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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有哪些(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中国法学 2023-08-09 10:08:33 经济法律 55 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有哪些,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高速公路服务区是否交纳土地使用税

是需要的。因为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集商业、服务、餐饮、住宿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拥有自己的用地,所以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此外,高速公路服务区还需要按照相关税费法规交纳其他税费,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省份和地区对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不尽相同,具体还需查阅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样化,不只是传统的加油、餐饮和住宿服务,还有一些新型的业态如共享经济、文化娱乐等。因此,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税费问题也需要不断地进行适应性调整和完善。

闲置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免交、少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2018-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2018-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要求,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证明资料;

(八)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九)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有因为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方面实行了一定的减免政策,比如对企业采取的土地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措施、对农村产业发展有贡献等情况进行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在各地方政府也实行不同的减免政策,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进行选择。除了土地使用税方面的减免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他方面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在购买土地、融资、税收等方面可以享受政策的支持,这些都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支持。

土地使用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做

不要,你2011年已经提取并已经缴纳,现在同时减半征收4442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借:银行存款4442贷:营业外收入4442如果2011年只计提了没有交的话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7773.50贷:银行存款3331.50营业外收入4442希望能帮助到你!

居民需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不需要。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指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征税,按照土地的面积来计税征税;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按照房产原值进行征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有哪些(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第1张图片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扩展资料: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什么情形可以减收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减免政策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土地的出让金通常情况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包括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5、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10、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11、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请(1天)

1、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2、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1、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2、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3、实地勘察。

4、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立卷归档

在当代社会,双方当事人完全是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然后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这样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但一般情况下,在协议当中是会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我们国家并没有做出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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