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民诉的特别程序有哪些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和民诉的特别程序有哪些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担保人被银行实现担保物权后,如何向债务人追偿
举一个事例。债务人名下有A和B两块土地使用权,其以A块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设定了抵押担保。债务到期时,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申请执行B块土地的使用权。债务人提出异议,要求债权人执行A块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和法理上看,债务人的此一异议能否成立呢?最高人民法院的某个案件的裁定书中认为,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人的非抵押财产申请执行。在债务人的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自由行使选择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遵从约定。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中,以及单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应仅限于就担保财产主张权利。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适用破产清算或者参与分配的程序,原则上不存在选择权的适用问题。担保人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债权人无权选择执行第三人的非担保财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其是以抵押权人的身份,依据其享有抵押权,他可以就抵押财产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而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债务人的非抵押财产,就变卖的财产是不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的,因为此时债权人仅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的。同时,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后,抵押权就消灭了,抵押财产回归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之中。 根据《物权法》第220条和237条的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那么,如果质权人、留置权人拒绝出质人、债务人的请求,则后者自然有权也有必要寻求司法救济,而如果此后其未再主张权利或寻求司法救济,则当然应有权利行使的诉讼时效问题。 出质人、留置物所有权人的物被债权人占有,不变卖也不退还,出质人、留置物所有权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者折价的,应当计算诉讼时效。
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6种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百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度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问章规定。本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回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答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
3、审级制度和审限的特殊性:一审终审审限较短。
4、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救济机制的特殊性:不适用再审;自带救济。
三、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免交案件受理费,不适用再审,级别管辖,一审终审,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庭为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除外等特别,救济途径包括对法院确认的调解可以提出异议等。
债权人同时拥有抵押权和质押权在行使的时候有顺序要求吗
1、债权人同时拥有抵押权和质押权在行使的时候没有顺序要求。
2、根据国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3条:(1)同一债权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2)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民诉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民诉的特别程序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为什么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如下: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是担保物权有效存续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能会导致担保物权无法及时行使,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过长或过短都会对债务人的履行期限产生影响,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过长,可能会导致债务人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过短,可能会导致担保物权无法及时行使,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过长或过短都会对担保人的履行期限产生影响,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过长,可能会导致担保人无法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过短,可能会导致担保人无法及时履行担保义务,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过长或过短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过长,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过短,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为了保障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关于行使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