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精神损害赔偿应注意些什么问题的一些知识点,和原告败诉,被告是否可要求对被告进行精神赔偿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是否可请求支付精神赔偿法院会如何判
根据民典法,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多分。这些法院都会判的,主要是对婚内出轨离婚,出轨方要付出代价,不象过去零成本!这对减少婚内出轨是一种措施。
2021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哪里发的
一般由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原告败诉,被告是否可要求对被告进行精神赔偿
谢邀!
如果是因为对方起诉这件事,是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的。因为提起民事诉讼,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缺乏有力证据而败诉,也不能提起任何赔偿要求。关于提出精神赔偿,有一点非常重要:必须是以非法手段或者意外情况才可以。若对方采取法律手段,是合法的,不能要求赔偿。
如果对方采取的方式对你构成人身侵权就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如果只是一般的纠纷则不会得到支持。
望采纳!
行政案件中,原告公民可否因精神受到损害和打击要求经济赔偿
一、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行政诉讼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为主,财产补偿为辅。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但其救济范围太小,而且没有规定财产性的救济措施,对此,可借鉴民法中对于权利主体精神损害的救济范围、救济予以救济。现实中,几乎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赔偿都应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救济方式的适用前提,必须是在采用非财产性救济方式不足以弥补权利主体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果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不宜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不能滥用,否则,会对风气造成不良。而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立法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是独立适用的责任形式,而是附加并用的方式。
2、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适当原则。
鉴于我国属于家,在赔偿数额上绝对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盲目攀比,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当前在我国动辙数十万元甚至更高的诉讼请求应被视为过高。同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由于对精神损害予以救济以非财产救济措施为主,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宣示争议双方胜败的必要或者唯一的手段,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宜采用象征性的过低赔偿金额,如赔偿一元。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精神损害必须客观存在,才能提出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损害赔偿是客观的。但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准确的内在比例关系,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难于用金钱作出准确的交换,同时,精神赔偿必须以受害人主观痛苦等各种具体情况为依据,故精神损害的认定存在主观性。如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对于夫妻关系较好的当事人一方,必有精神痛苦,假如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而在闹离婚,或曾谋害对方未果,就很可能不会因对方死亡而感到痛苦。为更准确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确定是否赔偿或者赔偿适当的金额。
我国实行有限赔偿原则
对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损害,只针对部分权益,赔偿部分损失,具体为
1、对人身权、财产权给予赔偿,对其他权利的侵犯不予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害,不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具有特定性、确定性和可计算性,属于赔偿范围。
2、精神损害如因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以及因人身受侵害导致精神痛苦等,因其不具有可计算性和确定性,我国现阶段对其是不给予金钱赔偿的,主要是考虑到国家的财力。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条件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这与其他损害是一致的,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侵犯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结果带来的,与其他损害不同是,其他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仅指财产上的损失,可用金钱计算,故赔偿的金额也易确定,而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的名誉被损,威信降低,如果侵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是轻微的,采取其他方法即可消除,则可以不必追究侵权人的物质赔偿责任。
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依据以下三点:有其中之一即可认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内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被侵权对象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验证,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
(2)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如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
(3)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这与其他损害赔偿是相同的,但精神损害行为有本身的特点,精神损害行为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精神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是特定的,即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损害行为指向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果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与侵害行为无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其不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往往会发生精神痛苦,只是精神损害后果的大小不同。对人身权的侵犯其行为和后果之间常需要一个转换环节,即侵害他人人身权产生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以间接的方式表现的,许多侵害人身权的行为都是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并借助人们的自尊心和名誉感而致损害。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权利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人只有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他损害赔偿相同,但两者也有所不同,其他损害赔偿,由于是完全是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原则,故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多少,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主观损害,故意和过失反映出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具有轻重之别,故在认定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侵害,区别对待,让故意侵害者承担较重的责任。
车祸起诉对方,护理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怎么算有哪些标准可以参考
误工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原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有固定工资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工资的:
第一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元/天);
第二种: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
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元/天)。
(1)理赔单证:
误工时长:出院小结、病假条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误工标准:工资现金:劳动合同、误工收入减少证明、税单、企业营业执照
工资打卡:事故发生前3个月-1年银行工资明细+事故后休息期间银行工资流明
细;税单;误工收入减少证明
(2)理赔实务
①受害人未满18岁/超过退休年龄/职业为军人、公务员、教师,保险公司通常
不赔付,需赔付误工费必须提供收入减少证明。
②受害人无法证明收入、年满18周岁且未超过退休年龄的,保险公司通常按照
最低工资标准赔付。(以苏州市标准1940元/月为例)。
③误工时长,病假条不是唯一依据,保险公司根据伤情参照三期标准确定或者司
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护理费:
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1)理赔单证:护理费发票;住院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2)理赔实务
①保险公司通常结合伤情协商确定赔付时长。已鉴定护理时长的按照鉴定时长核
定。
②护理费=(80-120元/天)×护理人数×护理天数(苏州市日标准)。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
护理人员人数。标准值各地都不一致。
营养费:
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
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
(1)理赔单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者医疗机构出具有效证明
(2)理赔实务
①保险公司通常结合伤情协商确定赔付时长。已鉴定护理时长的按照鉴定时长核
定。赔偿标准一般低于或等同于伙食费标准。
②营养费=营养时长×50元/天(以苏州市标准为例,各地不同)。
精神抚慰金:
(1)理赔单证:同伤残及死亡
(2)理赔实务:
①已苏州为例,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5000元,九级10000元,以此类推最高
50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伤残系数*事故责任系数。
②已苏州为例,肇事方同责以上(可不考虑事故责任)由肇事人全部承担,肇事
方同责以下按责分摊。
参考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文号:GA/T1193-2014)
别人问你要精神损失费怎么幽默回复
回复说精神损失费不应该赔偿给你,因为我的内心受伤比你要大得多,所以说反过来你要赔偿我才是唯一的选择,只有这样幽默的去回复对方,彼此之间生活中才能快乐的沟通和交流,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基础才能够建立起来,以后遇到任何美好的事情都会分享给对方。
医疗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1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范围如何确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何做到有责任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万一出现医疗事故应该及时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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