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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防范最后官司赢了拿不到钱)

中国法学 2023-08-07 10:08:40 民事法律 37 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这个问题,民间借贷诉至法院,如何防范最后官司赢了拿不到钱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400万存款不翼而飞,如何防范银行内鬼

首先要和这位小姐姐说一声,土豪,我们做朋友吧!????

400万存款对普通民众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小数目,就这么被银行内鬼劫走,搁谁身上都是巨大打击。

但是,这个案例的细节,却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异乎寻常的超高利率

相比于1.5%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6%左右的一年期银行理财产品利率,年化10%的利率简直是高出天际。

现在就算是靠谱的P2P都很难达到这个水平。

那么银行员工提供的10%年化利率,一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无疑。

第二、利息先行垫付

存款办理后没多久,储户就收到了400万按照10%年化利率产生的40万利息,这完全不符合现有各大银行的存款结息方式。

定期存款只有在存期结束后才会一次性打入利息,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提前支付利息。

第三、取款时需要输入密码

在这个案例中,储户是在不知有诈,输入了取款密码后,才使得内鬼有机可趁,转走了账户资金。

实际上,只要是办理存款业务,都不需要输入密码,一旦要求储户输入密码,就应该引起充分的警惕。

欢迎关注公众号:花椒参考(gh_39a39747a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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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可以开除吗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一律开除!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一经发现立即开除。这是2011年10月,银监会的规定。熟悉温州民间借贷及高利贷行业的人士都知道,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甚至直接放高利贷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正是一些银行从业人员的违规协助,很多民间借贷、放高利贷的行为才能实施。当时,温州频现企业主“跑路”现象,引发全国对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崩盘,并进而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担忧。随即,浙江省银监局推出“一揽子”金融帮扶措施,其中,就明令禁止银行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9项措施支持小型企业发展,明确提出,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违法吗家里有闲钱可以拿去放贷吗

违法倒是不违法,至少目前为止是这样,但有一点,如果你的钱是从银行转贷出来的话,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这就违法了。

其实我觉得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已经背离了初衷,最初的民间借贷应该是基于宗法血缘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所产生的零星短期借款周转行为,但现在几乎已经成了经营盈利性行为了。我记得几年前曾经有个别省份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了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在司法界争议非常大。而且民间借贷案件很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产生纠葛。

最近法院也关注了这个问题,部分地区设立了职业放贷人制度,对职业放贷人的案件是从严掌握的,相关借贷合同可以被认定无效。还有部分法院联合税务部门对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回来的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你的钱是自有的话,放个一两笔应该问题不大,但我关注金融和借贷行业多年,我要提醒你的是,现在借贷市场的行情非常不好,风险非常大,如果真的很想做,我建议你做抵押贷,选择相对较优质的抵押物,把年利率控制在10%左右,拒绝暴利,拒绝贪念,这样你的风险比较可控一点,能走的更长远一些。

以上内容还是2018年回答的,不想无意间成为爆贴,进入2019年,情况发生一些变化:2019年7月23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自2019年10月21日施行。我补充贴上来,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防范最后官司赢了拿不到钱)-第1张图片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该怎样防控

风险点一:对企业的隐性负债认识不到位。企业负债可以从相关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但以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名义从民间融资却无迹可循。“温州跑路潮”便是个最好的例子:从今年4月至今,温州共计有29家民营企业老板出逃,其中大多数企业都是经营鞋业、眼镜业、服装业等实体经济。据媒体报道,仅9月25日一天,温州就有9个老板“跑路”。据粗略计算,2011年所有出逃企业总资产可能已经超过30亿元。毋庸置疑,“跑路”原因与民间借贷息息相关。

风险点二:企业人员流动性太强,导致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如浙江衢州一家做来料加工的企业,由于用工荒问题导致企业经常处于半停产的经营状态。一方面,来料加工企业依赖于定单,定单量的大量增加导致人员配置的缺乏;另一方面,新招员工对业务的不熟悉及熟练工的频繁跳槽,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的波动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一家平均利润率较高但周期性利润率波动偏大的企业,并不能赢得风投的青睐。

风险点三:第一还款来源偏弱所掩盖的问题。由于小企业的生存与上游企业的供求关系密不可分,而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销售收入直接来自大企业的销售渠道,一旦上游流动资金运行不畅,受影响最大的无疑就是它的下游企业,正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就是这个道理。此外,许多小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无相关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而这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都是小企业的通病。因此,这类企业在经济浪潮中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差。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当从三方面着手:

一、顾名思义,隐性负债之所以称之为隐,说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见其庐山真面目的。但真相只有一个,所以信贷员只能通过迂回的方式,才能得到想要的企业民间融资真实信息。企业是不可能独立发展起来的,必然有其相应的生存土壤,通过综合分析其周围企业及企业主资金流向,不失为一种捷径。

二、企业由于经常性半停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所以,采用周期循环性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十分有必要。企业接大订单,原料、机器设备及用工成本增加,所以相应贷款量增加;企业业务淡季,对资金需求小,相应贷款金额也少,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刀刃上,对小企业的财务费用负担也少。此外,企业采取循环性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第一次可能会比较繁琐,但此后在限定额度内续贷则会方便许多,可减少时间、精力上不必要的支出。

三、对于第一还款能力偏弱的企业,则需要以多方位的视角来考量。现金流不足,是因为固定资产投入偏大还是因为经营策略不当导致企业全身供血系统不畅?按季结息不及时,是因为该企业长期投资导致资金周转暂时性失灵,还是因为企业财务状况已陷入恶化无力挽回败局?这些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是进行扶持还是果断避开高风险,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有这样一种观念十分常见:虽然第一还款能力不强,但如果该客户抵(质)押物足值,抵押率较低,则可以放宽第一还款能力条件。撇开现今国内类似房地产抵押这种看似保值的“安全类贷款”不谈,我们要做的是回到起点贷款当初的目的上来。纪伯伦有句名言讲得十分贴切:我们已经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的确,当发放贷款时我们应当不只是机械地按照流程来办,而应不时地回头看看是否和我们当初定的贷款目的有所偏离,若贷款量有变,则按需调整,最终确定贷款金额;若回款周期调整,是否可以采取循环类贷款,诸如此类。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朝好的趋势发展,而不是希望通过无奈之举第二还款来源收回本息。而企业由初创成长期过渡到成熟发展期的表象是什么?在笔者看来,可靠稳定、逐步上升的第一还款来源就是吉兆。第一还款来源可以暂时弱,但不能一直弱,把企业做大做强才是最终目的,相信这也是信用社扶持小企业的初衷。

小企业信贷风险远不止这些,把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任重而道远。但笔者相信,只要通过努力,不断进取,农信社在小企业这片广阔的沃土上就会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如何对保证合同进行风险防范保证的方式有哪些

担保在法律上规定极为复杂,非法律专业人员没必要也无法短期内弄明白。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还是比较集中的,如果仅仅是一般的为民间借贷提供保证,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期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之日起6个月,6个月以后,就会出现脱保的情况,这个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一般我们约定保证期间为债权到期之日开始二年。

2.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时候的先后顺序。尤其是存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时候。担保实现顺序的约定就很重要。

3.如果是在主合同里签订保证条款,保证人落款的地方一定要注明“保证人”或“担保人”的字样。

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保证人主体资格、保证范围、多个保证人存在时是否有顺序和比例的限制、主合同转让或者债权人发生变更时如何处理等问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诉至法院,如何防范最后官司赢了拿不到钱

在债务官司开打前,债主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的财产保全。

那么财产保全有何用处呢?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举个例子就是:当你准备起诉或者起诉债务人的过程中有发觉债务人在转移、藏匿资产,而你没有及时申请保全,那么到最后你可能打赢了官司却收不回钱,竹篮打水一场空。

官司打赢后,债务人不执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者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算。

申请强制执行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应得收益”“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身份证照片发别人会被冒用民间借贷担保人吗

不会

首先,现在的民间借贷需要的手续比较多,单纯把身份证照片发给别人不会造成多大的危害民间借贷款和担保人,必须是本人在场签订相关的合同,或者要相应的人脸识别等等,单纯把身份证照片发给熟人是不能冒用民间借贷款或担保人。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和民间借贷诉至法院,如何防范最后官司赢了拿不到钱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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