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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一般人的为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与项目部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有效吗
一、首先,你们签订的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发生纠纷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项目部的对外仅能代表施工单位,其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在没有设立他的单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材料采购、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三、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得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第(5)项的: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很显然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项目部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除了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下文批复合法成立、安排一定的人员、拨付一定得财产外,最主要的还要到项目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共有21条条文,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了系列规范。
其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至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二条、第七百九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至第八百条、第八百零四至八百零五条以及第八百零八条与《合同法》的原文完全一致。此外,《民法典》还对《合同法》做出11处表述修改,并新增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两条规定。
1、《民法典》对于《合同法》的表述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一条,《民法典》将《合同法》“总包”中的“肢解”修改为“支解”,替换了原本带有形象色彩的表述。这基于体系变化和逻辑考虑,以更加严谨的表达限制了将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或分包的行为,也将带来后续《建筑法》、《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的文字修改。
在第七百九十四条和第七百九十五条,《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主要条款”作出“一般”限定,这将给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留出空间。
在第七百九十六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的“本法”改为“本编”,体现了《民法典》对于法律用语的细致规范。
在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一条和第八百零三条,《民法典》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都改为了“请求”,进一步凸显发承双方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同样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也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中的“申请”改为“请求”,体现了法律用语的一致性。
在第八百零二条,《民法典》将《合同法》“质量保证责任”中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修改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语义更加确切;并对应将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修改为“赔偿责任”,与上述改动一脉相承。
在第八百零七条,《民法典》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按照”修改为“根据”,并对“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进行了凝练。
2、《民法典》中的新增规定
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还补充了《司法解释》第二至四条、第八至十条的内容并加以调整,意味着司法解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后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
在第七百九十三条,《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作出了规定。首先不同于《司法解释》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分类标准,《民法典》按照验收是否合格分为两类情况:这扩大了可以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工程范围,为单项工程、阶段性工程甚至是半拉子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请求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后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修改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上将请求权主体由承包人扩展至发承双方,意味着发包人、承包人皆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另一方面在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民法典》将《司法解释》“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责任”,意味着发包人的担责范围除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外,通过将情形一中的“应予支持”改为“可以参照”,将情形二中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改为“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改为“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也给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增加了折价补偿的不确定性,将倒逼合同当事人强化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
在第八百零六条,《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在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仅保留了《司法解释》第八条中的最后一款,将情形限定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中;并将“非法转包”的表述修改为“转包”,更加凸显了转包的非法性质。
另一方面在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中,《民法典》删除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情形,实际上删除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已经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情形,这意味着承包人在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施工前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另外,《民法典》删除了《司法解释》中的“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是为了避免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重复,是《民法典》体系化的结果。
从表述修改看,《民法典》基本承袭了《合同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和规范了法律用语;从新增规定看,《民法典》吸纳了司法实践成果,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和无效合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民法典》对于无效合同的规定,这也警示发承双方重点关注合同效力问题,合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挂靠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
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1.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效合同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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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效合同,大概分为两类:
1、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出现比较多的是第一类中的: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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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没有建筑资质,为承揽工程通常挂靠,这种方式存在哪些弊端呢
挂靠,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在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往往没有施工的企业借用其他企业资质,来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在《建筑法》中是明确的禁止的行为。
工程挂靠扰乱建设工程的市场,让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包工程,除了给工程质量带来重大的隐患,还会引发其他的问题,像拖欠工程款问题。举例一个案例:某A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其中一项工程发包给B公司,王某某与B公司系口头成立挂靠关系,后王某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张某某完成该工程后,向王某某提交结算单,王某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因B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给王某某,那么张某某也就拿不到钱。从这一承包的环节上可看出,挂靠承揽只要其中一环出问题,所引发的是一连窜连带责任问题。
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是无效的,出问题双方都应承担过错责任。依据《建筑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对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无效。当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是否能拿到工程结算款都不一定了。被挂靠的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所谓的“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通常是象征性的派几个管理人员。另外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都会约定工程的工期,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均由挂靠单位自负盈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招投标未招投标,施工后可以主张工程款吗
建设工程施工如果是属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但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则,已经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的部分,建设单位也应当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OK,关于哪些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和《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文有哪些变化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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