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专项法律 正文内容

曹妃甸区法院,曹妃甸热线网

中国法学 2024-03-02 12:03:32 公司专项法律 699 0

第209期:一杯酒,几家愁——唐山曹妃甸法院审理两起醉酒引发的刑事案件

为全力维护曹妃甸区公共安全,营造区域和谐的法制环境。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理两起因醉酒引发的刑事案件,在此奉劝广大民众,切莫因酒后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一

曹妃甸法院审结一起酒后毁财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与宋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某练歌房因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王某上前劝架,被告人李某回家后,因自觉吃亏气不过,遂拿铁管将被害人王某家两处铁皮院门及一辆奥迪车砸坏,经唐山市曹妃甸区物价检查评估中心鉴定,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605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上述刑罚。

案例二

曹妃甸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8月2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血液酒精含量164.0mg/100ml)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沿创新道由东向西驶至曹妃甸工业区中山路与创新道交叉口时,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创新道由东向西行驶中山路口向左转弯时相撞。该事故导致两车受损、高某严重受伤并致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

法官就此提醒广大市民,醉酒不仅危害身体健康,而且容易引发酒后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等犯罪行为的发生,给自己与他人带来严重损害,请广大市民珍爱生命,切莫因一时冲动而悔恨终生。千金万银,难比生命之贵;千悔万恨,难补酒后之祸!

来源:唐山中院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等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导读: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以案释法”。该案裁判要点为: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许,张永焕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与张雨来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张永焕跌倒、张雨来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张永焕负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

事发当时,被告朱振彪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追赶过程中,朱振彪多次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公安部门电话报警。报警内容主要是:柳赞镇一道档北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另一方骑摩托车逃逸,报警人正在跟随逃逸人,请出警。朱振彪驾车追赶张永焕过程中不时喊“这个人把人怼了逃跑呢”等内容。张永焕驾驶摩托车行至滦南县胡各庄镇西梁各庄村内时,弃车从南门进入该村村民郑如深家,并从郑如深家过道屋拿走菜刀一把,从北门走出。朱振彪见张永焕拿刀,即从郑如深家中拿起一个木凳,继续追赶。后郑如深赶上朱振彪,将木凳讨回,朱振彪则拿一木棍继续追赶。追赶过程中,有朱振彪喊“你怼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马上就来了”,张永焕称“一会儿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振彪说“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类的对话。

曹妃甸区法院,曹妃甸热线网-第1张图片

走出西梁各庄村后,张永焕跑上滦海公路,有向过往车辆冲撞的行为。在被李江波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后,张永焕随即又站起来,在路上行走一段后,转向铁路方向的开阔地跑去。在此过程中,曹妃甸区交通局路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郑作亮等人加入,与朱振彪一起继续追赶,并警告路上车辆,小心慢行,这个人想往车上撞。

张永焕走到迁曹铁路时,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朱振彪边追赶边劝阻张永焕说:被撞到的那个人没事儿,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51618次火车机车上的视频显示,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张永焕被由北向南行驶的51618次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在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中,两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

另,张雨来在与张永焕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当日先后被送到曹妃甸区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救治,于当日回家休养,至今未进行伤情鉴定。张永焕死亡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二人,即其父张庆福、其子张殿凯。

2017年10月11日,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车务段滦南站作为甲方,与原告张殿凯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协议内容“2017年1月9日12时02分,51618次列车运行在曹北站至滦南站之间90公里495处,将擅自进入铁路线路的张永焕撞死,构成一般B类事故;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原告张殿凯4万元。”

【裁判结果】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冀02民终2730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庆福、张殿凯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告朱振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被告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振彪的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张雨来受伤倒地昏迷,张永焕驾驶摩托车逃离。被告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被告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其次,从被告朱振彪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朱振彪的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永焕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的行为。在张永焕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的情况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张雨来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朱振彪未能准确判断张雨来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也不影响追赶行为的性质。在张永焕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被告朱振彪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永焕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原告张庆福、张殿凯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1040传销人员在上总后知道被骗了为什么还是不愿意离开这个组织

类似的问题我之前已经做过回答了,具体的你可以参考我在这个视频当中的答案。对于已经上总的人,他知道没有这个钱,而且也知道这是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他立刻走掉,下面的传销组织立刻就会发生混乱,每个人都有亲戚在下面,如果自己没有及时说服亲戚跟着自己离开,那么这个氢气可能会受到一些过激的下线的伤害,这种情况是极有可能发生的,因为亲戚也是被传销洗了脑的,他未必会相信这个上了总的亲戚的话,因为对他来说传销是真的比假的更有利,所以他宁愿相信他是真的。而且这个传销老总一旦离开传销组织,下线立马会惊觉有可能会举报,那么这个老总很可能立马就被警察抓起来。这种不愿意承担这样的后果,普遍都会坚持下去,另外坚持下去,骗一个人还会有1万多块钱收入,万一骗的人够多呢,他说不定还能挣到钱,当然这只是传销老总一厢情愿的想法,但是有了这个驱动力也是他们坚持下去的一个重要原因。

欢迎 发表评论:

t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