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诉前化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发商起诉要求李某履行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附随义务,经调解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房产权登记手续。
2015年5月22日,业主李某与原告某开发商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由某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98.6733万元,李某支付首付款29.6733万元,剩余69万元购房款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因此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由某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应在具备产权登记条件后30日内办理完毕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
但截至某开发商起诉之日,李某因未能交起相关契税等费用,导致一直未能办妥房屋登记手续。
因此,原告某开发商的连带保证责任也一直无法解除。某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配合某开发商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他项权证;李某支付原告某开发商违约金,暂计3.59万元;***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李某承担。
因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立案法官将案件引入诉前调解程序进行调处。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释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是购房者的主合同权利,也是开发商的主合同义务。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必须互相协助才能有效进行,根据合同约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是购房者的次合同义务(合同由此约定的情况下)或附随义务。在开发商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购房者应予以配合,提交相关资料,缴纳相关税费,履行相应的次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如购房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随后,法官表示,鉴于李某经济困难,资金紧张,未能筹措资金缴纳相关房屋过户费用和契税,导致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迟延,李某并非恶意拖延,并无怠于办理产权证的主观恶意。基于此,法官积极动员原告某开发商减免违***律师费用等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李某的经济负担。
最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和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均明晰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并达成了前述的调解意见。自此,本案以诉前化解的方式妥善调处,双方案结事了,取得了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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