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被害人如何陈述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叫被陈述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什么情况可称供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一般的行文中,对于证人的证言一般都称为是证言,对于受害人一般都是陈述,对于行政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询问也是陈述,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讯问后一般行文中都是称供述的。
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做什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一、不同诉讼阶段的特殊权利:
1、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遭受侵犯,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侦查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2、起诉阶段,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
3、审判阶段,被害人有权参加庭审,被害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不能上诉,但是能请求检察机关抗诉,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诉。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共同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控告权。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如果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有权请求予以保护。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8、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9、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被害人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被害人可以要求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三、被害人的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接收司法机关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是否可以定罪
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笔录只能立案不能定罪!法律上的定罪是依靠证据而不是口供,更不能听被害人的一面之词或陈述,有了足够的证据链就算是零口供也能依法定罪量刑,不要以为没有口供就没法定罪量刑,当然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也是无效的!
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技巧
刑事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要讲究态度上真诚、行动上悔改的技巧。被告人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伤害,要真诚道歉,努力弥补经济上的损失,真诚按受法律的治裁,为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以达到被害人的谅解。
什么叫被陈述
所谓被害人陈述,就是指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做的陈述。
被害人做为诉讼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诉讼证据。
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够陈述案情,这一陈述便成为认定该案的根据。
受害人的陈述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所规定的证据种类是对还是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4)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6)鉴定意见;
(7)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被害人如何陈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