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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有哪些法律法规案例分享(急求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原文)

中国法学 2022-12-29 10:12:03 拆迁知识 55 0

急求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电

等级 特提·明电 国办发〔2010〕15号 中机发568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拆迁有哪些法律法规案例分享(急求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原文)-第1张图片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件、大规模群体件,以及存在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事件。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件的,市、县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中央办公厅机要局 2010年5月15日20:50发出

宅基地拆迁纠纷案例?

对这个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否正确不作评价。对于最终补偿款的分配,还是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诚信和公平原则,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最高院案例有参考和指导价值,县级法院的判决没有参考和指导意义。最高院案例的几个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适用的法律,房屋实际交付居住情况,房屋变更登记情况,买房人身份情况,落户情况,等等。没有特别统一的案例。无论合同效力如何,当事人关心的是最终的利益分配。

被拆迁者应该被告知哪些情况?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政策是一地一策,政策的制定不能违背法律,也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以要以法律为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其次要知道拆迁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指定的征收部门)。与其它任何组织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再次就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补偿问题。的土地就两种,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分别适用的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依据这两部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征收有两种补偿。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征收有三种补偿。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二,安置房安置。三,货币补偿。前两种为产权调换。余下的就是法定原则了。第一条就是尊重被征收人意愿,自由选择补偿,强制选择补偿是违法的。第二条是拆迁征收以改善居住条件,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就是房产证,土地证(宅基地证)登记的面积越拆越大,越拆越好。第三条是无论那种补偿都要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单一货币补偿,因不服从征收补偿决定,漫天要价,防碍征收工作进行,会被法院判决司法强拆的。产权调换是不能司法强拆的。认真学习法律,依法维权。弘扬法律精神,支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被宣布征地拆迁后又违法抢种抢建?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高铁和新修高速公路,需要在农村征地。而农民因此抢时间突击种植作物以期获得补偿。那么农村征地公告发布以后的“抢种”行为能获得补偿吗?

具体案例:

某市因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征地,就对该市某村发布了征地公告,其中载明征地的补偿标准为10.2万元/亩,全部采用货币的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该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该村有个村民陆某,在该村承包了5亩土地,恰好在此次征地的范围,其承包的土地上已经种植苹果树、柿子树和其他苗木总计两千七百余棵。陆某有个弟弟,现在落户在城镇以后,做起了买卖,很有经济头脑的他,听说哥哥的村里面正在征地,就花钱购买了价值10万元共计17000棵的苗木,找到哥哥说明了原由,兄弟二人经过协商确定,将弟弟这17000棵苗木种在哥哥地里面,待征地开始以后,拿到的补偿款,兄弟俩二一添作五,一人一半。农村征地公告发布以后的“抢种”行为,能获得补偿吗?

详细解答:

在农村展开征地活动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抢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也是严重扰乱征地秩序的行为,依据国土资源部曾经发布的指导意见,本案中陆氏兄弟的这种抢种行为,是无法获得任何补偿的。

相关法律: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 〔2004〕238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村民十年前卖房给城里亲戚?

在遇到拆迁的问题上,好多人都会为了利益反目成仇,打得不可开交,即使是朋友亲人有时也免不了如此。像题主说的10年前,将农房卖给了城里的亲戚,如今又反悔,想要获得拆迁款,如果暂且把感情放一边,从法律上来讲,房子应该如何判呢?

先来说下对原卖主有利的一种情况。就是这个城里亲戚,他户口是城里的,而不是农村的,并且不是本村的人,尽管把房子卖给了他,但是肯定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是说房产证上还是原来的房产所有人,现在的这个城里亲戚只是在这里居住罢了。这种情况下遇到了拆迁,只要足够不要脸,豁上脸皮去争,根据总赔偿款多少能争些回来,比如说赔偿了六七十万的农房,差不多能判回个十万八万的,这个法院也不能直接判,要有买卖双方共同协议。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没过户,只要你去争,总能要回点钱来。

再来说一下另一种情况就是,亲戚虽然说在城里居住,但是还是农村户口,是本村的村民,并且只拥有买的这一处农房,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可以办理过户的。一旦办理过户,别说是10年前了,就算10天前,这个房子也跟原卖主没有任何关系了。遇到拆迁赔偿时,不用去法院,也没必要争抢,这处农房已经完完全全的属于城里亲戚的了,原房主一分钱也分不到。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这种情况还真是不少见。买卖的时候都说的好好的,协议也签了,钱也拿了,但是到头来遇到拆迁时,眼却红了,总想着能分些钱。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小编觉得做事也不能太唯利是图,如果为了拆迁之后获得巨额赔偿款,那就干脆别卖房。既然当时觉得无用,把农房卖给了别人,那就别总想着再捞一把,毕竟都是亲戚,没必要非要闹的脸红脖子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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