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规热点 正文内容

法院执行庭不执行怎么,执行法院不执行去哪里投诉

中国法学 2024-03-03 04:03:02 法规热点 1056 0

我有诉讼案法院己判,执行不了怎么办,被执行人找不到

不知道你是否已经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申请强制执行以后,被执行人找不到的话

该案件最终会走向终本

但是在终本之前,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都查一遍

如果名下有车、房,或者有投资的股票证券等

这些都是可以拍卖变现偿还欠款的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zfb及wx里的钱也会被冻结

会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情况可能会被拉入失信黑名单

总之终本后的案件,被执行人的生活不会好过的

但是这边建议你可以没事的时候多去他常出没的地方转转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以给法院执行局管你案件的法官打电话去把人带走

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多提供点相关线索

对你的案件收回执行款是有很大的作用的

即使最后没有把钱全部要回来或者是没有要回来钱

但是被执行人的出行和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也有很多因为生活被限制而主动回来履行还款义务的

该怎么投诉执行法官不作为

本人在2017年9月5抵达首都《北京》上访;反应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作为》情况,本人存在越级上访,希望有《关部门》或者是路人《甲乙丙丁》看到此文搞转发让跟多的人看到,部分法院执行局《不作为》在什么地方!!!

法院上班时间早8;30我本人都在法院已经大门口等候着,要不就.看不到为我家办案的执行人员,法院执行局《局长》说为你家办案人员出差一个月?我本人问为我家办案人员什么时间回来,执行局《局长》回答是,不方便告诉你!作为原告找法院执行人员《局长》都不方便告诉?我这官司赢的也是没谁了,哈哈,还有的就是法院早8:30上班为我家办案执行人员一个月存在迟到现象.下班时间为我家执行人员从来都是以办案理由5点出去,我跟进办案人员她会说我妨碍法院办案,我跟踪过她共计5次.她《执法人员》都是以法院办案原由回的家,请问大家这执法人员不到点下班回家算不算早退?

法院上班时间为我家执法人员另一位,上班期间看电视连续剧,再不然就是逛淘宝,打电话催快递人员快件什么时间送到法院!如果大家正处在官司赢了,钱要不回来,请不要盲目的催法院人员找被告人员要钱?请你在第一时间,要求法院人员把被告人员财产摸查一边.还有尽量原告要把被告家庭背景仔细摸查一边,在让法院配合你找被告要钱!以免法院内部人员,从你家案件作梗捞油水。还有尽量把被告家里能告的全部告进去,被告和法院要找你调解案件,法院让你把被告家里谁谁谁调解出去,被告愿意在尽快的时间把钱还给你,记住《千万》不要相信法院和被告,因为被告和法院已经达成某种共识,钱你是一毛要不回来的。此时被告正在想法设计转移财产。

本人原告,通过法院胜诉四年了,没拿着一分钱;被告诈骗原告一家人血汗钱,被告一家老小;做生意的做生意,原告在2016年11月份,在被告孩子商业店面找到被告人要钱,被告家的孩子说,生意不好做,生意不好做被告人家里的孩子在商业街有四家门面?跟鬼说都不带相信的,由于要钱谈不拢,被告家的孩子说;案件已经通过法院受理了,你跟我们《被告》说不着钱的事!要钱也是法院跟我们被告要,你一原告凭什么跟我们家要钱?当时被告的气场非常足!我一原告看着都憋气,我当时打电话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说,你们找不到被告,我找到被告了,请你们法院院务必赶过来,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来了三位把被告请到法院谈还钱的事,被告人说,钱一直在给原告家找呢!我当时就问被告,这场官司都三年了,你一毛钱都没给过我们家,口口声声说在给我家找钱,我当时就跟法院里的执法人员说,你们该按照法院法规流程拘留他吧,当时被告就跟原告说不就15天,我当时就说15天过后你还得还我们家钱,不还钱按照法律法规不止15天了,可能被告面临的是3-5年,被告当时在法院跟原告说3-5年我住,住完了就不用还你们家钱了,我当时看着执法人员,问了一句,法律法规有被告住3-5年,出狱后就不用还钱这一说吗?这时执行局的人元才开口告诉被告,你们住完3-5年后面临着继续还原告家钱,这时被告当场不知所措,被告要求和执行局和被告家属商谈还原告家里的钱!被告要求执行局执法人员让原告回避,由于法院执法人员的劝告,原告回避了被告和家属,还有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房间内商谈还我们《原告》家的钱。由于被告和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房间达成什么共识,原告不清楚!

2016年11月1号被告人向原告以及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书面签字保证15天内还原告家10-20万;之后的钱一年内还清。15天过后,法院执行局居然告诉我,法院找不到被告人的去向了?正常人用正常思维告诉我,这15天内;被告和法院执法人员有不可告人的秘密!2017年我经常能看到被告人,我给法院执行局执法人员打电话,一直是打不通状态!执行局局长的电话也是打不进去!大家大可放心法院执法人员和执行局《局长》电话号码绝对没有跟换,只是原告的我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了。

真心希望有关部门,或者是路人《甲乙丙丁》看到后转载并与帮助原告一家老小把钱要回来,本人父母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草根农民人

执行法官不给执行、消极执行咋办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执行庭不执行怎么,执行法院不执行去哪里投诉-第1张图片

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系统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一案双查”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要始终坚持执行机构与监察机构分工协作,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履职情况同步进行,严格查处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与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紧密结合,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弄虚作假、不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第三条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四)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五)院领导、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

(六)涉执行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七)办理执行复议、协调、监督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八)执行指挥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九)其他途径发现的涉执行问题。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确定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收集、筛选“一案双查”线索,提请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监察机构会商;监察机构收到涉执行举报投诉的,也可以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执行机构会商。

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确定对有关线索是否启动“一案双查”。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司法巡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线索,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或联合检查组提出意见,提交执行机构、监察机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启动“一案双查”。

第五条确定“一案双查”线索后,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应联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进行交办。

下级法院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组成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共同派员组成联合督导组或联合调查组,对下级法院联合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或直接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确定交办的“一案双查”线索,可以根据需要指令相关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二)系统检查,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等查看节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

(三)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情况;

(四)内部谈话,约谈相关执行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在工作中,要坚持全面检查原则,既要检查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包括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执行质效数据是否弄虚作假,执行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机制建设是否完善以及是否存在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或意见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也要检查执行干警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与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下级法院应在上级法院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上级法院认为需要继续调查核实的,可责令下级法院限期补充调查,也可直接派员赴当地调查,必要时还可以组织听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第九条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收到下级法院调查报告并分别核查后,应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检查结论,分别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执行监督纠正。发现案件办理确有错误的,可以将问题反馈至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自行纠正,也可以由上级法院直接立案监督纠正。

(二)督促限期办理。发现案件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情形的,应当逐级向执行法院发出督办意见,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推进执行进程等;发现执行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要求下级法院限期改进。

(三)违纪行为处分。发现执行干警存在违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根据处分权限移送相关法院或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建议相关法院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经启动“一案双查”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下级法院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上级法院可启动约谈机制责令整改。凡经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一案双查”被约谈或通报的,将作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扣分项处理。

第十条上级法院启动“一案双查”后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或信访人反馈的,对反映执行行为违法、不规范等问题的案件,以执行机构为主,监察机构配合共同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对反映执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的案件,以监察机构为主,执行机构配合做好反馈及息访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上级法院经“一案双查”结论为举报或反映问题不实,执行干警不存在违规违法违纪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等问题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或者反映人检查结果,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执行干警依法履职、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本规定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欢迎 发表评论:

t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