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生大事
作为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有一些问题是必须要注意的
其中有一条就是:买房慎选在租房!
为啥呢?
因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鸿基说法专栏 第17期 来啦!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19日,李先生与梅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的一处房屋租给梅女士,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租赁到期后,双方又将租赁合同续签至2021年5月19日。
2020年12月16日,李先生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将房屋出售给杨先生,房屋总价款为98万元。同日,李先生、杨先生在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关于租房事宜,李先生收到全部房款后退还杨先生壹万元整租金,杨先生还保证可让租户住到2021年6月1日。
现梅女士以李先生出售房屋侵犯了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10万元整。情况了解中,李先生称梅女士知道卖房事宜,因卖房期间都是梅女士带着中介和杨先生一起看房的。
律师解析:
梅女士作为房屋承租人,在李先生出售房屋时,确实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院认为,结合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带人看房的证人证言,以及李先生与梅女士在看房当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的通话记录,认为梅女士对涉案房屋出售事宜应当是知情的,而且梅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过购买涉案房屋。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并未侵害梅女士的优先购买权,最终判决驳回了梅女士的诉讼请求。
中介解析:
实践中不少二手房在出售时是处于出租状态的,虽然本案经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出售行为并未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为了避免以后交房发生纠纷,买房人在购房时还是要认真核查租赁合同期限、主体等信息,要求租户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等材料。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原则,承租人即使在房屋交易过户后仍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占有并使用承租的房屋,这时购房人应当详细了解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包括租期(可以了解到自己什么时候可以收到房),押金,房屋内家电家具的归属等,交易前也应当就上述事项与承租人确认清楚。
买卖双方切不可自认为房屋买卖后,想什么时候解除租赁合同就什么时候解除,法律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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