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房屋未鉴协议拆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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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有两种可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养殖房屋原来就在整体拆迁范围之内。就是说,不是单独要拆迁养殖房屋,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统一征地拆迁,养殖房屋在这个范围之内。如果是这种情况,无论养殖房屋有没有手续(立项、环保、土地、城建、动监批复等),属于既成事实,都应该签协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和补偿。区别是有手续和没有手续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可能不单独就养殖房屋签协议,而是包含在整体拆迁协议内。不签订补签协议就属于违法。
——养殖房屋属于违法用地和建筑。具体包括:不属于拆迁区的违法用地和建筑;在拆迁区,但是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以后突击建设的房屋,目的是骗取补偿费。如果是这种情况,不仅不会签拆迁协议,而且还要责令房屋建设人限期拆除并把土地恢复原样,拒不执行的要进行强拆。同时,根据违法用地和建筑情况,进行处罚。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人在传,说国家从2019年开始不让农民搞养殖,要拆猪圈、鸡舍、牛圈、羊圈等等。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国家确实要大规模拆违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但是,对在哪些地区不允许养殖?多大的规模不允许养殖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绝不是一刀切,全面禁止。具体的不说了,二胡以前的帖子里说过,感兴趣的可以翻翻。
总之,拆迁合法的养殖房屋必须要签协议,否则就是违法;不合法的养殖房屋,不仅不会签订拆迁协议,而且还要对违法用地和建房子的人进行处罚。
合法的房屋在没有补偿手续的前提下被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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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不只胜诉;征地补偿要问律师
当我们明确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后,出现问题就可以判断出究竟自己的哪项权利遭受侵犯。那么,在权利遭受侵犯后我们又可以采取怎样的救济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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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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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践应用
(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
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
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三)申请信息公开
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信息公开,查看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怎么办
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除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之外,拆迁方也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其他违法现象。各种拆迁伎俩花样百出,我们要练就一双大师兄的火眼金睛,迅速识破并及时维权,才能占取先机,大幅提高胜诉的可能。
拆迁方协议补偿不给合法吗?
在征地拆迁相关法律规定中房屋征收应当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才可以,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难免会有不法拆迁方为了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此时肯定很多朋友有疑问,城乡规划是如果规定房屋拆迁目的的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在理论上确实能规制住领导层的临时决策和房屋拆迁的目的。
房屋拆迁补偿合法程序
一般是先由房屋征收单位拟定补偿方案,征收所在地组织进行补偿安置论证,征求民众意见,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民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提出,有关部门根据征求情况修改意见并且公布,在我们维权中,出现民众提出的意见,拆迁方基本不会采用。
如果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这里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征地拆迁都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一般是出现在旧城或棚户区改造,并且大部分被拆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
在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城市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离不开相关公告,对发布公告的单位都是当地市县级,像所谓的拆迁办等都没有权利发布,公告中应当明确写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救济途径等。
我们征地拆迁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您感觉自己补偿不合理,请不要任人宰割,一定要在收到拆迁公告后尽快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经常说拆迁无小事,特别是像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利益的地方,补偿协议就是一个让人值得慎重的环节,被拆迁人一定要保证自己的补偿合理并且明确写在协议中后再签字,签字时应当谨慎预防空白合同,签字后自己手中有一份原版协议,如果感觉自己补偿不合理,但是又迫于其他压力,那么也请不要签字,不要因为自己一时,成千古恨,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
征地拆迁是互相的关系,被拆迁人参与到拆迁过程中是我们的权利,也是对被拆迁人有好处,可以让被拆迁人快速发现每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征地拆迁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很多,不管是有没有拆迁公告还是通过逼迫逼签,最终都是因为补偿问题,如果被拆迁人一个非专业人员都能感觉补偿不合理,那就说明补偿真的有天地之差,需要做的就是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针对不同环节提起不同程序,维护自己权益。
除按开发商规定的合同外的?
一般都是先打款,在拆迁。要么是先打一半,看到购房合同再打例外一部分
棚户区改造签了补偿协议?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的行政许可,如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
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