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行政普通共同诉讼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共同诉讼一审判决后不服怎么办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共同诉讼一审判决后不服怎么办
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共同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如果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有权提起上诉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院二审终审规定的具体要求。虽然是共同诉讼案件,但只要有部分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都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复议应是那个单位受理,它和行政诉讼有区别吗
行政复议应是那个单位受理,它和行政诉讼有区别吗?
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到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假如复议维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行政复议程序比较容易,而且没有任何费用,但维持的几率大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收取费用,法律效力强于行政复议。在此请你注意的是,现在现在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持的几率都非常高,这就是说的,行政官司比较难打的原因,我们应该认真面对的,要有心理准备,打这样的官司要有信心。(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行政复议案件被告如何确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结果影响行政诉讼吗
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本身也是行政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审查。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普通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怎么理解啊有具体的例子吗我是初学者请高手解释详细点谢谢
网上这一段话写的很清楚了。
我就根据高手写的举个例子好了:甲把乙丙两个人打了一顿,乙伤势重、丙伤势轻。乙丙分别递交诉讼状,则这就形成了两个案件,诉讼标的是两个:甲对乙的侵犯和甲对丙的侵犯。但这两个标的是同类的,都是甲对别人的侵犯行为及其要负起的赔偿责任。如果法院和当事人同意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的话,即构成了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侵犯、赔偿)中的两个(对乙、对丙)。从审判结果来看更容易理解一点,因为乙丙伤势不同,则赔偿金额应该不同,这就说明标的是两个而不是一个。但这两个标的是同类的,或者说是相似的。理论部分如下: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如一人对数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时,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的诉讼标的。
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因当事人合并进行诉讼,法院则对案件合并进行审理。所谓合并审理,是指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置于同一空间和时间一并进行审理,即以同一个法庭,同一段时间完成调查、辩论,使共同诉讼人、对方当事人都一同完成诉讼行为。当然,合并审理只是审理行为的合并,而不是审理对象的合并,审理对象是案件的事实,不同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不尽相同,审理的对象也有所有不同,如此才能分别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做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虽然是合并进行审理,但基于不同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各自独立的,各自享有不同的实体权利或承担不同的实体义务,因而应对不同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分别作判决。如此便于共同诉讼人各自决定是否行使上诉权,以及判决生效后是否行使申请执行权。
多人因同一事起诉一家公司如何办理
我认为,不需要写多份起诉书,可以推选诉讼代表人写一份起诉书。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行政复议维持原判由谁管辖
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扩展资料
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行政普通共同诉讼和共同诉讼一审判决后不服怎么办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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