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中有前夫的份额吗?
您好,您的提问涉及到的是拆迁补偿的分割问题,以下从房屋拆迁补偿、补偿分配方面进行分析。
一、房屋拆迁补偿
首先需要明确房屋拆迁补偿中。拆迁补偿的主张基础是有补偿权益,比如房屋土地的权属证明,这是最直接的权益证据。一般情况下拆迁征收补偿以户为单位进行,签署拆迁协议,其中协议内有补偿的相关细则,比如涉及征收的房屋的情况、补偿,交付日期,违约责任,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等。不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不论是按面积补偿还是人口补偿,均应遵循合理补偿的法定原则,也就是说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
2、拆迁补偿的分割
补偿分割,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如果说在离婚时候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那么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分割就可以。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有时候会涉及到房产增值,对增值部分的分割纠纷产生分歧。比如说当初双方约定一方要房子,一方拿货币差价,或者一方净身出户。几年以后遇到拆迁,房价上涨较多,甚至翻倍。房子增值,货币是不会自动升值的,当初拿货币的一方可能会感觉有失公平。这时候容易产生一方要求重新分配补偿款的情况。如果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同时又达成不了协议,建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拆迁补偿纠纷、财产分配纠纷等涉及到的法律知识非常专业,同时各家情况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大家如果需要,请及时咨***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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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子是按户头补偿吗?
笔者在乡镇从事过房屋拆迁工作,说说笔者本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情况吧。本回复的主要内容是: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收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农村房屋的主体补偿款、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搬迁搬家费及奖励等按政策算账后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农村房屋拆迁后的住房安置,与房屋产权人的家庭成员直接相关(继承的特殊情况除外),应根据安置对象的性质和数量计算补偿。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主要按市场重置价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将补偿款直接拨付给房屋产权人。几年前,笔者在农村拆迁,因农民多年前就购买了部分国有土地修建了房屋,并按国有土地进行了确权,于是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金额进行了补偿。
二、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主要由两项组成,一项是直接按政策算账后拨付给房屋产权人;一项是先确定住房安置对象,然后根据安置对象的性质和数量计算补偿。
(一)直接算账后拨付的部分,主要是主体补偿款、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搬迁搬家费及奖励,每项当地都有具体的政策,只需逐项计算并核实。
(二)住房安置部分。这需先确定安置对象的性质及人数,然后按当地政策进行补偿。
(1)确定住房安置对象。一是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同一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农业人员为应安置对象,城镇户口为特殊安置对象。二是按产权划分继承的房屋,城镇户口的共有产权人均特殊安置对象。
(2)计算安置补偿。特殊安置对象不能选择建在集体土地上的还建房,也不能选择另行选址建农房。若是限价商品房或货置,应安置对象按政策标准进行计算,特殊安置对象将按一定比例打折(笔者这里是折半计算)。笔者这里货置时,应安置对象若为每12万元,那么特殊安置对象为6万元,然后按各类安置对象的人员总数计算货置款。比如,张三一家,应安置对象为4人,特殊安置对象为1人,那么全家的货置款为54万元。
综上所述,拆迁征收房屋政策性非常强,并不是单纯的以户口进行补偿,需分土地的性质以及住房安置对象的户口性质和数量等,分门别类按规定进行补偿。欲感受“三农微耕机”犁开土地的更多乡土气息,敬请关注@乡村微视界之乡村漫记,衷心感谢阅读和点赞。(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拆迁多少平方就赔多少平方的房子合理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您的问题涉及到的是房屋征收中补偿标准的问题,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法律没有办法规定一个统一的补偿数额,而是对补偿原则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两种补偿,一种是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另一种是产权置换,最低标准为相同地段按面积1:1进行置换。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农村房屋拆迁,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而具体的补偿和标准有三种。
1、有条件的,优先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安土重迁,黎民之性。很多被拆迁人并不愿意住进安置房,如果条件允许,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在新划的宅基地上再盖一处房子。
2、纯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房屋重建成本价加上宅基地的地价
关于宅基地地价,有的地方制定了区位补偿价,可以以此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要求给予合理补偿。如果是城中村的房子拆迁,可以参照周边房子的市场价来作为拆迁补偿的基准价。
3、产权置换,最低以相同地段按面积1:1的标准进行安置
如果选择产权置换,为了不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安置面积不能少于原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如果低于这个标准,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因此,如问题中所说,拆迁多少平方补偿多少平方的房子,实际上是指产权置换。对于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的补偿,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而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只要是合法的房屋,最低标准都是相同地段按面积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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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每人是多少平米?
宅基地是群众的安身立命之本,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是实现广大群众户有所居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
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为了既保证群众户有所居,又能最大限度发挥宅基地效用,国家不断改革宅基地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村民在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不得违背农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新土地管理法下放了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审批。
现在农村宅基地的总体要求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面积界定、原址重建、建房如何计算等方面又有哪些规定呢?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总体原则上,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要求仍然不变。《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意思很明白: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农民需要使用宅基地建房必需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集体土地建房不受法律保护。
建房用地面积、层数和高度,各省各地有更加细化的要求,一般来说,大体不外以下几个标准:(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住房的,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住房的,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四)用地面积不包含农村生产用房(烤烟房、畜厩等)用地面积;(五)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居住环境。村(居)民新建住房的层数和高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尚未制定规划的村庄,新建住房的层数和高度,以及公厕、垃圾收集设施建设位置,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
如果在原址重建新房,要不要审批呢?有些人认为推倒自家旧房重建,又不多占,应该不需要审批。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原址重建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的规定,结合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进行审批。不批就建也是违规的。
在面积的计算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宅基地面积的界定是指“房屋底层外墙(包括柱、廊、门、阳台)外围水平面积”。即通俗说法中的“屋檐滴水范围”面积。房屋主体之外的生产性用房面积不纳入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但农村的圈舍、院子、生产性用房同样需要审批。
那么,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建房,具体程序有哪些呢?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六个程序,才能正式开工建设。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分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组织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写申请表。乡镇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审批。
5、上报备案。乡(镇)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批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放样动工。由乡镇国土资源分局牵头,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开工建设。
上述程序完成后,村民要在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一套程序走下来,你的宅基地使用才算合法合规,新建或是重建的房屋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过去由于管理办法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到位,村民随意超面积建房、无序建房的现象十分普遍。归结起来,宅基地面积超标,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村民的过错又有管理部门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乡村建设的步伐加快,各地对无序、违规建房进行了大力整治,对超面积建房进行了治理,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对那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超占部分,暂时不予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还有些地方直接规定:超出部分属违建,须作拆除处理。
这也就意味着,村民超面积所建的房屋,在法律的层面上是不被认可的。一旦涉及征地拆迁,国家在补偿补助的计算可能会吃亏。另外,如果家庭之间、户与户之间有纠纷的话,超出部分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总结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一般以户划分,以人口计算面积,“一户一宅”是硬规定,人均面积按所处地区和地方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过标准。一句话,现行政策可以概括为“一三五”,即:一户一宗宅基地,人均不超三十平方米,户均不超一百五十平方米。
所以,农村朋友在建房过程中,一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报批,不能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并严格落实面积、层数、高度、对周边影响等方面的要求,做遵纪守法的公民,法律才会予以我们最大限度的保护!
房屋拆迁阳台算面积吗?
拆迁时候面积,是按产权面积计算,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有,才会算,如果产权证上没有包括阳台,那阳台就不算。
如果算的话,阳台下投影面积,若下面为阳台,算一半面积;若为空地或埕、公地等一般不算面积。但若为有高差的走廊勉强可算一半面积。
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