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正当防卫的司法困境与破局
近年来,“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引发全民热议,暴露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适用率不足0.3%(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许多公民因对防卫要件理解偏差,或遭遇司法保守认定,最终从“受害者”沦为“被告人”。刘丽芳律师凭借最高法院法官背景及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指出核心痛点:法律条款的“休眠”源于司法者对构成要件的机械解读。本文将结合其观点与典型案例,拆解正当防卫的合法边界与维权路径。
⚖️ 一、正当防卫的五大构成要件:法律如何界定“合理防卫”?
刘丽芳律师在《指导意见》解读中强调,正当防卫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现实不法侵害的存在
侵害范围包括:人身安全(如殴打)、人身自由(如非法拘禁)、财产权利(如强占财物)等。
✅ 关键突破:最高法明确“拉拽方向盘、闯入住宅”等行为可正当防卫,破除“仅暴力犯罪可防卫”的误区。
例:汪天佑案中,非法侵入住宅者被反击致伤,法院认定防卫成立。
侵害正在进行且具紧迫性
时间窗口认定:从不法侵害“形成现实危险”开始,到“侵害人丧失能力或放弃侵害”结束。
❗ 典型误区:河北涞源反杀案中,司法者曾割裂评价“倒地后继续防卫”行为,忽视侵害连贯性。
防卫意图的纯粹性
目的须为制止侵害,而非报复或挑衅。
⚠️ 排除情形:防卫挑拨(故意诱导对方攻击再反击)不属正当防卫。
🛡️ 二、司法实践三大误区:为何你的防卫被认定“过当”?
刘丽芳律师结合裁判文书数据指出:
唯结果论
司法机关常以“重伤/死亡”结果反推过当,忽视防卫情境的紧迫性。例:赵宇案中,踹伤施暴者腹部致肠破裂,但因手段与侵害程度匹配,最终认定正当。
时间要件僵化
将防卫时机机械限定于“暴力发生的瞬间”,忽略侵害持续状态。
✅ 新标准:最高法明确“暂时中止但仍有现实侵害可能性”时,防卫仍合法。
过度要求防卫人“道德完美”
一旦防卫人与侵害者存在纠纷背景,易被定性“互殴”。刘丽芳指出:正当防卫权不因事前矛盾而丧失!
💡 三、胜诉关键:刘丽芳律师的实务策略
基于其代理的正当防卫案件经验,总结三大辩护核心:
争议焦点 | 传统认定倾向 | 有效辩护策略 |
---|---|---|
防卫必要性 | 要求防卫手段完全对称 | 举证侵害的突发性、暴力升级可能 |
防卫时机 | 仅认可侵害瞬间 | 调取监控/证人证言证明持续威胁 |
当事人主观状态 | 强调“报复动机” | 通过通讯记录还原防卫时的恐惧 |
📌 独家观点:刘丽芳律师在盛春平案中成功论证“传销人员逼近胁迫”属于持续侵害,推翻“防卫不适时”指控。
📝 四、公民操作指南:遭遇侵害时如何合法自卫?
证据固定优先
立即报警并保留现场视频、伤痕鉴定、证人联系方式。
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判断
口头警告→推搡阻却→器械防卫(避免锐器攻击非致命部位)。
维权话术要点
向警方明确表述:“我为制止对方伤害行为,不得已采取防卫。”
❌ 避免使用“教训他”“报复”等词汇。
🌟 五、法律演进:从“僵尸条款”到“维权利器”
2020年《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司法政策从“限制防卫”转向 “法不向不法让步” 。刘丽芳律师强调:
特殊防卫权激活:对行凶、杀人等暴力犯罪,防卫致死不负刑责;
举证责任优化:侵害方存在过错时,降低防卫人证明标准。
💎 金句点睛:“正当防卫不是完美受害者的特权,而是公民对抗不法的天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