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不满意?
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意味着征收部门 对补偿结果作出了行政决定,收到这个决定书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因为如果不采取行动,等到过了60天的复议期或者6个月的起诉期,征收部门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意味着,征收部门可以合法地房屋。
因此,补偿决定作出后,如果被拆迁人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撤销补偿决定。
什么样的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怎么撤销补偿决定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了解一下:
一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官司在贵州省铜仁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起因是当事人席女士在收到县针对自己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后,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补偿方案明显不公。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县为证明其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向法院发表以下意见(笔者根据判决书整理):
1.我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四)(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原告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
2.我方在项目获批后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工作中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由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过。
3.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严格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依法确定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依法告知了原告的异议复核途径。
为佐证其辩护意见,县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号证据包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目的是证明原告启动房屋征收合法。
(2)号证据包括: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相关资料(征求意见表,群众反馈意见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的通知。目的是证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情况,也证明征收程序合法。
(3)号证据包括:评估机构选定情况(4份);评估机构、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及房屋评估情况。目的是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情况。
对于县提交的(1)号证据,冠领律师提出质证意见:
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只提交了复印件,无原件可核对;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看出涉案房屋已经纳入县十三五规划中。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是一个总体批复,根据规定,应该一件一批,批复是有期限的,2017年已经到期,而批复是在2018年。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涉及了1号地块,而原告房屋并不在该地块。
对于县提交的(2)号证据,冠领律师的质证意见为:对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
其中,入户调查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没有收到过征求意见表,也没有发表过意见;群众反馈意见中的“群众”,原告并不认识,怀疑不是本村居民。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内部文件,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况且原告从来没有见过张贴该通知。
对于县提交的(3)号证据,冠领律师认为:评估机构应该由原告选择,而该评估机构是怎么选的,以及是否对选定评估报告进行过公示,原告一无所知。本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50人,而被告只选定了6人,被告以6个人的意见就选定了评估机构,不能代表大部分人意愿。另外房屋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是对原告房屋的真实评估。
经过冠领律师的这一轮质证,被告看起来固若金汤的证据链顿时千疮百孔。最终由于被告无证其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法院判决撤销了县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作为征收程序的最后一步,地位至关重要。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撤销决定,或是在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中撤销决定失败,紧接着的就将是司法强拆程序。所以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维权。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对拆迁法律、法规的全面掌握,以及对庭审技巧的灵活应用。胜负往往决断于丝毫之间,只有对拆迁部门征收补偿决定进行细致审查,发现其中的违法点,才能有效维权。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遇到自己拿不准的地方,务必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因不了解有关规定,忽视关键信息而吞下败诉苦果。
房子已拆但开发商要反悔?
经常有当事人向凯诺律所的值班律师反映,在签补偿协议的时候,拆迁方通常都会非常积极且非常爽快的答应了所有的条件,但是等到签完字之后没隔多长时间他们就反悔了.......有的是迟迟拿不到补偿款或是安置房.........。实践过程中,这种情况是常常发生的,拆迁方不积极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是因为各种原因想单方面的撤销所签订好的补偿协议。
如果签订了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手里有协议原件且协议内容清楚的话,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方不履行所签订好的补偿协议合同义务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拆迁方却拿走了协议原件,被拆迁人手里没有原件只有一份复印件,对于这种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这都是拆迁方的套路或是一种手段。如果被拆迁人只拿复印件去法律起诉,那么很有可能法院是不受理的,即便是法律受理了,也有可能会因复印件的证明力较弱,导致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介入到案件当中,通过法律程序让律师调取协议原件,要求对方履行。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实践过程中,凯诺律师接到过比较多的就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完协议之后,即没给被拆迁人原件,也没给被拆迁人复印件,直接拿走协议。因此我们不难想象这种情况最终的结果就是补偿款没按期还,安置房也没到手。
拆迁方拿走补偿协议,会不会在上面随便写补偿数额,补偿期限等相关重要性内容,被拆迁人是无法知道的,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拆迁人一定要想明白,要想拿到合理的补偿,被拆迁人手里必须要有原件,在自己为力的情况下,需要咨询律师及时的介入到案件中,从而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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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已经签?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的行政许可,如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
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因拆迁父亲要收回重新分配合理吗?
你所指的是现在房屋所有权归你本人拥有还是归你父亲拥有?
如果房屋所有权归你父亲,那么就不存在收不收回。你只是居住,居住不代表拥有。房屋拆迁补偿只看房屋及土地归谁拥有,则拥有者将得到房屋拆迁所对应的补偿。
如果所有权归你本人拥有,而你父亲要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合不合理就要看你家庭的具体情况了。如果你们家庭很和谐,父母对待子女也很公平,那你就答应,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去纠结这样的问题,很容易造成家庭矛盾,毕竟和谐的家庭关系才能幸福快乐。反知,如果你父母有恻隐之心,而你们兄妹之间又明争暗斗,这种情况下,你们可以先进行沟通,沟通无果,可寻找村委会或者街道办协助沟通,最好在和谐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如果这样还是没有结果的话,那就按法律程序进行,法不容情,房屋所有权是谁的就归谁拥有。
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希望你能找到一个不伤及父母及兄妹之间感情的方案解决此事!
拆迁协议签订了可以反悔吗?
导读: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也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本身主要是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参与,如仅有一方,协议关系便不能生效。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基于拆迁方程序履行合法、手续齐全、补偿合理的基础之上成立的。那么,农村房屋拆迁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能否撤销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以其团队实际案例与大家讲一讲安置补偿协议如何撤销?仅供大家参考!
案情回顾:
柳先生是安徽省明光市XX街道某村庄村民,2014年在没有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威胁,迫使柳先生与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在2015年年初柳先生通过网络、朋友介绍,最终选择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及谢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立案,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关于柳先生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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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
在庭审当中被告提供了三组证据,针对三组证据我方认为:第一组证据用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过启动复议程序后,该证据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做出,因此该协议签订违法,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颁布在用地批复之前,因此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组证据柳先生非农业户口: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不代表其丧失集体土地使用权;第三组证据柳先生领取补偿款、房屋系违法建筑、房屋腾空交付处置证明:违法建筑应由相应部门确定,涉嫌未批先占违法,领取补偿款并不能说明全部,需重新签订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差价补齐。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说法
在柳先生案件审理中:
关键点之一是拆迁方未得到省用地批复之前与柳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不具备合法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本末倒置、未批先占属于违法。
关键点之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不适格,不具备合法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关键点之三征收程序、手续的违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最终,与柳西金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判无效。在本案中,对于征地拆迁专业性知识的要求非常高,确定了唯有专业律师才能达到起诉的目的。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与庭审应变经验具有决定性作用。书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案例只能针对本案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合你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莫要学习后自己试用,造成不可逆的后果,悔之晚矣!在此,期望广大被农民朋友在房屋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委托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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