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还没获得补偿就遭遇了司法强拆?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房屋遇到司法强拆是不是违法这不能一概而论的,那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司法强拆。司法强拆的流程是否合法?如果流程违法那我们也可以去适当的争取一下补偿。
一、什么是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是征收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流程,就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晚于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后,被征收人仍拒绝签字和搬迁,征收方就会向当地法院申请司法强拆。经法院同意,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决定书。然后启动强拆。
二、司法强拆是合法的强拆。
在很多拆迁户眼里,强拆都是违法的,其实不然。法律上规定的唯一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如果走了正规流程,手续齐全,拥有法院盖章同意,那么就是合法的强拆。反之,则是违法强拆。
三、补偿不合理怎么办?小心司法强拆。
通常,被征收人不签字不搬迁都是因为对补偿不满意。但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情绪化阶段,应该进入实际调查阶段。比如,房屋产权证件是否完全,周边房价是多少一平?自家房屋多大面积,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平。市场价和补偿标准之间,差距有多大?再去和拆迁方好好谈判。不要只是一味的就是不签字,以为不签字就征收方就不会强拆。
所以在遇到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要抓紧时间,了解自己房屋的价值,争取合理的补偿。
您这边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可以私信小编为你进行简单的分析,也可以关注一下我们的头条号 爱土拆迁律师团,我们每天会发布很多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
签的协议还有效吗?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关键要看法院强制执行达到之前执行和解协议的条件和标准没有,如果达到了,协议当然失效,如果没有达到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义务方不履行,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讲讲强制执行与执行和解协议方面的法律常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
1、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扩展资料
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如下: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一、发布拆迁公告阶段
拆迁始于拆迁公告的公布,自这一时刻起,您就应该开始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在这一阶段,您应该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认真阅读公告内容
(二)确定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合法的拆迁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证书及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
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范围内您应注意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房屋租赁;
3、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商谈和协议签署阶段
(一)明确拆迁建设项目的性质
在此阶段,您首先应该明确您的房屋涉及的拆迁是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还是经营性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两种不同的拆迁有着不同的规定。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您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您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条款;选择产权调换的,您与拆迁人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等订立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您应当办理房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如果您被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您将不能得到补偿;您的房屋属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您仅能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得到适当补偿。
(三)评估
在拆迁中您的补偿款的取得要以评估的结果作为依据。对于评估,您需要了解以下要点:
实行货币补偿的,将根据您的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 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您的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 机构)对您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您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评估机构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会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
三、执行、强拆阶段
如果您与拆迁人不能在拆迁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您的房产将可能进入强行拆迁阶段,在这一时期,您与拆迁人的之间的矛盾将白热化,您应特别关注自身利益的维护,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一)达不成补偿协议申请裁决
如果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二)听证程序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四、行政及司法救济阶段
当您在拆迁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时,您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及司法救济,您需要了解以下要点:
(一)行政救济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您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您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裁决。裁决机关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在行使行政救济过程中需要您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将不会受理:
1、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2、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3、非因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申请裁决的。
除市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同一拆迁项目已裁决居民户数超过拆迁范围内居民总户数5%,拆迁人再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也可以不予受理。
您申请裁决时,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申请日期。 您应当在申请人处签名或者盖章。
(二)司法救济
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您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注意的是,拆迁人已向您提供房屋的,将不会停止拆迁的执行。
农村房子如果不过户将来拆迁的话会有什么样的问题?
房产的交易是以产权的过户为界线,没有过户的产权原则不属于你,自然就不会有保障,具体风险如下:
1、过户之前发生拆迁行为;如果过户前发生了市政规划折迁,则房屋的产权会被冻结,一旦冻结将不能发生过户,拆迁赔偿也只认产权人本人。
2、现产权人发生债务纠纷;产权人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则极有可能会被冻结名下所有资产,以后法院处置他的资产,将优先赔偿第一次申请财产保全的债务人。
3、由于和房管局并没有联网,现产权人可以挂失房产证又另外出售办理过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而房屋是固定于土地的地上物,房屋的流转势必会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即使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果受让人为农村村民,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除买卖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之外,没有其他宅基地,房屋买卖就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受让人为城镇居民,其虽然不能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可以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只要受让人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此前提下也不能认定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处理如下:根据《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享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实践中,大部分的拆迁安置合同都对新建安置用房的产权进行了约定。在处理双方因安置房产权发生纠纷时,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合同对新建安置用房没有产权约定的,应按拆迁时的法规处理。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即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享有选择权。但对已进行了作价补偿的,就不能再进行产权调换。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张产权调换,有主张作价补偿的,可进行产权调换,对其共有人因共有产权之间的争执,可作为析产案件另案处理。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既不能作产权调换,也不能进行补偿。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当时城市规划部门认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只是做了罚款处罚,而房屋所有人又补办了有关手续的,该房则由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可以享受产权调换及补偿的待遇。
对于拆除临时建筑物,如果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拆迁人依法应享有拆迁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对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能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我想你对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已经了解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农村搬迁补偿我们一般是说宅基地的搬迁补偿,而农村宅基地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土地,该土地的拥有者只享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2018年农村搬迁补偿价格标准并没有新的政策,而且各地标准不一样,一般房屋拆迁赔偿的原则是按照当地房价(市价)计算赔偿。农村房屋可参照这一原则处理,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代表)商谈一致后,经所在地行政部门批准就可以了。大家要关注当地的动态为准。
住房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所有。 你爹妈去世,需要凭遗嘱办理继承公证,再凭继承公理继承过户,有了你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才是你的, 不办理过户,没有你名字房产证,住房产权和你没关系, 《物权法》: 第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法院的一个批复。在这个批复里,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了房屋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法院应予保护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不许买卖,但是在村民之间买卖行为近年来逐渐增多,但是一般就是村委会认可不办手续。
如果是城里人购买农村住房是不允许的,你买了没人管就是了,你办不了手续。当然上述农村是指真农村,如果是城中村等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另当别论。农村房屋买卖:双方首先要协议好买卖价格,并以书面形式体现买卖价格;接着到建设局办理房产证的过户;如果农村房屋没办房产证的话,那么你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应缴纳的项目为10%的土地收益,0.6%的土地使用交易服务费,每宗55元的证费。
如果你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你在国土资源局还应缴纳3%的契税费。手续办理完整后,大约一个月左右你就可以到国土资源局领取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并给本证贴上一张五元钱的印花税即可啦!
办理农村房屋买卖的手续就以上我所写的,其他有你不懂之处的,你可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
员工被辞退离职报告不签字有什么后果?
你好 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用人单位签字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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