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变更起诉审限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刑事案件变更起诉书时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刑事案件变更起诉书时限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变更起诉
起诉变更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对自己已经形成的起诉进行追加、变更和撤回的诉讼活动。起诉变更是关系到被告人及被害人切身利益的诉讼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刑事案件变更起诉的特征
(一)起诉变更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起诉变更是人民检察院自己要求追加、变更和撤回起诉,对起诉进行变更(追加、变更、撤回)的也是人民检察院自己。起诉变更是公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检察院自身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活动。因此对一个案件而言,起诉还是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力,那么起诉以后,是否对起诉进行追加、变更和撤回,也当然应该是检察机关的权力。
(二)起诉变更的时间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起公诉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将起诉书连同被告人及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案件的全部材料、物证等移交人民法院以后。即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117、118条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决定受理立案后。即追加变更是起诉以后的追加和变更,而不是检察机关在制作起诉书过程中的追加和变更。当然不起诉也谈不上撤回起诉,所以起诉变更是指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对起诉所进行的追加、变更或撤回的诉讼活动。判决宣告后再进行追加和变更,无论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已经不可能实现一并起诉和一并审理的问题。宣判后撤回起诉则是检察权干预侵犯审判权,开庭后宣判前撤回起诉则是对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所以追加和变更起诉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则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做出。
三、变更起诉刑事案件审限
对于变更起诉刑事案件审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此有所规定。
第四百五十八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第四百五十九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四百六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四百六十一条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实务中对于变更、追加起诉,检察院需要撤回原起诉书,重新起诉,法院审理期限只能从检察院再次起诉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变更起诉刑事案件审限一般是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对起诉进行变更(追加、变更、撤回)的是人民检察院自己。只有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才能保证起诉变更不被滥用,才能保证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自己的起诉有错误或失误的情况下对错误或失误进行纠正。没有程序的保证,起诉变更就丧失了其有效运作的机制,就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起诉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期限进行。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问题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
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
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
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隔离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多长时间必须开庭
六个月以内。
纸质文书,当场/邮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期间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检察院追加起诉,法院审限如何计算的法律规定
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之日起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关于变更起诉审限,刑事案件变更起诉书时限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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