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不足18度补偿标准?
交了暖气费,室温低于18度,超过15度的话,赔偿暖气费的30%。如果室温低于15度,全额赔偿暖气费。如果室温不热的话,可以打暖气,公司的服务会有暖气,公司的人上门测量温度和查找原因,如果是查找到原因,室温能达到18度以上,不赔偿,低于18度按30%的暖气费进行赔偿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
低于18℃,高于16℃(含16℃)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低于16℃,高shu于14℃(含14℃) 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低于14℃ 按日退还用户标准热费的100%。
《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第十二条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日采暖费:采暖费总额÷120(天);
(二)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
(三)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郑州农村危房拆房补偿标准2021?
农房拆迁补偿的标准。
1,草房。每平方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
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
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农房拆迁补偿的发放。
拆迁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拆迁农民和农民集体。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农房拆迁补偿得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拆迁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直接发放给农民。
进行房屋拆迁后,对于农民来说的当务之急就是建一幢新的房子安家。获得了拆迁补偿后,农民可以利用这笔补偿款来进行新房建设。但是新房需要重新选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购买材料、图纸,聘请人工施工,还要进行新房装修,因此单靠补偿款建房可能不够。
那么拆迁的农民想要建房,该如何补齐这个资金缺口呢?2020年土流网联合支付宝开发了全新的针对农民建房的金融产品——土流普惠。农民可以直接用手机输入身份信息和建房信息,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就能获取最高100万的建房额度,这笔额度不使用则不算利息,一旦使用利息最低每10000元每天2元(万分之二),而且随时可以提前还款,没有任何手续费。农民在建房的过程中可以使用这笔额度来周转,十分方便和安全。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高于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吗?
通常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由当地相关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等法律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归纳出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目前最新的补偿原则及标准
首先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一般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一种为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进行补偿。另一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最后是两种补偿可结合使用。此时,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补偿。
其次是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产权置换的,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拆一还一,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的,要另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原则是什么呢?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简单点来说就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在拆迁之前的原有生活水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征收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最低标准为相同地段按面积的1:1。
在补偿不合理时,被拆迁户切记不要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一旦签了字日后想要维权可能就比较的麻烦了,而且还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在补偿不合理时,除了不要签字以外,也要将所有的证件保存好,比如房产证、土地证以及相关征地拆迁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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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泸州占地房屋赔偿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四川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和配合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险安置与货置相结合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市、县依法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区(县)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人员安置范围
第十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予以安置:
(一)市、县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被征收(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村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从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级的士官;
(三)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后重新再读学生);
(五)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法定抚养赡养、依法生育,并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项规定上述条件的在籍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市、县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农转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按人随耕地走的原则安置,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收后确定的农转非人员的安置。
第十四条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均分摊费用,由征地部门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五条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安置办法如下:
(一)养老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征地单位一次性为其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0%×缴费年限。
3.征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总基数的8%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5.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上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9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20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缴费年限。
3.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停止享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连续享受9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终身。
(三)失业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征地单位为农转非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距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月数(最多不超过24个月);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泸州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9%(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最低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3.生育补助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4%;4.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15%。因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征地时未缴足的,调整后在土地收益中列支补缴失业保险费。
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24个月,且不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与正常参保失业人员相同。
3.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以后不再享受医疗、生育、死亡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第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为本办法第十条人员,和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
第十九条农村房屋拆迁,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拆迁后,被拆迁户用每人3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面积进行置换,由征地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货币补偿给予支付(货币补偿标准另行制定)。结算办法:货币补偿费乘以30平方米减去550元/m2乘以30平方米。
第二十条被征地范围内,在市、县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在籍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无房屋产权的,可享受优惠房屋安置:
(一)城镇居民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结婚或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结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农村居民代表证明,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无其他房屋产权的。
(二)符合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含属城镇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原农转非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与被征地人员存在合法赡养、合法抚养(抚养人员为未成年)关系的人员。
房屋安置结算办法: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还房面积补助。货币还房款按被征地所在地应享受的还房价格扣减550元每平方米后50%乘以30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安置人员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还房安置证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各有关部门应免收其除工本费以外的属购房人缴纳的各项规费。
第二十二条户口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继承、赠与或其它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给予补偿,注销产权。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的货币还房款,凭《残疾证》(第二代)确定的等级可在还房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进行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各县应制定货币还房的具体标准,报市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泸州市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泸州市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10号)及其配套文件同时作废。
在本办法施行前,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县批准,并已落实安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被拆迁户主的子女有补偿吗?
农村房屋拆迁,被拆迁农户的子女要想获得拆迁补偿(最主要的是住房安置),最基本的要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该地区的拆迁安置以被拆迁农户家庭成员的人头进行住房安置;
子女的户口仍在户主在一起;
子女未在他处享受过拆迁安置。
这其实就是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中的住房安置政策问题,作为曾经的拆迁工作人员,特作本答复。
第一,若是按被拆迁房屋宅基地来进行住房安置,与被拆迁农户子女的数量与户口无关。这种就是根据被拆迁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进行住房安置,其实质就是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越大,获得的安置房或安置款就越多,与被拆迁农户子女的个数与户口在哪里没有关系。只是实行这种以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进行住房安置政策的地方,已不太多。
第二,若是按被拆迁农户家庭成员的人头进行住房安置,就要看其子女的户口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情况。这是大多地方都执行的拆迁住房安置政策,笔者这里也一直是执行的这一政策。这一政策执行的程序如下:
根据房产证确定被拆迁农房的产权人。
锁定以被拆迁农房产权人为户主的家庭成员。
核实家庭成员的户口性质及是否已享受过安置。
特别提示:家庭成员必然是户口在一起。家庭成员户口为城镇的,住房安置的与标准和农村户口的有所区别,已享受过拆迁住房安置的不能再享受。综上所述,在以家庭成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地区,子女的户口仍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户口在一起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的,就能按规定获得拆迁补偿(住房安置)。欲感受“三农微耕机”犁开土地的更多乡土气息,敬请关注@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衷心感谢阅读和点赞。(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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