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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拆迁最低补偿面积是多少(2022武汉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

中国法学 2022-12-30 05:12:03 拆迁知识 57 0

2022武汉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

一、武汉工伤赔偿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武汉市鲩子湖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1、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

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

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所以《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要求以产权调换的形式给予补

偿的权利,并且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当然,产权调换也不是绝对的,对

于还建有特殊困难,又没有其他房屋可供调换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要求就不能给予支持。

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助费。

2、作价补偿。

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

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

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

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二、拆迁补偿的标准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的。

所谓建筑面积,一般是指产权人拥有房屋的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实施中按照1982年国家颁布

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相同的

情况,或者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但二者在结构上不同,由此产生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问题。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

结算结构差价。重置价格是指现在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造价(

以每年公布的当年造价为准)结构差价是指不同结构的房屋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以重置价格结

武汉市拆迁最低补偿面积是多少(2022武汉工伤赔偿标准明细表)-第1张图片

算结构差价,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偿还房屋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结算的标准,由一方向另一

方支付结构差价。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

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计算,即以重置价格结合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核算,一方以货币形式向另一方支付。

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是考虑到住宅房

屋产权调换情况复杂,各地对结构差价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规定。

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应当由房

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

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私下交易。

《拆迁条例》对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

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作价补偿的,应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不考虑该房屋的新旧程度

。无论哪一种补偿形式,都将房屋的附属物也纳入补偿范围。这是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为了迅速恢复公益事业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规定。

在武汉市中心有一套30平米以内房屋马上要拆迁?

你是使用权的房子,拆迁时你的房本上写的是使用面积,他有一个公式,平房应该是乘以1.33,也就是变成了产权面积,然后这个面积再乘以拆迁补偿价,就是你的钱! 一般都是楼房没有参加房改的,有买的,但也都是用工龄折钱买,这样花不了3、5万的,没有直接买成产权的,那不贵死了! 多不值啊!你每月每平米应该是3元房费,你住到死也没几千几万,可你要直接不用工龄买,房管所大概要你每平米的差价我估计得有9千?顶你住两辈子交的房费的! 您没说您是哪人,我估计是北京的,因为好像使用权的房子是北京特有的,外地没有,好像啊!说错了别怪我。

黄陂房屋拆迁是怎样赔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可能到了地方执行标准不一。

湖北省武汉市宅基有哪些政策?

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

各地要在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积极鼓励农村村户建设多层住宅。

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确需占用耕地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折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解决。

要认真核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来,使用末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含享有相应执法权的区,下同)可以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并予公布。

二、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和流转、收回范围

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臣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县(市)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年龄周岁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末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县(市)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可流转、收回范围。农村村民固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旦售,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户9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同)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的宅基地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成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批准。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办理众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按前述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占用承包耕地的,应当报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终止其承包合同,换发承包经营权证,调整应负担的农业税;对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涉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经县(市)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上地使用权登记,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原依法批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下)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证》。逾期不办的,由县(市)公告销。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

县(市)以上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每户应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户、特制证书20元/户),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住宅村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农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农村村民进掘使用国有土地自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手续、土地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契税。

五、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遗留的问题

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农村宅基地许可务件的,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发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按照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应当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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