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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措施(征地拆迁措施有哪些)

中国法学 2023-05-10 06:05:49 经济法律 7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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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措施(征地拆迁措施有哪些)-第1张图片

做好以下基本工作:必须考虑被拆迁人现实利益;原原本本公布拆迁政策,不要留猫腻、不要搞变通;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做到人人知晓;原原本本公布所有被拆迁人的拆迁资料,让大家心明眼亮;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公布被拆迁人补偿明细,让大家看得明明白白。

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实用的?

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实用的?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一般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还有各个地区依据相关基本法律出台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实施的具体规定以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等。

实用的例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需要注意什么?

经常有拆迁户或准拆迁户咨询我***律师说,“安置补偿总感觉不合理怎么办?我家马上要拆迁,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应该怎么办”,这无疑是拆迁户最担心的一个地方,害怕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更怕不合理又无能为力,不知道如何争取,今天我们简单为拆迁户们总结一些,房子被拆之前我们就应当清楚的事情,以助我们合理补偿。

学会审查对方的审批文件

根据征地拆迁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在进行征地拆迁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复才可以进行征拆,对是否通过审批就要看该项目是否满足法律规定,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征收,总之拆迁方征收前需要很多审批文件和程序,这也是最能证明此次征收是否合法的依据,所以拆迁户查看是否有审批手续了解征收是否合法。

了解公告程序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在征收程序中必须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每个环节的公告,拟征收公告、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评估分户报告公告等,并且公告中还需要注明相关信息和告知拆迁户救济权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告或公告内容没有主要内容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不可轻易签订补偿协议

虽然有的时候签订的协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撤销,但是前提是签订协议时违背自己的意愿,通过逼迫、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否则其他情况一旦签订,将无法反悔,即使协议中补偿100块,因为自己的疏忽等签了协议,那么也代表自己当初认可,所以在双方对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时,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轻易签字,否则维权希望渺茫。

打铁还需自身硬

我们不能阻挡纠纷的发生,但是我们可以尽可能避免纠纷的出现,我们应当保证不会因为自身问题带来纠纷,要确保与房屋有关的证件齐全,不要因为证件瑕疵让拆迁方抓住把柄,另外如果拆迁方以各种理由要求拆迁户提供证件原件并且带走的,切记!不要把原件提供给拆迁方。

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出现纠纷就少不了协商,协商之前拆迁户应当要求对方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等以证明身份,在谈判过程中有需要的应该提前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这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

遇到异议第一时间提起程序

一般评估报告出来后,拆迁户开始对补偿有异议,因为知道了自己补偿的多少,此时有异议的我们应该及时提起相关程序,可以这么说,在征拆过程中,不管哪个环节出现异议,法律都赋予我们相应的救济权利,所以,无论哪个环节的纠纷,必须第一时间提起正确的救济途径,这是后续争取合理补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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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和文件?

征收国有土地进行建设,首先要满足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以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征收程序。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搬迁或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6、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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