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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房屋拆迁赔偿条款(在自己家地里盖的房子)

中国法学 2022-12-29 04:12:03 拆迁知识 116 0

在自己家地里盖的房子?

感谢诚邀!

首先要了解哪些房屋拆迁了才能获得补偿,只有合法的房屋拆迁了才有补偿,而违法违章建筑即使建好了,入住了,拆迁了也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在自己家地里盖的房子,也得看情况,并不是只要在自己家地里修建房屋,房屋一定就是合法存在的。

首先得确定土地是不是宅基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能在宅基地上面修建新房,而在耕地上面修建的房屋在一般情况下会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其次,在农村建房,除非拿到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大致而言,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流程是村民向村委会申请,村上报乡镇,乡镇上报县市,县(市)批准。其中涉及到建设和用地审批,要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证后,国土部门再办理用地手续,如果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还要上报省国土厅,一般情况下是镇里接到申请后组织规划所、土地所踏勘,新建和扩建的还要上报县(市)规划部门审核,都要上报县国土部门审核。经过这一系列的手续办理之后,修建的房屋才能算是合法的。在拆迁时才能获得补偿。

综上,在自己家地里盖的房子,不一定就是合法修建的,必须得有许可证,产权证等证件才行。当然,类似于那种祖传的,或者在当时特殊政策下修建的房屋,即使没有证件,也是合法存在的,在拆迁的时候也能够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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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齐齐哈尔市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经市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结合,确保“住有所居”。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八条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一) 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二) 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三) 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四) 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一)房屋是在2000年以前建造的;

(二)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

(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

(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

(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一) 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二) 迁移费,每部100元;

(三) 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四) 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

(五) 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

第十三条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0元的,按380元计发。

第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

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计发。

第十六条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八条 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九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被拆迁人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拆迁人应按上年度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停产、停业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三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助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对被拆迁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临迁期超过20个月的,从第21个月起,拆迁人应当加倍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上述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的,对房屋承租人计发三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改为非住宅,并在拆迁前从事商服或生产加工的,拆迁人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按本办法第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建设规划,在满足非住宅被拆迁人安置房源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 有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评定货币补偿单价基础上给予上浮10%补偿款。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被拆迁人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私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按原房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新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超过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向拆迁人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10%交纳投资款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无证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原房建筑面积按50%折算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投资款;被拆迁住户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标准户型面积分别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提供标准安置用房:

(一)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二)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三)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四)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上述上调一个户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第二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货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人或者使用权纠纷经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

(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按规划要求统一确定安置区域。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自选安置用房楼层的顺序号:

(一)被拆迁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二)被拆迁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原房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按本条规定方法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按各户人口中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第三十条 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执行。

第四章 保障政策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应确认为照顾对象:

(一)在拆迁公告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拆迁人确认照顾对象后应在拆迁地段张榜公布结果,广泛征求被拆迁人和住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区分照顾对象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或安置: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对无证房屋住户按规定的无证房屋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

(二)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被拆迁房屋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被拆迁人可就近靠标准户型,拆迁人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不再收取增加面积投资款。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或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三十四条 拆迁涉及的初中生、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被拆迁人居住地点因拆迁变更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重新。

第三十六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及产改和房屋抵押的,其上级主管部门、金融及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外的相关问题的解决,确保拆迁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如期参加裁决案件审理活动。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审理的,按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个别住户要求过高,阻挠、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第三十九条 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碾子山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四十条 非棚户区改造项目需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可参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低于”均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3日实施。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小产权房遇到拆迁有赔偿吗?

您好,谢邀。

说起“小产权房”遭遇的拆迁怎么办,从源头六大方面来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这样才能抽丝剥茧梳理好问题,不要着急,慢慢往下看!

一、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在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里,我们并找不到“小产权房”这一概念。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在我国众多城市郊区,在农村小城镇建设,发展农村住宅小区划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且这种现象在农村越来越普遍,是农村城镇化的一个特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二、如何区分房屋产权类型

简单的来讲,由国家发产权证的房屋就是“大产权房”,没有就是“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在政策上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

1、针对房屋原开发商产权而言

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主要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原开发商的产权分割而来。

2、二手房买卖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

如果交易双方不再缴土地出让金的房屋是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是小产权。

3、产权证的发证机关

国家发产权证的是大产权,乡镇发证书房屋是小产权房,不构成真律意义上的产权。

三、”小产权“法律地位

1、宪法规定

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988年的第二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上述条款确立了我国独特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同时规定了土地的征用制度以及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对于土地转让问题,该条款的态度的明确的,即无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不得进行转让。

2、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于2007年3月通过,该法提出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私有财产平等保护,集中体现在第四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然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太过宽泛,另外,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各方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分歧较大,使得我国物权法最终对此没有作出任何突破。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没有对“小产权房”做出合适的规定。

3、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非法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四、”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

2008年房屋拆迁赔偿条款(在自己家地里盖的房子)-第1张图片

1、城市房价过高

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房价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小产权房”价格之所以如此之低,在于其省去了三部分费用:一是购地成本,二是各种税费,三是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制造成的巨额成本。而土地出让金、税费以及各种成本是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小产权房”生存并发展的肥沃土壤。

2、法律规定不具体

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某些乡镇错误的理解了国家的新农村建设要求,简单地认为新农村建设就是村庄建设,就是造房子建新村,修大路排店面。或是简单的认为把原来的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房,所建的房子应该是连排的、类似公寓形式的住宅就是新农村建设。这样就造成了大量新建宅基地房屋的建设,为“小产权房”的生存发展提供了优越的客观条件。但乡镇在建设这项工程时,由于资金窘迫,便会和开发商合作,将上级批准的,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宅基地同开发商搞合作开发,然后将一部分房子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农民,另一部分房子便让开发商出售给城市居民获取利润。所以“小产权房”的开发、生存及发展其实是搭上了新农村建设的便车。

五、”小产权房“购买风险

(一)购买“小产权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举个例子直观感受一下,甲与乙关于某“小产权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又与丙签订了《购房合同》,丙实际居住在房屋中。现发生纠纷案外人:丙。申请执行人:乙。被执行人:甲。

在该异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两份《购房合同》虽然都是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且是“一房二卖”,但是鉴于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涉及“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作出确切的法律规定,所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规定,对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处理可参照此规定,以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作为第一顺位的交易方。在本案中,虽然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前,但是丙却先于乙受领交付,且已装修并入住。即丙对该房屋处于实际占有状态。故应中止对该涉案房屋的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定,重点审查三项内容,一是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是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是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案外人丙虽有《购房合同》,但房屋尚未登记,且国家对待“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故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涉及到《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理论上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意见:

■ 一是无效理论

如果房屋不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则认为无效,反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转让则是有效的;这是依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以及《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地根据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等,严格限制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且允许市场上流转的商品房是在国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则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行为只能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因此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所谓“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是我国法律直接禁止的。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内容上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 二是有效理论

即“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自由意志达成的合意,基于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司法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采取的做法往往是要么回避,要么认定无效。这主要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考虑以及保障农民核心权益的需要。鉴于目前“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处理原则下,本案中,案外人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并不具备法律基础。

案外人对涉案房屋并不具备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一个没有经过确权的“权利基础依据”(“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占有状态”并不能对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法律实践中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小产权房”权利归属问题如何认定,“小产权房”能否作为执行的标的物。

案例说明:债权人甲在债务人乙房产产权证照不齐的前提下,能否主张通过行使形式上的居住行为来抵偿债务人乙的部分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公民的居住权、债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民行使债权时,本着公平、公正、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原则,可以由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债权的实现,对此,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可以引出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房屋买受人(即债权人甲)可以通过实际居住标的房屋来折抵一部分债务。即债权通过实现对房产的用益物权来实现收益,比如通过自身居住或者出租房屋来获得租金收益等。实际上,无论房屋证照是否齐全,待房屋处于完工且可实际使用状态的情况下,房产的使用价值已经存在,权利方只是自愿行使房产的使用价值,只要不危害到第三方利益,完全可以施行,这也是充分利用社会存在资源的表现。实践中,确实有部分申请人得知被执行人暂时力履行判决书义务时,提出过类似请求已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房屋买受人(即债权人甲)不能通过实际居住该房屋折抵判决书所指的金钱给付内容。实际上,居住权与债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居住”本意是一种行为,而债权通常指金钱期待权。将两个不同概念混淆,并不利于权利义务方所指标的的真正实现。

对甲提出以居住权来代替债权的申请,法院经过研究后决定驳回。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希望通过居住权来代替债权的实现,也可以待原方乙具备完全售房资质后再与其签订新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以该笔债权款项冲抵相应新的购房款。

(三)房产转让风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四、想要购买“小产权房”注意事项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小产权房”的效力问题,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确定想要购买“小产权房”,一般而言,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2、是否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也就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是否有基层组织的意见

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村党支部的意见。由于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因此,村支两委的意见至关重要。

五、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怎么办

【1】 如果已签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产权证明,并且该房屋系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且购房者非当地居民,鉴于可能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这是最直接的方法。

【2】 如果购买了当地居民的农民房或从他人手上购买了有产权证明的“红证房”,房款已经支付且已经入住,但无法办理过户的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 如果已经购买了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当地乡颁发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给有当地户口的居民,这种情况一般无危险。

【4】 如果是在建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之后则应当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规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并按照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定手续报批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

六、“小产权房”能转正吗

不能。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世界普遍实施土地用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

根据国家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于村委会颁发的房产证,房产证只能由国家统一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村委会不具有发证的权力。

“小产权房”的“五宗罪”:其一,“小产权房”屋往往没有规划许可证和正规土地证,如要求补偿土地出让金的话,还要交纳土地款。其二,“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证,非本集体组织人员“购买”后,一旦国家政策要求清理时,没有法律保障。其三,没有产权的房屋一旦国家要征地拆迁,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难以得到充分的拆迁安置补偿。其四,这类房子不能上市交易过户,不得转让、抵押;其五,“小产权房”一旦因房屋遇到纠纷、法院往往不予受理。

那么,该如何鉴别是不是“小产权房”呢?

正规的商品房是“五证”俱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缺一不可。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是不是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房前一定要查看,一般有这个证基本上就有其他四证。

提醒大家,切勿贪图便宜购买“小产权房”,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结语:从六大方面来一一解刨“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但是在处理“小产权房”纠纷问题中,尤其是在拆迁中,拆迁房往往将其列为违建从而对被拆迁人进行逼迁。遇到这种情行,大家要及时***律师来介入维权。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之复杂性不是看懂这六点就可以自己解决的。本文只是让被拆迁人可以在谈判中窥见拆迁方的诈术,不至于恐慌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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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手续的房子拆迁怎样赔偿?

您好,这要看房子的具体情况:

1、08年之前建的、没取得房产证或准建证的房子,实践中通常很难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可以获得和有证房屋一样的补偿,实践中以违建之名行拆迁不给补偿或少给补偿之实的事件经常发生,譬如我们曾代理的山东养殖场、江苏企业拆迁维权等案,此时一定要坚持住,不要被对方的“违建”名义吓住。

2、08年以后建没有申请合法审批手续的,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抢建行为,最低建筑成本价补偿。

3、如果属于抢建的,那么就没有补偿或者补偿很少。

济南市历城区巨野河安置补偿方案?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各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济南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一、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倡导和决定的补偿,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当然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各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三、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行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五、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六、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七、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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