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如果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却写了两个人的姓名,离婚后房屋该如何划分呢?
小亮和女朋友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是两人一直为婚房的问题争执不休。原来啊,小亮的名下早有了一套房子,是自己全款出资购买的,准备拿来当婚房。女朋友说,好啊,既然你爱我,房产证上就加上我的名字吧!你说你爱我有多深,房产证上可以看出你的心。小亮听了是老大的不乐意,心说,我自己买的房子,凭什么非要加的名字呢?然而女朋友咄咄逼人,无奈之下,小亮还是妥协了,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朋友的名字之后两人才顺利举行了婚礼。
可是婚后没多久。两人性格上的缺陷暴露无遗,常常因为鸡毛蒜皮之事吵得不可开交。
吵到最后没办法,彼此都觉得对方真的不合适,于是就提出了离婚。当谈到财产划分时,小亮的妻子开腔了,说,这套房子就算是你出的钱,但房产证上也有我的名字呀,按照法律规定,我属于这套房子的共有人,房子应该分我一半。小亮说,凭什么呀?这房子是我出的钱,就应该归我。于是,他们就又闹上了法庭。
法院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小亮婚前全款买房属于小亮的婚前个人财产,就算在房产证上加了对方的名字,结婚后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权证上虽然有小亮妻子的名字,也仍然属于小亮的个人财产。
我在这里要提醒诸位,凡事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更要重事实讲证据。再说了,一栋房子根本考验不了一对情侣的爱情。两个人相爱,还需要有共同的理想追求,踏实肯干的精神和彼此的互敬互让,还有一个,就是要懂得一些法律知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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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闲人聊房,且说不忙!
像你这种情况的,在有很多这样的事例。但是在国家也是在针对这种有相关的备注,双方在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而登记一方且后离婚的情况下,如一方有有效的证明如:协议,转账记录,第三方担保人等,法院会根据房产当时的总价和出资方出资的比例来划分双方的份额。
在外国的很多人都是会在婚前双方协定好婚前协议书,把这些东西说明清楚,避免以后之前的争吵,但是在这种情况一般被人不耻,一般人都会觉得两个人只要结婚,对方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基本都是一辈子的事情,而这种东西就是破坏夫妻双方关系的刀子,也很少人会这样做。
之前我这边朋友就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在对薄公堂的情况下,转账记录,双方协议,第三方担保人一样都不差,对于这些证据面前,法院这边还是把大部分的房产份额判给了我的朋友。
如果你这边还有其他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关注私信我,我会第一时间回复你的问题。
刚结婚媳妇要把婚前父母给我买的房卖掉?
刚结婚女方就想把男方的婚前房子变卖掉,并以离婚要挟。不免令人心生怀疑,卖房子是实在情况需要还是别有用心。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离婚婚前财产不进行分割。
女方是不是想把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变为婚后共同财产。
虽说夫妻一体,可是刚结婚就以离婚要挟变卖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免令人怀疑其动机。房子除去居住功能外,也具有保值和升值的空间,若不是有特别需要,一般人都不会变卖房产。就算卖房是实际情况需要,也应该一家人坐下来有商有量,从长计议,而不是以离婚要挟,其心叵测。
房子是你爸妈出钱给你买的,就算要卖也要父母同意。
虽说房子是买给你的,写你的名字,可是钱是你父母出的。一房子花去的可能是父母一辈子都积蓄,除了你父母谁也没有卖掉房子的决定权。只要你父母在,要卖房子于情于理都应该取得父母的同意。
题主想必也不想变卖房产,可又想保住自己的婚姻。可是如果真心想和你过一辈子的人,是不会以离婚要挟你的。虽说婚姻不易,可若是她想离开你,就算你听她的话卖掉房子,她也会找别的事由和你离婚,只怕到时竹篮打水一场空,人财两失。
建议题主就是不卖房子,要离婚奉陪。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
以上是作者@秋之风夏之日 个人见解,希望可以帮到题主。欢迎留言讨论。
结婚后如果继承了父母的财产算夫妻共有财产吗?
您好!
题主提到的“婚前公证”意思不太清楚,是对财产进行的公证,还是父母做的公证遗嘱?
如果是父母的财产公证,与未来继承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继承之后的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视继承而定。
如果是父母的公证遗嘱,那么就与继承有关系,看遗嘱内容而定,不能武断下结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以下根据公证内容,从财产、遗嘱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财产”公证如果是父母的财产公证,仅能说明财产是否合法的属于父母。至于这部分财产,未来由继承人如何继承,二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在未来继承的时候:
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具体展开详见后述。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公证正确的叫法应该是“公证遗嘱”。如果父母生前订立了公证遗嘱(其他合法有效遗嘱形式同理),那么未来的继承,就要按照遗嘱中表达的意思执行。
继承所得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遗嘱如何指定:
如果遗嘱中明确指定“父母的遗产由某人个人继承”。这种情况下,继承所得属于个人,不作为家庭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指定由某人个人继承,那么继承所得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各自一半儿。
前夫能拿婚前共有的房屋的房产证抵押贷款吗?
您好!
不可以。
最基本的概念是:能够拿去抵押的前提,是抵押物必须是个人。
如题主提到: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离婚之后并未进行分割,意味着房子本身仍属于二人共有。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房产进行任何处置行为,包括售卖、出租、抵押等。
以下从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婚变导致的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的处理中,有一件事情绕不开:就是婚内财产分割的问题。
而涉及到婚内财产分割,往往“犯的错误”就是没有及时办理过户。
很多家庭,夫妻离婚之时,会通过离婚协议的约定好财产归属(即“协议离婚”)。但是,没有及时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财产依然仍属于二人共有。
在处理未来财产分割的时候,仍然需要两人共同处理。这就会给未来财产变更产权人的时候带来比较大的麻烦——例如,时间久了,一方开始不配合了,等等。
因此,就会导致两个结果:
一个是任何一方依然无法单独处理房产。如题主所提问的:男方无权做房产抵押。一个是未来等到真正开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可能会有麻烦。所以,最好的,就是在离婚的时候,把财产分割清楚,该归到谁名下的,办理完毕。
如何处理?处理的最好办法就是:把房产“锁定”。
题主提到没有过户给子女的原因:子女未成年。
首先,没有任何规定说:没有成年的子女名下不能有房。因此,因为“孩子没有成年便没有完成过户”,这个理由恐怕不成立。
这里给到题主的建议是:双方通过“赠与”的,将各自份额赠与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简单解释一下:
重点解释一下第二条:
赠与之后,在未完成过户之前,实际上赠与人依然有撤销权。但是——
按照《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注意上述标粗部分:父母将财产赠与给儿子,可以认为属于“道德义务性质”,是不可撤销的。
当然,如果两人做一个赠与公证,约束力会更强。
因此,这个建议的作用就是:将离婚协议中、把房产给到儿子的约定,通过赠与的再进一步锁定,增强对于双方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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