无政策违反:落地签国家无需预审材料。
▶️ 审查起诉阶段:双向施压
向检察院申请证据合法性审查,要求排除无效书证;
同步向公安机关递交《撤案建议书》,附专家联署意见。
▶️ 审判预备:模拟法庭攻防
组织3轮模拟法庭,预设公诉人论点:
控方:“伪造材料即具主观故意!”
辩方:“故意≠犯罪,需证明破坏国境管理秩序——而落地签政策本身未设该门槛!”💡
💎 独家见解:刑事辩护的未来在“跨界智库”
孙志远律师认为,20%的胜诉源于法律功底,80%依赖行业规则解读。例如汪某案逆转的关键,是发现约旦2019年已对中国开放电子签,而办案人员仍沿用旧规。建议企业建立“法律+行业”双顾问制度,前置规避涉外劳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