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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算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是共同的还是婚前所有)

中国法学 2022-12-29 14:12:03 拆迁知识 58 0

婚后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是共同的还是婚前所有?

1、婚前父母买的房婚后过户给子女后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以下情况:

(1)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子女个人的,则该房屋是子女的个人财产。(2)父母明确是赠与给子女夫妻的,则是夫妻共同财产。2、《婚姻法》第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是写双方名字?

对于这个问题站的角度不同可以有两种结果

对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房屋

男女朋友关系的两个人以结婚为目的,男的将自己购买的房屋加上女方的名字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彩礼。现在双方没有结婚,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但是返还房屋时女方是否可以要求补偿,还要结合两人不能结婚的过错原因、是否同居、是否有共同还贷等因素进行考虑。

对于女方则可以主张享有房屋

对女方而言这实际是男方的赠予,现在房屋已经登记女方名字,说明赠予已经完成,除非有法定理由(比如说女方有伤害男方近亲属的行为等)是不可以撤销赠予,即不可以要回房子。

根据登记公示主义,如果房屋约定了份额,那么女方按照约定份额主张权利,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么可以要求平均分配。

所以角度不同辩解的思路不同,同时要求证据准备要全面。所以律师的作用也很重要。

个人婚前的存款婚后转存后能算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做如下分析:《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理解》(二)第17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可能有人说,那利息应该就是共同财产,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理论可以分为两类:孳息和投资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过自然规律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获得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因此,夫妻如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虽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房本加女方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应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财产,离婚时对方也无权要求房产分割。但是,结婚后,一方申请加名,将房产证上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所以,婚前房产经过产权变更,将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女方有权要求该房产进行分割,但是具体的分割,应当在扣除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后,结合房屋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倾斜分割。并非一定夫妻双方各半。

则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最大的争议和障碍莫过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在财产纠纷中,房子作为绝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对于“男方婚前买房、婚后以个人工资支付房贷”这种特殊情况,离婚时房子究竟认定为男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其实答案不一而定。

但一般说来,此种情况下,房子整体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女方仍对其中一部分享有产权,且包含升值的部分。

另外,特殊情况下,房子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一栏是如何登记的有关。

首先,多数情况下,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男方应给予女方以一定补偿:

婚前,男方自己支付首付款,婚后用自己的工资还贷,房子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的范畴:

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的,首付款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

至于婚后还贷的来源,无论是用男方工资或收入还贷,还是用女方工资或收入还贷,抑或者是用双方共同的工资收入还贷,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

道理很简单,《民法典》第1062条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中,包含“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收入。

也就是说,即便是婚后“男方月入工资1万、女方分文不挣”这种极端情况,男方的工资收入也有女方的一半,属于共同财产。

既然是用共同财产来支付房贷,那么婚姻存续期间偿还的部分,自然也就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

另外,如果离婚时,尚有房贷未还清,那么这部分的债务属于产权人个人债务,即男方个人债务。

综合以上,排除房子升值的情况,离婚时,房子应如下分割: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算共同财产(婚后父母过户给子女的房产是共同的还是婚前所有)-第1张图片

比如,婚前男方支付了30万的首付款,婚后用自己5000元的工资还贷,总共还了20万,剩余50万房贷未还。

此时离婚,房子总价值还是100万,其中30万的首付款仍归男方所有;50万的房贷债务仍归男方所有;20万已还贷的部分,男方应补偿给女方10万元。

倘若房子有升值,那么男方补偿给女方就不是10万了,还是要包括升值的部分。

升值部分予以补偿

关于以上规定,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依据最高法2016年发布的《关于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的判决准则》,都是如此规定的。

当然上述说的是离婚时“房子仍归男方、男方给予女方以补偿”这样的分割方案,事实上关于房子的归属,并非一定要归属产权人男方,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比如房子归女方、女方给予男方补偿也是可以的,当然补偿包括男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

当然,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协商不成只能走诉讼程序,司法层面上,鉴于男方是房子的产权人,一般也会判房子归男方所有,但需对共同还贷部分、升值部分给予女方以经济补偿。

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男方无需给女方任何补偿,该种情况就是婚后还贷的款项来源,是男方婚前的财产,比如婚前存款。

这种情况下,还贷来源是男方婚前财产,那么离婚时自然也就无需给女方以补偿,无论房子升值还是贬值、无论房贷余额还剩多少,均与女方无关,房子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婚前个人财产”。

还贷来源是“婚前财产”的,则与女方无关

综上,对于产权证上只登记男方一人名字这种情形,房子既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也不完全属于个人财产,这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

鉴于男方用自己工资还贷,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还贷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女方可以主张分割。

只不过作为首付款支付方、作为产权人,男方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优先“要房”,而不是要对方的“补偿”。

二,两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女方有权对首付款部分也主张分割:

上文说的是房子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则女方不能主张对首付款部分的分割。

事实上,两种特殊情况下,女方也是可以主张分割首付款部分的:

第一种情况,男方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

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子与男方无关了,因为之所以赠与女方,是出于“以结婚为目的”,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且《民法典》第1042条中还特别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

另外,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还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综上来说,即便是产权证只登记了女方一人,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男方、女方可以各自主张首付款的50%。

当然,倘若可以明确认定女方存在“借婚姻索取钱财”的行为,比如结婚没多长时间就离婚了,或者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那么即便是登记了女方一人的名字,女方仍不能主张首付款,应全部归男方所有。

但是双方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离婚是因为感情破裂或者其他,那么女方无疑是可以主张首付款部分的,登记上她的名字视为“赠与”,房子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第二种情况,男方出首付款,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

该种情况下,毫无疑问,赠与女方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以上两种情况下,在排除女方“借婚姻索取钱财”之后,房子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女方可以主张50%的首付款,即便是男方婚前个人或者父母支付的首付款。

这也提醒我们,在赠与对方车辆、房子等贵重财产的时候,最好签署一份书面的赠与协议,以防财产“流失”,也是出于避免日后财产纠纷的需要。

赠与协议

另外,这两种情况下,既然房子整体是共有的,那么倘若双方都有要房子,上文开篇男方作为唯一产权人能获得房子的优势就丧失了,因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中有关于“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判处房子归属会依据以下原则:

首先是“竞价”原则,比如男方想要房子,愿意给女方30万的补偿,而女方想要房子,同时愿意给男方40万的补偿,那么竞价下,房子归女方所有;

再就是法院在裁决房子归属时,会参考子女抚养权,谁抚养孩子,则谁获得房子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当然还会照顾或向女方、无过错一方进行倾斜。

综上,关于“婚前买房,个人工资还贷”,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上,答案并非是固定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只登记男方一人名字的,即便是个人工资还贷,还贷部分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取的房子的男方应对“退出”的女方给予还贷部分50%的补偿,以及该部分升值的补偿。

至于只登记女方一人的名字,或者登记了双方名字,可以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是奔着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排除“借婚姻索取钱财”这一特殊情况下,房子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首付款中自然也就有女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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