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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1(2021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

中国法学 2022-12-30 08:12:03 拆迁知识 56 0

2021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

为了促进乡村经济活力提升,各地正在试点宅基地有偿退出。而对于有偿回收,大家最关心的应该是补偿标准。那么,2021年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具体怎么办理?找哪个部门呢?

一、2021年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宅基地退出补偿,二是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补偿标准有所差异,2021不同地区具体标准如下。

1.重庆垫江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宅基地有偿退出回收补偿标准为12万元/亩。

2.江苏金湖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进城落户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为1.19万元/亩;宅基地属于新建房屋,砖木房屋补偿标准为460-590元/平方,砖混房屋580-750元/平方。

3.湖北枝江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支付,一级地类补偿标准为28688元/亩,二级地类补偿标准为27710元/亩,三级地类补偿标准为26080元/亩。另外根据相关文件,一户多宅退出将支付农民80%的补助,宅基地确权完成按土地征收标准支付60%的补助,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按标准进行,超过则减半补偿。

4.天津蓟州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标准:宅基地有偿退出回收标准为30万元/亩,将会一次性给予,地上附着物不再另行补贴。此外区可以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供保障性住房。

二、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怎么办理?

以丰县为例,宅基地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1.使用权人持以下资料向镇(街道办)提出申请;

2.提交退出宅基地申请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家庭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

镇(街道办)对退出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办)组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在30日内对拟退出宅基地进行实测和现场调查,确定宅基地土地面积,计算补偿资金,在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由申请人与镇(街道办)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

(三)审核

镇(街道办)应自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宅基地退出协议》等有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拟退出的宅基地进行现场勘验。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土资源局报县审批。

(四)批准

经县批准后,由丰县土地整理中心与镇(街道办)签订《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

(五)备案

县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镇(街道办)应当制定《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及资金预算等,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验收

收到镇(街道办)复垦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丰县土地整理中心7日内向镇(街道办)支付全额补偿资金,国土资源局注销退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镇(街道办)应自收到补偿金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退出人。

总得来说,2021年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每个地区的标准都不一样,而想要办理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可以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按照流程进行办理。

重庆2021农村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重庆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2021(2021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第1张图片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钢砼机构660元/平米,砖混机构600元/平米,砖木结构390-480元/平米,土墙结构330-360元/平米,简易结构100-120元/平米。

3、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4、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主城各区制定。

有谁知道重庆沙坪坝区拆迁赔偿?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人员。 第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取货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 第十六条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报市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且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有审批权的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该经济实体,作为被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投入的资本金。同时按每个农转非人员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向该经济实体划拨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转非人员。该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 第十九条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一)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对农转非人员安置实行征地统筹费调剂使用办法。统筹费由区县(自治县、市)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统筹调剂。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上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迂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迂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区县(自治县、市)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当地区县(自治县、市)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在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第二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置住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置款。 货置款额等于货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第二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百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统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2%-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范围内制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附表一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青苗、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报市备案。 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安置,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三峡移民征地补偿、安置,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1994年发布的《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令第6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重庆市南川区农村房屋拆迁赔赏麻烦看看?

附表1: 南川区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外农转城居民 房屋退出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补偿标准 备 注 1、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房屋层高不足2.2m的不予补偿; 3、室内装饰及其他室内设施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4、各乡镇街道在实施时,结合退出房屋的结构、新旧程度、完好状况,在规定的补偿标准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补偿办法。 240砖混 200—300 180、120砖混 170—270 砖 木 140—240 片 石 (石混、石木) 120—220 土木(木) 100—200 猪圈(简易) 50—80 附表2: 南川区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外农转城居民 宅基地使用权、构(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补偿和 购房补助标准 名 称 补偿标准 备 注 宅基地补偿 8000元/亩 宅基地面积以合法房屋外墙墙身为界(猪、牛圈占地除外)。 其他地上构(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补偿 4000元/亩 其他地上构(附)着物指退地农户第二次土地调查图斑载明的地坝、堡坎、简易棚以及房前屋后林盘范围的零星林木等,按占地面积综合定额补偿。 购房补助 2000元/人 补助对象:退出农房产权人户口簿上载明的农业人员,且已登记农转非(2010年8月1日前农转非人员除外)。

重庆农村危房拆房补偿标准2020?

是10O00元1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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