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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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不能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则需要市、县级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还应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经营性房屋还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1.补偿原则:
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补偿。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是对被征收人生活居住的最大保障。
2.补偿标准:
(1)安排宅基地建房:征收方需要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
(2)提供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面积1:1的比例进行置换。有的地方会按照1:1.2、1:1.5,或者更高的比例置换,这些置换比例都对被征收人比较有利,但是如果低于1:1,则补偿不合理。
(3)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是宅基地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装饰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宅基地地价,可以参考当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即现在、当下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结构的房屋所需要的费用。(李)
员工会得到赔偿吗?
公司搬迁,老员工会给点补偿或者涨工资,希望对你们帮助
2021公司搬离深圳本市怎么赔偿员工?
本市内工厂搬迁的,员工是没有赔偿,只能继续工作或者辞职。
如果工厂搬迁超出本市的范围,员工不想去继续工作,可以申请工龄买断。
跨市或者跨省的工厂搬迁就一定要赔偿的,如果这样的不赔偿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告工厂,一般建议公司里面选几个代表去处理。
公司变更地址员工要求补偿可以吗?
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公司搬迁员工赔偿标准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你的公司从上海市的徐汇区搬迁到松江区,对上海熟悉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当的跨度。而且松江区属于上海市郊,交通等条件与属于市区的徐汇区不可相提并论。即使提供班车,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从你的描述来看,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不愿意过去工作,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所以公司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有些单位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单位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员工不愿意,自己辞职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员工是不是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工厂搬迁时,白族工人可从相应的杜处获得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第四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根据《劳动dao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以上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不可抗力或使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裁员的客观条件。但是,从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来看,并非所有企业的搬迁都适用解除条款,但工作场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可视为触发条件。
扩展知识;
企业搬迁员工安置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在全市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凡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帐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帐户。
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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