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院子不给补偿吗?
农村宅基地拆迁院子需要给补偿。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如果在征收有院落的房屋与没有院落的房屋都给予同等的对待,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所以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
根据上诉法条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的,应当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依法登记在内,,然后进行合理补偿。
扩展资料:
《最高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这些补偿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规定院子对应的土地也需要进行补偿。
参考资料:
高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问题答复
西城区新的拆迁补偿按置文件?
西城区北纬路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基本情况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立项主体是北京广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由北京市西城区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禄长街2号、4号(部分);禄长街头条9号(部分);南横街东巷20号;北纬路30号(部分)、32号(部分)、36号(部分)、38号(部分)、44号(部分)、46号(部分)、48号、50号(部分)、52号(部分)、1号(部分)、甲1号(部分)、45号(部分)、47号(部分)、53号(部分)、55号(部分)、57号(部分);东经路42号(部分)、永安路95号(部分)、天桥南大街49号(部分)(以规划范围为准)。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本项目是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由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售房,承租人购房后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五、征收补偿(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由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此次征收项目提供了丰台张仪村、昌平回龙观二期、朝阳东坝单店二期的定向安置房源,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同时可购买定向安置房。
定向安置房原则上按照每产籍户购买一套的标准予以配售,有关配售办法另行通知。
2、产权调换。此次征收项目提供了丰台张仪村、昌平回龙观二期、朝阳东坝单店二期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二)公房的征收补偿1、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2、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
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3、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作出补偿决定。5、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三)标准租私房的征收补偿征收标准租私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时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支付。六、住房困难户的标准与补助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它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7万元。七、住房保障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被征收居民,不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八、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助(一)搬家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4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50元/平方米。(二)移机费:每部补助235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助300元;空调移机(窗机除外)每台补助400元。(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未选择定向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式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一年的周转补助,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人选择定向安置房的,周转补助发放期限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月。(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暂行办法》,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800元—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或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五)被征收人未选择定向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式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补助费。九、其他补助和奖励(一)提前搬家奖励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5万元;(二)重点工程特殊奖励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房的,每户给予重点工程配合奖励费10万元;(三)残疾、低保补助费:低保家庭享受一次性临时补助4万元;持残疾证人员享受一次性临时补助4万元;持残疾证的低保家庭享受一次性临时补助6万元。十、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12时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改造一楼带院?
相关法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3.《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最高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裁判规则
1.评估报告未涉及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空置土地的价值,由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贾建忠与宁津县行政征收案
案例要旨:评估报告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参考依据,征收单位应当全面考量,以作出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评估机构在对征收人有证房屋进行评估时采用市场法,即根据一定时间节点内的其他特定房屋成交案例,取相应的平均值确定上诉人房屋价值,记载的比较因素选择为“交易期日、交易情况、区域因素及个别情况”,该评估报告并未说明涉案空置土地使用权价值如何体现,由此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撤销。
案号:(2016)鲁行终76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
2.估价报告包含被征收房屋及基底所占土地面积的价格,并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周围环境及院落大小对其价格的影响的,应认定该房屋的补偿价格已包含其使用的全部土地价值——赵惠祥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征收案
案例要旨: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明确评估结果只包含被征收房屋及基底所占土地面积的价格,并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周围环境及院落大小对其价格的影响,说明该房屋的补偿价格已包含了其使用的全部土地价值。对于被征收人关于未补偿土地价值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1050号
审理法院:最高法院
1.房屋征收中对征收范围内的院落、空地应当予以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屋征收大多数是为了公共利益收回土地或者为了实施旧城改造调整使用土地,这两种情况,均应补偿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征收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征收机关在征收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6月3日)(下称《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价格。
2.征收主体在征收中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
《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房屋征收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征收主体在征收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在房屋价格评估过程中,货币补偿的金额往往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相关,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等,这些因素一般在具体的房屋征收中被考虑了。
但是,对于有无补偿院落、空地这一因素争议却很大。《补偿条例》并没有对院落、空地的补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当以市场价为参照标准,因此,对带院落的房屋进行评估时亦应选择同样带院落的房屋的市场交易价作参考。在房地产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征收人拥有的院落及拥有的附属设施。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的院落、空地当然是补偿需要考虑的因素。被征收人对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征收人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收人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3.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的附属物是否属于补偿范围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是指附属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一般是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房屋结构及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房屋估价范围,应在房屋评估中体现,不属附属物评估范围。《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对房屋附属物的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新增加的附属物不在补偿之列。
(1)哪些属于房屋的附属物?一般是指附属于居住房屋的平厦、杂房、厨房、厕所、过道、院落、占地、公有住房非居室、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室外低坪、炉灶、简易厕所、空调、热水器、外阳台、PVG门窗、外阳台铝合金门窗、防盗门、防盗网、电表、水表等等,有合法权属证明或不计算租金面积的居室的附属使用部分。
(2)在遇到征收时,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的使用人合法拥有的、证照齐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附属物,对这部分附属物,由于拆除而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损失,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其他的所有权,因此可以对这部分附属物给予一定的补偿,比如,相关设备移机、初装、开通,室内单项装饰装潢拆除补偿、室内基本装饰装潢拆除补偿、地栽树木及观赏性花木拆除补偿、户外构筑物拆除补偿。但补偿的水平要远远低于被拆除的正式房屋。另一种是房屋产权人未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属物,对于这一部分,一般不能给予补偿,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补偿的水平要远远低于合法附属物。
2012年征地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1985年征地补偿条例?
村民1985年承包的林地,在2012年被一铁矿建尾矿坝征收变国有土地后,村民的使用权还存在吗?应该怎么要求补偿?
个人承包林地现在修路怎么补偿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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