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生产企业是否能签订仓储合同和仓储备案条件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生产企业是否能签订仓储合同以及仓储备案条件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仓储用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吗
仓储用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只需满足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个关于经营场所的条件,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仓储也是一种经营活动行为,仓储用地符合固定的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可以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个人库房和厂库签合同有区别吗
乍一看标题,有人可能第一反应是:“都是借个仓库放东西,没什么区别吧?”其实不然。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两者并不相同,由此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后果、发生争议时的抗辩事由等迥然有别。
租赁合同和仓储合同分属于《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十章规定的不同类型的有名合同。作为租赁合同,仓库租赁合同的核心在于出租人交付仓库,承租人使用仓库,并针对占有、使用仓库而支付租金作为对价。而仓储合同的核心在于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人将货物储存于仓库并保管,存货人针对货物存储、管理而支付仓储费(通常包括保管费及入库、出库作业费等其他费用)作为对价。
基于仓库租赁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上述根本差异,两类合同中有关权责设定的侧重点也不同。
仓库租赁合同
仓库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保证仓库符合约定用途,但仓库使用以及货物存放管理等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租期届满,承租人须归还仓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通常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租期不明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实务中,租期届满未续约继续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出租人往往主张承租人应该支付1个月或者数个月的空仓费,甚至为此扣留承租人的货物并主张扣留期间的租金也要支付,而这种主张通常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租赁合同关系中,并无留置权存在的余地。不过,作为承租人此时需要证明两点:
其一,履行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义务;
其二,已经归还了仓库(通常是提供归还钥匙等相关证据)。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货物负有善管义务,如有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涉及到危险物品的保管,通常保管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保管条件。因此,作为存货人,应当在签约前谨慎确认保管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同时,签约以后也要留意保管人的资质等的变化。另外,保管人有两个特殊权利需要特别关注:
(1)留置权,即寄存人未依约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得以留置仓储物,不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这项权利;
(2)处置权,即存货人经催告后逾期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必要时可对仓储物先做处置。
管辖
此外,司法实务中,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法庭管辖,仓储合同纠纷属于商事法庭管辖。由于民事法庭往往有一个前置的诉前调解程序,因此,当合同某些条款约定存在“骑墙”的情况时,当事人如意欲在诉前调解中解决纠纷,则可以有意识地选择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进行立案。当然,不排除调解不成,在案件审理中被要求转换为仓储合同纠纷处理的可能性。
仓储型物流企业企业文化
仓储型物流的企业文化是服务社会、成就自我服务社会:企业的财富来自于社会
因此服务社会是企业发展的必然宗旨,企业运行良好并不是一个成功企业的惟一标准,企业自身的进步建立在整个社会进步之中,才能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和理想,主要体现在:稳
仓库合同与厂房合同的区别
仓库合同是存放货物,厂房合同是用来生产产品。
中百仓储属于企事业单位吗
中百仓储是有限责任公司,是民企,不属于事业单位。
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是中国上市公司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公司围绕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饭桌子、米袋子、油瓶子、菜篮子",以其"低价无假货"的经营宗旨,成为湖北省规模最大、网点最广,最具影响力的大型连锁超市。
中百仓储是武汉中百集团(股票代码:000759)全资子公司,中国排名第17的连锁超市,总部设在武汉,首家分店设在武汉汉口唐家墩。
公司自97年以来,借鉴国外商业发展道路,大力拓展连锁经营模式,至今已开办5000--12000平方米仓储式大卖场60家,500--2000平方米便民超市400余家。中百仓储目前已在随州、荆门、咸宁、天门、荆州、黄石、仙桃、襄樊、恩施、孝感、黄冈、重庆、武汉设立了网点。
公司主要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文体用品、服装鞋帽等大类商品,突出了"放心肉、放心鱼、放心米、放心油、无公害蔬菜"的经营。
公司不断强化流通现代化建设,投资9000余万元,建立了集团商务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了超市连锁经营网点电脑联网和数据实时传输,同时公司在武汉东西湖台商投资区和武汉阳逻开发区兴建华中地区最大的商品物流配送中心和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并利用自身商业网点多、物流配送及时等有利条件,积极发展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业务,大力开发自有品牌,精心构建商品供应链,支撑中百连锁超市的快速发展。
2004年,公司被国家商务部列为重点扶持的全国20家大型流通企业之一。2005年,中百仓储进军重庆,公司连锁经营实现跨省发展。面对中国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公司将继续实施仓储超市与便民超市并举的发展战略,逐步形成以连锁经营为基础,多元化、多业态、跨地区的大型连锁集团。
2005年4月25日,武汉市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与国际独立杂货商联盟(IGA)主席Haggai博士签订协议,中百仓储正式加入IGA,搭乘上全球采购直通车。2006年,涉足定位于高端消费群的高级超市和农村乡镇消费群的农家店。
中百仓储加入IGA后,就可分享IGA与可口可乐等大品牌合作的优厚条件,获得与沃尔玛、家乐福等跨国企业一样的全球采购优势。此外,也可分享IGA的自有品牌、零售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等。
中百仓储武汉部分门点:
唐家墩购物广场:027-85607726
珞狮路购物广场:027-87385637
二七路购物广场:027-82872802
水果湖购物广场:027-87831931
北湖购物广场:027-85730187
烽火店购物广场:027-88164356
古田路购物广场:027-83832470
沿港路购物广场:027-86344873
吴家山购物广场:027-83250293
钢都花园购物广场:027-86564856
宝丰路购物广场:027-83731315
青山购物广场:027-86858751
房产税,自有厂房提供仓储服务是否缴纳房产税
个人建议:主要看合同实质,如果规定出租方对所保管的货物负有损坏、丢失的有赔偿责任的,这个就属于提供服务式的自营,需要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自用余值算。
如果出租方对所保管的货物不负有任何责任,只是以仓储保管为名收取租金的,只需要缴纳房产税,按租金12%计算。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仓储备案条件
仓储业备案适用的法规条款,现在还没有生效的法规条款可以引用,商务部制的《仓储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查到生效或实施时间,基备案的条款只能作为参考借鉴依据。
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仓储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仓储经营行为,维护仓储市场秩序,保障仓储活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粮油仓储活动以及在港区、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站(场)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仓储经营活动,是指提供仓库租赁服务或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提供货物存储、融资监管、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仓储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本办法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存储货物及进行相关作业的场所,包括库房、储罐、货场、堆场等。
第三条从事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务部主管全国仓储业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仓储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仓储行业协会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人员培训、资质认证、企业评价和诚信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仓储经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应用先进设施和技术,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仓储经营企业应当执行仓库建设、仓储作业、仓储服务和仓储安全等方面的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八条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自建或租用的仓库及相关设施;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与其业务需求相符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税仓储等相关业务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提供仓储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货主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证物品在储存期间的安全,保证物品不灭失、不短少、不损坏,保证存储物品的账实相符、信息传输准确。
第十一条提供仓库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约定仓库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出质人、质权人签订专门的质押监管协议;
(二)出具真实、唯一的仓单;
(三)严格执行仓单填发、审核、背书、替换、注销与存档的相关制度。
质押融资监管活动可以在自有仓库内进行,也可以在出质人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内进行。
第十三条仓储经营企业注册后30日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
本办法实施之前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备案汇总表上报商务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除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外,还须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专项业务备案(专项业务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商务部组织实施仓储设施与仓储经营企业运营统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仓储行业统计。
第十五条仓储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仓储经营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即开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仓储经营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货主企业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表
2.备案汇总表
3.质押融资监管业务专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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