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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平米(2021江苏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中国法学 2022-12-30 06:12:03 拆迁知识 50 0

2021江苏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看是评定的几级残疾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2022年土地征收补偿怎么算?

2022年土地征收补偿怎么算?各项补偿标准是什么?这3个注意事项一定要了解,以免出现损失就不划算了!附:各省土地征收价

咱们国家自古就是农耕社会,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是收入的主要来源,日常生活都是围绕农业生产来展开的。所以,土地就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

随着工业化进程,难免有些农民的土地会被征收,当然,被征收的土地是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的。具体补偿多少呢?每个地区有所差异,下面把部分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分享给农民朋友,记得收藏一下,以免用的时候找不到!

河北每亩补偿4.2-45万;黑龙江每亩补偿0.7826-18.6668万;甘肃每亩补偿0.18-35.054万;云南每亩补偿1.62-25.55万;河南每亩补偿3.6-22.55万;海南每亩补偿4.2357-13.4186万;

山东每亩补偿6-30.9万;四川每亩补偿1.96-8.5万;重庆每亩补偿4.01-6.3万;辽宁每亩补偿3-45万;吉林每亩补偿3.32-27.67万;天津每亩补偿3.4-30.1万;山西每亩补偿1326-26.926万;

内蒙古每亩补偿0.0169-29.81万;上海每亩补偿8.2796-11.8496万;江苏每亩补偿4-16.41万;浙江每亩补偿4.8-23万;安徽每亩补偿3.978-14.95万;福建每亩补偿3.575-11.15万;江西每亩补偿3.41-25.2万;湖北每亩补偿3.06-38万;湖南每亩补偿4.31-9.9万;

广东每亩补偿3.18-50.18万;广西每亩补偿3-17.6387万;贵州每亩补偿3.5112-13.63万;西藏每亩补偿0.9576-10.9万;陕西每亩补偿3.078-34.836万;青海每亩补偿1.6-11.66万;宁夏每亩补偿1.65-5.45万;新疆每亩补偿2-19.75万。

当然,以上价格只是“区片综合地价”,指的是征收这块土地时的综合土地补偿标准,各地补偿时,不能低于这个价格,低于这个价格就属于违法了。但到了每个地区,增收的标准也有自己的标准,所以,每个地区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另据据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价为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价为9万元;菜田地平均每亩补偿为15万元;征收农地或者其他农地平均每亩的补偿价格是13.6万元。

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征地补偿时的一些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签订征地补偿注意事项

1、看好签订的双方是谁,不要和村委会签,一般都是和镇或街道办签。如果,是村委会和你签的,不要签,他没有那个权限,小心有猫腻;

2、凡是没有双方的空白协议都不能签字;

3、合同上一定要把补偿多少面积、位置、多少钱、多长时间回迁等都要写得明明白白,千万不要怕麻烦,以免过后出现罗乱,蒙受损失。

二、征地补偿如何算

每个地方不太一样,但是大体上都是差不多的,一般补偿主要包括下面几相。我们不一定要记住,大概知道有这么几项就行,做到心里有数不吃亏!

1、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的耕地的土地赔偿费的标准,一般为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到10倍来赔偿,具体还要看当地的标准,涉及到有纠纷的,也要按正规程序来办。

2、人员安置费

3、房屋补偿

4、青苗费

青苗费是指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时候,农作物处于生长阶段没有收获,国家应该给予相应的补贴。当然,已经收获完的是不能获得这部分补偿的。

这部分费用一般都是由用地单位按照青苗在土地里一季的产值、产量计算给予补贴。例如,刚刚播种完的农作物,还处在出苗期,这样的地块,一般按照一个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但,对于已经在成长期的作物,则按照一季度的生产值来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林木,也有相应的补贴标准,我们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详细了解。

5、地上附属着物补偿

这部分补偿是指土地上的建筑物、大棚、林木、鱼塘、果树、以及其它养殖设施的相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及时调整。但,追寻3年调整一次的时间范围里。

6、社保

总之,我们看到补偿中,这6项都包含了,就是一个完整的补偿,千万不要漏掉,是我们的都要一次性争取回来,不然,字签了,过后再要,那就太难了!

三、土地征收程序,违反下列程序的征收是不合法的,要清楚!

1、土地征收公告,不是村里发布的,而是县级以上发布的,村里发布的是不符合程序的;

2、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和确认,写点要明确和清楚,因为,这个直接关系到我们最后能补偿多少钱回来;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要有村委会和被征收人一同参加讨论,作为个人来说,很多事项我们是不算全能够了解的,需要村委会一同参与讨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和组织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公告必要要贴到村部公示不少于30天。在公示期间,多数农民认为公告不合规时,就必须要组织听证来修改方案。改到什么时候呢?一直改到方案让大多数农民满意才可以;

5、组织签订征地安置协议,补偿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千万不要盲目签字,要了解清楚了,该有的都争取,明确了再签字不迟;

6、申请土地征收和审批,分别有国务院或省级批准;

7、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县级以上必须及时公告批文信息。

以上,只是征收程序的部分内容,具体要求,我们可以到当地相关部门去咨询。总之,土地征收对农民是大事,能够争取的权益一定要一次性争取到再签字,过后感觉有问题,作为农民的我们是没有那个精力再去争取的。

对于征地补偿大家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

全文完,都看到这了,麻烦您帮忙转发一下,让更多农民朋友了解,谢谢您了,感谢阅读。

徐州市2021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

那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2018年起4种无证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赔偿了

1、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2、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

4、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另外,还有个好消息,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征收土地,一般这个行为都是国家实施的行为,我们都明白,土地真正的所有权在于国家所有,而作为一个的公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已,那为什么国家征收自己的土地需要缴纳一定的补偿款呢,因为我们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是依法有付出资金或者劳动的。

江苏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确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市可以根据土地区位条件制定征地补偿区片价格,报省批准后,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前条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第十四条 全省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由省制定并公布。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制定并公布,报省备案。市、县(市)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县(市)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第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九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市、县(市)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市、县(市)负责解决。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县(市)确定,并报省备案。

市、县(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五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 、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县(市)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江苏省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平米(2021江苏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第1张图片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执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继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衔接。

常州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2016年常州市征地补偿依照2011年政策执行,搜狐焦点常州地产为您收集整理如下:

常州市文件

常政发〔2011〕58号

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省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市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土地价值,全市划分为一、二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一)一类地区为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为金坛市、溧阳市。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亩3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类地区为每人3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

(一)一类地区为每亩1600元。

(二)鱼塘和竹、林、桑果等经济林(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二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每人23000元。具体标准由金坛、溧阳两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或省规定标准。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各辖市、区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对不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侵占、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征地

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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