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多久才能拿到补偿款?
您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按照协商约定的时间可以拿到钱,标准是是按照国务院文件办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已签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部分补偿金?
是的,只要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就意味着房屋已被征收,要被拆除。 按照一般的拆迁流程,拆迁办要先公布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人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宅基证,进行宅基地、房屋面积测量;附属物清点、测量;腾空房屋验收,领取验收单;进行水电费清算;材料审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拆除房屋;安置房建好后选房交接。
房子拆迁协议已经完整了?
感谢友人邀请,房子拆迁协议已经完整了,拆迁款还没结清怎么办?拆房前甲乙双方经过探讨协议,对拆房时间赔偿事宜有具体要求限制,那么对拆迁款也有同等条件和钱划拨到账时间要求,一但对等条件协议好,办完所需手续,甲方拆迁动工时,一定会按协议中具体时间,打到乙方账卡中去,否则乙方有权阻止拆房,或者始工,因为你没有实始诺言,没有执行协议中具体内容,拆迁动工钱到账,按常规而论,空口无凭没有文字,是一句空话,拆迁有专人负责计划商量,一切办理妥当,不存在争议矛盾,就可通知拆迁队动工,双方均执行合同,没有必要担心害怕,一方不履行义务者,对方可提起诉讼到法院,谁是谁非,当然不会冤枉一个好人的,法院会给公正判决。
拆迁协议签订了可以反悔吗?
导读: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也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本身主要是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参与,如仅有一方,协议关系便不能生效。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基于拆迁方程序履行合法、手续齐全、补偿合理的基础之上成立的。那么,农村房屋拆迁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能否撤销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以其团队实际案例与大家讲一讲安置补偿协议如何撤销?仅供大家参考!
案情回顾:
柳先生是安徽省明光市XX街道某村庄村民,2014年在没有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威胁,迫使柳先生与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在2015年年初柳先生通过网络、朋友介绍,最终选择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及谢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立案,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关于柳先生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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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
在庭审当中被告提供了三组证据,针对三组证据我方认为:第一组证据用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过启动复议程序后,该证据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做出,因此该协议签订违法,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颁布在用地批复之前,因此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组证据柳先生非农业户口: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不代表其丧失集体土地使用权;第三组证据柳先生领取补偿款、房屋系违法建筑、房屋腾空交付处置证明:违法建筑应由相应部门确定,涉嫌未批先占违法,领取补偿款并不能说明全部,需重新签订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差价补齐。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说法
在柳先生案件审理中:
关键点之一是拆迁方未得到省用地批复之前与柳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不具备合法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本末倒置、未批先占属于违法。
关键点之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不适格,不具备合法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关键点之三征收程序、手续的违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最终,与柳西金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判无效。在本案中,对于征地拆迁专业性知识的要求非常高,确定了唯有专业律师才能达到起诉的目的。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与庭审应变经验具有决定性作用。书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案例只能针对本案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合你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莫要学习后自己试用,造成不可逆的后果,悔之晚矣!在此,期望广大被农民朋友在房屋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委托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房屋已拆迁一年多?
我家也面临拆迁,我家街对面早实施拆迁两年,都实行的货币补偿自主购安,签完拆迁协议后只能领到25%的拆迁赔偿款,余款需购房后凭购房协议和发票由拆迁办付款至售房人后再与拆迁户结算,多退少补。但是,由于拆迁方资金没到位,所以垫资购房的拆迁户购房后迟迟得不到补偿款,拆迁户的做法是坚持住在拆迁房中,按协议的补偿款到帐后才搬家交房。
我家属于2018年3月拆迁公告红线内的拆迁,也是货币补偿自主购安,房屋经摇号产生的房产评估公司估值后,计算出了各拆迁户应得的赔偿款,并公告拆迁房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迁协议签订,由于我住家是单位房改房,且大多是原单位同事,因是金融工作多年,并参照街对面拆迁户经历的拆迁问题,向拆迁办提出了我们签协议的意见,例如购房后拆迁办应在收到购房所有资料后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应付款,逾期未付不但要承担资金利息,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还要承担违约金等。
由于去年房地产政策改变,拆迁方也没资金赔偿,街对面的拆迁房都没钱动工拆除,我们这拆迁也没了下文而不了了之了。
拆迁户在拆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赔偿款怎么到帐,到帐的时间和违约的责任,既是自己垫资购房后也不会损夫垫资款利息,若注明按贷款利率付息,那可是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哦。如果签拆迁协议时没注明违约方支付利息,在没收到拆迁赔偿前不要搬家交房,如果没收到拆迁赔偿己搬家交房,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请讼诉,要求拆迁方支付拆迁协议中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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