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不是只要户主签字就可以了?
拆迁范围,测量统计,补偿标准,补偿,补偿兑现时间,均会在协议中体现。根据我所经历,做为被拆迁人,在协议签订完后需要办理和关注几个方面:
一、需要办理货币补偿,过渡费补偿,青赔补偿的银行账户收款,这里面有补偿方指定银行,指定的收款账户户主,没有现成或没有合适的银行卡要及时补办。
二、预留保存协议方、号、联系人的通信,协议签订是甲方,有可能补偿是丙方,注意这个问题,以便保证后续联系通畅。
三、过渡租借房的选择,关注货币补偿的到账时间、房屋置换补偿的位置和入驻时间,非现房的房屋置换时间要有可能会延期,租借房合同时间在留有余地。
四、如果是集体土地宅基房先建成入住后再搬离拆迁,这种看起来很繁琐,其实这种情况的大多是集体经济组织(村乡或社区)统一办理新建房的设计施工,自己到不用太废心思。
五、和同类拆迁的邻居好友保持联系,互通情况,步调一致。
棚改公告已发可以不拆吗?
棚户区不同意就不拆是可以的。
棚户区改造按规定是我国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一般不属于违章建筑,我国法律禁止对非违章建筑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老房子拆迁户主没签字户主儿子签字起不起法律作用?
如果房子拆迁,应当由户主与拆迁单位签字,户主儿子签字不生效。如果户主没有办法来签字,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儿子有授权委托书以后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被拆迁人不签字就要强拆?
把房子内外所有物品录音录像。报警(开录音)。把强拆的人员机械也要拍照录音录像!有条件的话最好先预约一·两个律师在拆你房子时来现场。因为警察在你被强拆时几乎不可能维护你权益。报警只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证明而已。
我弟不通知我和拆迁的协商拆了我的房算房屋侵占吗?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题主所说的事情正好我的家里也亲身经历过,根据我家里的情况来分享一下吧:
1、事情经过:
2018年5月25日,本人外婆去世(外公于2011年去世),去世前留有遗嘱,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分配,房子由我母亲和姨娘继承,存款及其他物品由我舅舅继承。
子女三人呢按照我外婆的遗嘱内容,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对于财产分割无异议,我舅舅还特别在协议书中强调了放弃房屋产权继承。7月4日,我们老家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宣传当地水源地保护区搬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政策。由于补偿标准过低,我母亲没有同意签订《预安置协议书》。
事情一直到2019年8月15日这段期间,村委会干部多次与我母亲协商搬迁事宜,最后经过我们家里人协商,提出要求,就是房屋拆迁前必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8月16日我母亲就去了村委会,把要求说了出来,村委会干部带着我的母亲去了乡里拆迁办准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当天拆迁办没有人员,都在其他村里丈量房屋面积,于是拆迁办主任于8月19日再来拆迁办办理补偿安置协议。
8月17日下午5点左右,一个的接通,彻底打破了平静的生活,邻居告知我母亲的房屋已被人拆除了,随后我母亲赶紧报警,派出所人员出警,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记录后就走了。第二天我母亲就去了派出所咨询事件,派出所告知是乡安排人员拆迁的,所以他们不能立案侦查,让我们找乡协商解决。为了保留证据,让派出所出具了出警记录,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派出所没有出具。(已经进行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当天下午,我和母亲来到村委会,找到村干部问为何将继承的房屋拆除掉,给予答复误拆。本人打了12345市长热线投诉,没一会呢,乡安排了一个领导来和我们谈,然后推脱他们根本不知道我母亲房屋拆迁的事情,即使拆了,也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随后他们拿出了所谓的证据《房屋移交确认书》和《预安置协议书》,原来这上面所有的签字都是我舅舅签字,我提出我舅舅和我母亲都是自然人,在没有授权委托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我舅舅无权代理我母亲签字,乡给了一个很搞笑的答复“是一家人,亲姐弟,谁签字不都一样,整个村子都是这个补偿标准,其他人都签字了,还能亏待你们嘛,都是到拿房子时候欠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用担心的”,协商无果。
2、处理经过:
既然是和乡协商无果,那么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立即开始起草行政诉讼状,在合肥市中级法院立案。将我们这里的区和乡作为共同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产权属于我外婆的,且实际居住人是我外婆和我舅舅居住(实际情况是无人居住,街坊邻居都有证明),那么我舅舅签字也是理所应当,于法有据。且整个乡拆迁都是到拿房时签订安置协议后进行补偿清算,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另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区和乡所为,没有具体的事实依据,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不服的原因是个人认为一审法院将起诉权提升到了胜诉权的标准,未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证据责任倒置,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采纳了村委会的虚据将房屋产权人认定错误。另外房屋拆除前已经对安置方案提出了行政复议,这个期间是不允许任何形式强拆的。)
二审法院认为:经过事实查明,案涉房屋原属于我外婆所有,由于去世后开始继承,案涉房屋拆除时房屋产权属于我母亲的,但是在一审时承认房屋拆迁是由乡实施的,所以将区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可以重新到区基层法院进行起诉,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不服的原因是个人认为二审法院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即使我们错列被告,应当进行释明,我们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可以裁定驳回,如果我们愿意变更被告,那么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交给基层法院,而直接裁定驳回上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以及二审法院未查明乡实施的拆除行为到底是委托还是授权。根据市里提供的红头文件和批复文件均能证明乡是被委托,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下图第2条请求“皖”后面少了“01”,特此说明。)
申请再审已经在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立案,等待着裁决。
3、个人看法:
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属于侵权,但是根据我们的经历,按照目前法院的判决来说,这的确是件很荒唐的事情,最终结果我想在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的裁决下来以后,才能正确回答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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