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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罪怎么,偷窃什么构成盗窃罪

中国法学 2024-03-05 10:03:28 法规热点 1035 0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所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这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罪。几乎和私有制的历史一样古老。犯罪构成要素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一般指动产。但是,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从不动产中分离出来,例如,田里的庄稼、山上的树木、盗窃建筑物定罪量刑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此外,电、气等能源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力。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是指法定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以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判处刑罚。盗窃违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财物的,也构成盗窃罪。”公私财物盗窃的特征侵犯公私财物,具有以下特征:(1)可以被人控制和占有。人能够控制和占有的财产,必须是根据五官的功能能够识别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身体上有形的支配。有时候,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我们必须考虑事物的性质,事物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等。并根据社会的一般概念决定某物是否被占用。有时,即使在无法实现物理或有形支配的情况下,也可以从社会概念上将其视为占有。比如在自己住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和戒指,依然没有失去占有权。没有回到主人住处并习惯了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住处,也还是属于主人的。地震灾害发生时,搬出来放在路边临时避难的财物仍归业主所有。养殖场放养的鱼和珍珠贝属于饲养员。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随着科技的发展,无形的东西也可以被人控制,也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比如电、气、大-大码等等。阳光、风、空气、无线电波、磁力等。人所不能控制的,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如有价证券。主观上有价值的东西(如纪念封)和几乎没有价值的东西,在我国不能成为盗窃侵权的对象。如果盗窃人盗窃这些无价值的财物,通过变卖或者交换获得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赃物的数额),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3)可以移动。动产和不动产上的一切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侵权的对象。比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运回来并放置在一定范围内的沙子,放置在盐厂的海水,地面上的树木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侵权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房产纠纷,不能以盗窃论处。(4)他人财产。小偷不能偷自己的财产。他盗窃的对象是“他人财物盗窃漫画”。虽然是自己的财产,但如果是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的,也视为“他人财产”。如寄售、寄售和租赁商品。但有时,自己合法拥有、使用、处分的财产,也应视为“他人财产”。比如店主店里卖货的员工在现实中监控、控制、销售商品,仓库保管员收取的存货,游客借用酒店电视等。遗忘的东西是被遗忘的人失去的财产,但他们知道它在哪里。大部分都在被遗忘者的掌控之中。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被遗忘的人,也被视为“他人财产”。遗失物是失主不知其下落而遗失的财物。拾得遗失物应按照《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财产

被遗弃的财产属于优先购买权。没有继承权的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埋藏的东西和隐藏的东西都不是无主的东西。根据《民法通则》,“埋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墓,涉及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103010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罪论处。”(5)某些特殊财产虽然具有上述四个特征,但仍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如枪支、弹药、使用中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产或同一财产处于不同的地位和状态,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它代表不同的犯罪客体。如果说盗窃通信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信设施罪,那么盗窃仓库内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信中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的,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6)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以不按《文物保护法》认定为犯罪。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和在社会上犯罪区别对待。近亲是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当包括盗窃分居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庭的财物,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以及其他非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与外人串通,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应该与社会上的其他从犯区别对待。(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包括单位)。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虽然偷盗通常是秘密的,其本意是秘密偷盗,但偷盗不能仅限于秘密偷盗,否则会被视为不公平的处罚。我国《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是“窃取公私财物”,但不叫“秘密”。但《刑法》(1998年3月17日)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盗窃”。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盗窃罪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认为被害人不知情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第一,行为人的“自认”是主观内容,不是客观要求。第二,完全有可能是行为人大胆到案发现场“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如果没有人出来制止,按照一般的理论就很难定罪。第三,只有当犯罪者秘密地或公开地“思考”犯罪的性质时,才很难定罪。四、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有很多关于盗窃的漫画。所以,偷窃不需要“偷偷摸摸”地进行。(2)盗窃是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单纯排除他人对财产的支配,就不算盗窃。偷窃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即使使用了欺骗手段,如果没有达到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3)盗窃是以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第三人的过程。如果手段含有暴力成分,就无法界定盗窃罪。(4)成立盗窃罪,需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需要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来确定。根据司法解释:“一年内在公共场所入室盗窃或者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这也太绝对了,认定“多次盗窃”需要考虑各种因素。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体的变更是本罪变更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原刑法规定,已满l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惯窃或者重大盗窃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部法律取消了这一条款。(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盗窃包括: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1)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根据一般的认知能力和社会常识,人们可以推断该物体为他人所有或占有。至于谁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比如丢在宿舍外面的自行车,河里暂时无人看管的一群鸭子,公交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错误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发现后返还,则盗窃罪因缺乏故意内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不成立;对盗窃后果的预见(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果你进入银行盗窃保险箱,你打算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产。入馆意在盗文物。这种犯罪故意说明了盗窃者的故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大小,也说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还包括第三人或集体占有。(4)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还包括第三人或集体占有。非法窃取并占有财物,然后毁损、赠与他人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是犯罪分子对财物的处理,不能改变其非法侵犯财物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有些财物是未经物主同意临时挪用或借用,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后准备归还,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有些偷车的案件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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