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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觉得拆迁政策不合理怎么办(如何做一个聪明的维权人)

中国法学 2022-12-30 05:12:03 拆迁知识 51 0

如何做一个聪明的维权人?

您好,征收拆迁工作与其他各行各业在很多事情上是一样的,譬如讲“事在人为”。被拆迁人如果对补偿安置不满,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尝试开展维权,在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展开沟通协商谈判等重要事情上找对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那么,在一个合法的征收程序中,事关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究竟都会有哪些部门的哪些人呢?其一,要找准涉案项目的责任人说得直接一些,就是要和真正能“管事的”部门的人员交涉沟通,而不要把时间浪费在应付可能出现的社会人员或者开发商、建设单位的人身上。诚然,后者也是需要应对的,但毕竟它们无权帮你解决最终的补偿安置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践中,对被拆迁利影响最大的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都要由市、县级依法作出并予以公告。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践中,名为“征收办”的部门或者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更新部门等都可能成为这里的征收部门。他们具体负责涉及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比较重要的环节有征收调查登记、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征收补偿方案所涉政策性问题的解释说明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条例》第5条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定位可以理解为“只干活,不管事”。一些案件中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方刻意“雪藏”,而由实施单位冲在前面采取协议收购甚至协议拆迁等实施征收,这里面的法律风险就会很大。相较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而言,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领域大家需要关注3类人。《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负责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具体负责落实的部门是地方的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民补偿权益有直接影响的还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其二,要找准涉案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上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呢?我们以《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35条来看一下: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事项。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的,应当将载明所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经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协商结果确定。在协商期限内,全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达不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得票数相等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确定。采取投票或者随机确定时,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参加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

毫无疑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的入户实地查勘、出具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的分户评估报告等事项将直接影响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果。故充分行使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并在整个评估环节中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有关疑问充分询问、沟通是很有必要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宅基地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企业厂房时同样需要评估环节,在目前尚无明确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可以参照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规定来审查、维权。其三,“找领导谈”是否有必要?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纠结于在自己的项目中始终见不着领导,上门来找的往往是属地街道办事处、征收办公室的“小年轻”。那么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补偿心存疑虑时究竟是否需要找领导谈呢?我认为此事需要客观理性地看待。如果你指望着领导在和你谈完了之后就能“拍板”解决你的额外的、与众不同的补偿利益诉求,那么几乎不可能,除非这位领导敢于以身试法让自己先“进去”。征收补偿均是依法、依政策开展,不是哪个领导就有权擅自做主改变政策和法律的,这个道理大家都可以理解。大家所看不上眼的“小年轻”,只要其有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这样的合法身份,相关问题被征收人是可以与其谈的。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与“小年轻”谈完了补偿纠纷没解决,寻求与领导面谈也是被征收人理所当然的理性选择。通常而言,房屋征收部门的领导都是能够见得到、谈得起来的,只要秉持相互尊重的原则就可以了。一旦被征收人选择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维权,针对涉案项目可能的违法点提起了复议、诉讼、查处、信息公开申请等程序,领导出面协商谈判的可能性也会相应提升。特别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案件中,有时来来回回就是见不到领导,一旦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市、县领导甚至省里的领导主动出面与律师或当事人沟通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和谐征收的角度出发,领导亲自出面谈不存在任何法律或者政策上的障碍,反而很可能因其在百姓心中的特殊“权威性”而有益于促成矛盾纠纷的解决。事实上,征收补偿纠纷很多时候绝非单纯是利益矛盾,还极有可能表现为各种“历史遗留”下来的情感矛盾。譬如在一些公房腾退项目中,一些被腾退人会将多年来和所在单位企业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矛盾和自己对企业的独特付出牺牲等事情与是否签约腾房关联起来,在不配合、不签约的态度下反映的是其所期望获得的尊重、同情、歉意、认可等情感诉求未得到实现。此种情况下,“小年轻”工作人员上门做工作显然“不好使”,“老领导”一出面也许矛盾本身就能解决掉一半。从另一个角度讲,“民告官”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见领导。通过开庭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了,和被征收人见到面了,能够在法庭主持下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调解了,问题的解决也就指日可待了。

农村建房审批不下来?

笔者从事过农村拆迁工作,特结合当地政策和工作实际作答。

第一、若房屋没有建,拆迁中不会有任何补偿。这也各地在适时发布建房冻结通知的原因,一般来说是某一区域即将纳入拆迁规划了,往往会提前对该区域的建房审批进行冻结。冻结之后擅自修建的属于抢搭抢建,,不会有补偿。

如果觉得拆迁政策不合理怎么办(如何做一个聪明的维权人)-第1张图片

第二,若房屋已先建,但建手续未批下来的,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且宅基地也符合规定,不是属于违法建筑的,当地拆迁办会配合农户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然后按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补偿,农户不受什么影响,也没有什么损失。

经认定,房屋所建时间较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办手续后按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补偿。这一类情况农村较多,如上个世纪搭建的圈舍、厕所、厨房等辅助用房的,其中一部分可以补办手续。也有,因各种原因,修建了二三十的农房一直没有完成建房手续的,这一类在拆迁时,也是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先补办手续。

经认定,房屋所建时间较长,但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的。经当地村社证明和现场查看证实,房屋所建时间确实较长,按规定进行补偿(笔者当地,这部分面积未超有证房屋面积一半的,视同有证房屋补偿;超出一半的,按有证房屋的80%进行补偿)。这一类主要涉及擅自扩建、加层及搭建辅助用房等。

姐姐要求拆迁款公平分配?

父母家拆迀房子,姐姐要求平分拆迁款,我该怎么办?这个问题看起来是一个小问题,实则不然,它是当前我国社会养老的大问题。

当前,凡是拆迁户都会遇到财产分割,而涉及老龄人的问题更是不少。我以为依照本文原作所提的命题应该依法依规处理。

一,关于购置房产,由于老人居无定所,应该购置房产,私分房款违法。

二,关于遗产公证,老人在他们健在的情况,可以根据各个子女瞻养的情况,立下分配遗嘱。

三,关于瞻养义务,凡是负有瞻养义务较多的子女,法院历来主张应该多分财产,法院不支持未尽瞻养义务,霸占父母财产的行为。

总之,我国的社会养老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政策,当然在这个命题中更应该暄染人性化,所谓人性化就是在日常瞻养护理中,不能踢皮球。

社会上所谓的子女瞻养老人一家护理两个月,多一天不管的邪说,让人心寒。

编后语,在瞻养老人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姿意妄为,如果子女失德,老人可以将财产委托相关机构养老,甚至可根据所娉监护人的贡献,在法院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适当或者全部将财产赠与当事人。

以上撰文仅为一家之言,於任何机构无关,欢迎大家賜言。

你在遇到不合理拆迁时是怎么应对的?

无耐没有后台!!欲哭无泪!!两栋农民房刚建好,就被拆了!!

前年一回老家过年时,就听说村子里某某2兄弟的房子被拆了,说是什么违规用地(建的是他们自己的菜园地,而且做房子之前有批什么手续),可建好了又不作数,老天真是拿开玩笑啊。必竟这是集攒了两代人的血汗钱,操心操神忙了一年多,说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才是造价的一半),当时有个女的直接瘫倒在地……,后来在当地各个地方反映不公,书信诉求,网络 各种,诉不公!!后来也不了了之………… 再后来成绩优秀的儿子也辍学了。再再后来全家好像迁外地了………… 现在那边已是一片废墟,砖块中长满了杂草。哎,每每经过那里心里一阵阵酸楚

在这里纯属发表个人观点,也许与真实有出入,对事不对人

遇到不合理,拆迁弱小的个体还能怎么着?拼命吗?亏大了!忍着?受不了欲哭无泪!只盼着少些不合理

拆迁办说标准差了?

拆迁补偿已完结,合同己签,补偿的钱已到帐,拆迁办说标准差了,可以毁约吗?

一、标准差错在哪。

首先,要知道标准是由拆迁方案制定的,如果出现差错,这种差错出现的原因,由两个因素:

第一种因素是拆迁方案制定标标准错误。这种错误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标准不弄清,出现错误;

第二种情况是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补偿,还是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偿,标准不明确,两者出现差错;

另外,还有按宅基面积补偿,还是按房产面积补偿,标准没有说明白,发现错误。

无论是何种情况,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都会出现很多差错。这种差错出现,拆迁部门在核查时,特别是大多数被拆迁方都已签定协议,补偿到位之后,是不能毁约的。

第二个因素是拆迁工作人员执行标准出现错误。这种错误出现也有几种情况:

第一是拆迁工作人员,学习理解拆迁方案不到位,导致工作出现差错。

第二是拆迁核查人员,掌握拆迁标准不一致不严密,导致补偿出现差错。

第三是有关参与拆迁的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贿,违法乱纪,造成拆迁补偿出现差错等。

无论是谁,在拆迁过程中出现差错,在拆迁核查时,都应该予以纠正。特别是在拆迁协议执行完结之后,象题主所遇到的问题,以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更应该进行责任追究。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毁约,一旦违约,就要付出极大信誉代价。

二、拆迁办纠错方法。

第一、要切实弄清拆迁补偿标准,追究执行标准者的法律责任。执行错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规,进行赔偿。

第二、有必要公检法司、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进行调查核实。对出现差错的,进行纪律处分和处符;对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进行法律制裁。

第三、诉讼法律进行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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