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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安徽萧县房屋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

中国法学 2022-12-29 15:12:05 拆迁知识 44 0

安徽萧县房屋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高速路拆迁住宅怎么赔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修收费站占用民房赔偿规则如下: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委托拆迁费标准

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合肥从买地建房有房产证拆迁了怎么赔偿?

简单说

首先!看您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

合肥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安徽萧县房屋拆迁补偿有什么标准)-第1张图片

其次!看您当地补偿标准

更具体的需要了解您的具体情况才能给您更确切的回复

安徽池洲棚户区如何补偿?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也就是说,棚户区本身并非一个严格定义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根据实际情况归纳、总结出来的事实概念。这也就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滥用埋下了伏笔。

关于棚户区改造这件事,我们可以找到3份文件作为政策依据,分别是2009、2013和2014年发布的。本文重点介绍最早的那个,事实上后发的主要是为了推进工作、加大力度,内容变化并不明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据此,有人给“棚户区”做了这样的一个描述:一是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就是棚户区。

至此,究竟什么样的房屋可以算作“棚户”,什么样的不算,大家都可以有一个虽不准确,但不离十的差不多的评判依据了。然而在实践中,却有很多上世纪80年代甚至更晚几年建立起来的楼房被划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这就实在有些令人啼笑皆非了。不是“棚户”却“被棚户”,目的简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这么一划入,能省不少补偿成本啊。

那么,面临如此窘境的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偏低的补偿数额还有提升的希望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其一,一定要明确一点,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进行必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严格走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各项权利。因此,棚改绝不是什么如腾退一般的法外之地,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征收项目中的一类。

其二,上述3份文件均明文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补偿。实践中“一刀切”的单一化补偿的存在是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精神的,被征收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其三,棚户区改造拆迁禁止强拆强迁。如前所述,590号令在这里是完全适用的,虽然棚改项目多有“快速行政审批通道”等一系列政策助力措施,但所有这些政策层面的东西都不得违反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若要对被征收人的“棚户”实施强拆,必须先下征收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因为是“棚子”就随便推、拆的情形,是严重违法的。

其四,对于明显不属于棚户区而被硬塞进这个“筐”里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以考虑联合起来,起诉征收决定,看看能不能将其予以撤销,从而釜底抽薪将整个项目搞掉。就实践而言,撤销征收决定的难度虽然很大,但绝非完全不可能。而且,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被激发出来,对被征收人而言有益无害。

当然,如果您的房屋确实属于“外面小雨屋里中雨”的危旧房、棚户房,那么“拆一还一”原则下的征收补偿还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毕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初衷、动机是值得肯定、称赞的,只要不是“被棚户”,被征收人也应当理解和配合。

拆迁流程中,房屋价格是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内容来计算的。而在实践中,房屋的评估价普遍偏低。这主要是因为很多情况下,评估拆迁房子的评估机构由拆迁方指定。这样的拆迁评估结果会很明显的偏向拆迁方,因而损害被拆迁人补偿利益。所以,为了避免评估机构的不公平评估,被拆迁人首先得自己估算一下自己的拆迁房屋大概值多少钱。

但是被拆迁房子要怎么估算呢?毕竟拆迁评估不同于一般房子的划量,被拆迁房子的价值评估有其自身的一套价值计算方法。下面就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来教你怎么估算被拆迁房子的大概价值。

在明律师支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该条是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法规基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据此可知,棚改项目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征收、补偿诸环节,绝非法外之地。

但同时,棚改与一般性的因工程建设而征收房屋又有所区别,突出表现在其公益性、保障性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据此,棚改项目的核心目的在于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解决日益突出的各种安全隐患。对于棚改,被征收人多持热切期盼的态度,这是与一般性征收有所不同的。换言之,对于因棚改带来的“拆房”,被征收人通常不会有抵触情绪,而只是关心征收补偿的问题。

应该警惕的是,实践中存在一些“假棚改”,即将本不属于棚户区的房屋列入棚改项目,这是征收维权所应注意的新动向。上述《意见》规定,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于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补偿问题,《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践中,安置房通常有回迁和异地安置两种,所获房屋面积也会因此而有所不同,供被征收人选择的余地较大。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棚改虽在法律性质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其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征收和补偿,仍须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

一、同步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不走政策价

拆迁,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为了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准。所以拆迁补偿应有市场价格的同期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据此,被拆迁人估算自己房屋的价格起点应以周边的市场价作标准。

具体说来,被拆迁人根据自己房屋的居住年限、实际使用面积、区位、单价及房屋用途等多方面进因素行综合的计算,以此对比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总额。如果差距过大,被拆迁人应找出差价问题的根源出在哪里,并据此进行法律维权。

二、明确房屋征收公告的具体时间,规避时间差上的房价涨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为征收房屋的价值将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既然是市场价,就会随着时间不同而变化,尤其是当下的房价。可能就几天时间房价的涨幅就是成倍计算的。按照拆迁流程,一般总是征收公告在前,然后才有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的谈判,协商谈判好之后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从公告到评估,这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时间差。这段时间差短的几个月,长的一年甚至几年,房价涨幅可想而知。所以,确定房屋评估的时间点非常重要。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拆迁方在正式启动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日后便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与百姓谈补偿,真正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时也许已经经过一年半载甚至更长,由此将折损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价值。所以,被拆迁人估价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时间点的房屋市场价为评估价标准,切不可提前让拆迁方进行评估。

三、把握10日期限,及时提出评估报告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仍可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地二十条规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上述两条规定一是对于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予以认可。二是规定了行使权利的时间,即10日。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如果觉得拆迁方给出的评估价不符合市场价,被拆迁人要在10日里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不然就会白白浪费一个法律赋予的维权时机,拆迁补偿因此得不到提高。

合肥辞退员工补偿金的标准?

一、合肥市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合肥市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当中工作的具体时间段来进行一个不同经济补偿发放,比如说劳动者如果在这个用人单位当中工作满一年的话,就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辞退员工有几种?

(一)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当代社会可能对于辞退员工这样的一个事项,普通的老百姓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之下自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劳动者如果没有错误的话都是可以获得的,至于具体的补偿的金额的话,需要看当地发展水平以及自己的工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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