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有权利分拆迁款吗?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个人经历,离婚协议净生出户放弃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一个小孩判给男方。但是户口一直在前夫家,至后拆迁本人户口分了安置房有一套,户口补贴有6万多,当然这是我们当地的政策。本人回前夫家签的字。因为有孩子,我没有要分的拆迁安置房和补个人6万多现金。后来村里办理失地农民登记,我公公婆婆为我办理了。现在小孩十六岁了,本人和公公婆婆,小孩相处的不错。个人观点户口在前夫家拆迁安置是按户口来的,肯定有一些补贴与福利,但是这些补贴和福利是以户主为准,也就是说你户口的一切补助款什么的都是在前夫一个大家庭账户。既然是离婚了的,有离婚协议,然后就是没几个前夫闲钱多了,把你的那份分给你,可以争取,可以商量。往往事与愿违,当然还有法律条款支持。本人是因为有小孩判给了前夫,然后与公公婆婆和孩子相处不错,所以放弃那套拆迁安置房和账面上自己签字的6万多现金。当然不需要我签字的也有一部分。因为和气生财,不让孩子为难,那些全当是留给孩子的。所以至后办理登记失地农民,公公婆婆主动给我申报办理了。人生半梦半醒半糊涂,已经奔四了。退一步就算没有海阔天空,至少换来家庭和睦相处,孩子也大了,彼此理解吧。个人经历,不喜勿喷,感谢。
离婚时农村宅基地属于夫妻财产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所以,对于宅基地,农户只有使用权,并不具有所有权,它不是农户的私有财产,绝对不能用于买卖、分割和继承等。
不过,对于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农户则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如果,房屋被或出租,之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村集体所有。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后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上的房屋判归谁所有,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归谁所有,但其所有权仍属于村集体组织。通常情况下,农村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都位于男方所在的村组,依照农村风俗,夫妻离婚后,女方也不太可能留在该村继续生活,所以房屋一般都会由男方所拥有,然后由男方补偿女方该房屋价值的一半或双方协商的价值比例。这样,房屋之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归男方所有了。
但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均不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对于房屋的处理,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由法院依法将房屋进行委托拍卖,然后就拍卖所得款进行等额分割。 那么之后,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转移给房屋受让人了。
第二种是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财产分割原则,直接判令房屋由男方所有,并由男方补偿女方相应价款。这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就由男方所有了。
房产证上写女方的名字?
这种问题看样子还得普及普及,婚后财产无论写谁的名字,都是婚后财产!那都是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一方可以申请不要,就是您一个人的了!
夫妻名下各有一套房离婚怎么分房?
您好!
我们先明确一个大原则:
夫妻离婚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当然,一方非愿意把自己的个人财产给到另一方,是另外一件事,不涉及原则问题。
此外,因婚姻导致的房产分割,不算做赠与。
题主提到“夫妻名下各有一套房”,单凭这一点,无法判断各自名下的房子是属于一方个人的、还是属于夫妻共有的。
以下分几个方面,围绕题主问题,解释分析一下:
两套房子的产权人首先,题主问题的前提,是要确定房产的产权归属。
夫妻各自名下的房产,不一定代表着完全属于各方个人。
如果房产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与登记人的姓名无关。如果房产是夫妻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或者婚后个人出资(包括个人的父母出资)且登记在个人名下,房产属于个人。夫妻共产,会涉及到离婚分割问题;否则,不分割。
如何分割法定上:
如果房产属于个人的话,离婚不分割。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情况下,按照共有情况分割。但是,法律给出的是分割原则,现实中,无论哪种情况,都以离婚时双方的协议或者判决结果为依据。
我们知道,离婚分为两种情况: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无论哪种离婚,其中都要涉及到一些必要内容:包括财产如何分割、如果有子女的话如何抚养。
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可以按照法定来:共同共有的,一人一半儿(包括共有房产、只登记一个人名字的情况);按份共有的,按照登记的份额分割。
我们做三种常见的情况描述:
针对共有的房产,一人一半。但是,因为房产登记的是一个人名字,所以,保险起见,离婚时(办理完离婚手续前后均可),建议尽快将房产证变更为两个人名字,避免今后的麻烦(例如,登记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这种情况的结论是:即便离婚了,俩人还共同拥有房产份额。针对共产,约定好归属于一方。这种情况下,看双方如何协商(或者判决),例如,一方“净身出户”;又如,一方将对应份额的钱补偿给对方。这种情况,不算做赠与。依然建议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针对个人房产,约定好归属于另一方。前面提到,个人财产是不参与离婚分割的。但是,现实中有这种情况:把自己的个人财产给到对方。这种情况下,直接做产权变更手续即可,不必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来解决(否则,需要缴纳税费)。现实中还存在其他一些情况,例如俩人都同意各自一套,但因为两套房子面积不同、任何一方都不想吃亏,这时候,就看双方如何协商了,没有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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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偷偷卖掉我们共产?
题主所说的房产,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只有一个人,但是由于购买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夫妻一人处分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2.由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或者双方名义将房屋给第三人。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3.北京方面,《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该转让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故而:
如果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买房人基于善意取得。
因房屋已经过户,购买者有合理理由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排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房屋即使,未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也有被追回的危险。
相关资料: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法》第九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3.《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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