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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庭审过程中需要宣读什么材料)

中国法学 2023-08-08 08:08:59 律师事务所排名 22 0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诉讼代理人是什么意思的一些知识点,和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庭审过程中需要宣读什么材料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庭审过程中需要宣读什么材料

需要准备,被告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委托书,上庭所需资料,答辨状,相关证据复印件及原件。庭审过程中等原告方对完身份信息后及陈述诉求等后,被告代理也要核对身份信息,然后读答辯状、接着原告被告双方质证,辩论,被告代理人吋原告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反驳与对质……最后向法院出示证据原件进行核对,退庭。

案件的原被告均***律师事务所代理违法吗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违法吗?

在每日讲法看来,***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能代理同一个案件,但特殊情形下可以。虽然《中华人民***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但并没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虽然有规定,但该文件***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律师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律师法中关***律师事***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律师法》仅仅***律师不得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因为双方当事人明显有利益冲突,***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很显然违背了利益冲突的原则。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禁***律师事***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相关规定

《律师职务行为规范》是***律师协会做出的行业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用***律师的职业行为。

其中第50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者委托关系的情形: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区县内只***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律师事***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相关规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是由中***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性文件。

其中该文件的第28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各规定的效力

上述各规范性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律师法》是法律规定,其余的两部是行业性的规范文件。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法》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行业规范。

从法律角度而言,并没有禁***律师事***律师,担任双方案件的代理人。所以这种行为并不违法。但是由于中***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律师事***律师担任双方案件的代理人,要进行规定,因此可能会受到行业处分。

总结

***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可能违反了行业职业的纪律规范,会受到行业的处分。当然上述行业职业规范也明确了特殊情形下,是允***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

法院开庭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1、可以委托,这是原告的法定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全权代理的利弊

有利的一面是,可以完***律师办理,自己基本不用操心,在全***律师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本人也可以不用出庭,律师可以全权代理当事人办妥全部诉讼事宜,当事只等最终结果即可,但是全***律师对当事人风险也很大,如某遇***律师,恶意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失就大了,所以除非非常信任之人,最好一般委托即可。

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可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他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执行。委托他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或者执行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或者限制。不管是诉讼案件还是执行案件,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参与诉讼或者执行。

律师全程代理虚假起诉的案件承担什么责任

有一个罪名叫做“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虚假诉讼被认定为,***律师脱罪的可能性很小。***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比普通百姓更懂得法律规定,懂得真诉讼还是假诉讼,普通百姓可以以不懂搪塞,律师就说不过去了。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应当以他们在案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罪量刑。

如果案件还涉及其他的犯罪,则会根据犯罪情节分别定罪量刑,予以数罪并罚。例如,很多虚假诉讼罪涉及诈骗罪。

另外,如果虚假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律师和其他嫌疑人还有赔偿其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共同伪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及其妻子女儿等41.47万元工资款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罔顾事实,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后检察机关发现该虚假诉讼案后,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王某兴、王某福和***律师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明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公民代理人必须是无偿代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社区、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公民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庭审过程中需要宣读什么材料)-第1张图片

2.《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3.根据浙江高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4]25号)第三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六)收取报酬的。由此可见,公民代理资格是有严格限定的,必须为当事人同为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并且不得收取额外报酬。该规定一般被认为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代理合同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收取额外报酬的约定有可能不会受到法院认可和强制执行。

4.事实上,早在2010年9月,最高法院民一庭就在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认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应予以保护,但对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即便是已经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最高法院的观点也只支持“实报实销”,而不支持“多报多销”。

5.根据上述规定,近亲属以外的公民代理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盖章的《推荐书》以及与当事人同属于该社区、单位、社会团体的证明材料。另外,代理人还需要出具《不收取报酬承诺书》,承诺代理过程中不收取除必要的差旅费、文印费等以外的额外费用。如果已经收取差旅等合法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则一般会被认为是不当得利。当事人可依该《承诺书》声明不收取费用的约定,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6.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于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如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上述规定,私自以公民代理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有可能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7.公民代理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是两个概念,也是两码事。符合规定代理法律事务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原则上可以收取适当报酬。但公民代理却原则上不可以,除非事先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为什么如此规定,道理其实很简单,不言自明。

8.浙江高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公民代理存在本意见第四条第(六)、(七)、(八)项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严重违法代理行为的,原审法院应当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备案,并及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第(六)项为:收取报酬的。备案后,相当于被拉进“黑名单”,在浙江辖区内代理法律事务,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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