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拆迁款和房子能不能都按人口平均分?
夫妻离婚,拆迁款和房子分割分几种情况:
1、拆迁前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者产权是老人的,另一方无权分割,但是另一方会有拆迁补偿,这部分钱归另一方所有。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对原房进行过扩建或装修等,这部分钱另一方可以要求适当赔偿。
2、拆迁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割拆迁房和拆迁款。
至于一方能不能多分,那要看离婚过错方在谁。一般都是偏向无过错方。
婚前个人房产和婚后用拆迁款买的房是不是共同财产?
对于这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婚前买的房产,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没有贷款的话,那么该房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假如他只是婚前支付了首付,即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能认定产权归他一人所有,但是婚后共同还贷及所对应的增值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对于婚后用拆迁款所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看具体的情况。
首先要看该房产是否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即便是拆迁款所购买的房产也可以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的转化,依然是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如何拆迁的房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拆迁款再去购买房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所以对于婚后购买房产这个问题必须要考虑到各个方面不能有绝对标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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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再婚夫妻女方提出离婚后财产如何分?
因为是拆迁后才离婚的,所以,需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现双方要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第一种情况: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拆迁后夫妻离婚,拆迁补偿金一定是按照共有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按照离婚实际情况,大部分情况为平分; 第二种情况: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拆迁,如果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考虑安置人口数量,则另一方可以根据贡献大小,分得自己那一部分;剩余补偿款归婚前财产一方,但是在离婚时按照共有财产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家拆迁后给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解析:
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该共有关系直到夫妻关系消灭方告终止,否则不得分割。
也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权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划分份额进行分割的应认定为无效。这是基于保持共有关系稳定性和保护共有人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法律规制。
但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若还不允许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会逐渐减少,将导致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
此时,便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情形:
第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
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
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第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
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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