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让他们拆房子吗?
这得看当地政策,还有得看是私人,还是征用。像我们这修高速占地,国家工程,但是赔负都是由承包工地老板负责。在赔负时有好些家人都不符合面积,相差太远。他们就组织起来把工程车拦了,不交待清楚就不准施工。老板些怕廷吴工期,就只好赶紧解决了事。
根据你所说的签了证明,签了协议,没给钱。只要老板承诺了,有担保方,或担保人就应该没事。毕竞现在不管农村还是城市都提倡支持开发商。个人见解,不喜勿喷!
房屋拆迁合同签字后一直未付款房屋未拆合同能作废不?
1、如果房屋拆迁合同双方均已签字盖章,原则上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因此,如果拆迁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拆迁款,你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的;
2、如果房屋尚未拆迁,且拆迁方明确拒绝支付拆迁款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拆迁合同;
3、个人建议通过诉讼选择第一种方案解决,要求支付拆迁款。
房子已经测量也评估了多久能拆?
一般来说,第一次量房子是预算,大概一年左右定下来。有开发商和等相关部门再次量的时候,有房主签字,那时差不多就要拆了。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五十户居民楼有四十八户同意拆迁?
您好,即明征地拆迁为您回答。50户居民有48户同意,那就是意味着签约率可以达到96%。剩下的两户,不签字,压力会很大,一是拆迁方会趁热打铁给你们施压,另一方面同意拆迁的居民对于这两户“钉子户”意见也会很大,这是肯定的。
至于会不会强制拆迁,得看征收进行到哪一步了。如果仅仅是前期摸底调查阶段,那么距离强制拆迁还早。
如果征收程序合法,应包括这几个步骤:一是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含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标准);
二是入户调查评估;
三是出具房产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
四是和拆迁户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是支付补偿款;
六是交房搬迁;
七是拆除房屋。
如果没有这些程序或者程序缺失,那么此次征收程序是不合法的。
对于拒不签字也不搬迁的“钉子户”,征收方怎么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下发房屋征收决定6个月内,既不签字搬迁,也不复议诉讼的,将制作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补偿决定6个月内,既不签字搬迁,也不复议诉讼的,征收方参考补偿方案及周边被征收同类房屋的均价来补偿。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旦法院裁定同意强制执行,那么强拆程序正式启动。
您的房屋也就难以避免强拆的命运了。
钉子户不能坐以待毙,应积极维权对于拆迁或者补偿不满意,即明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不要坐以待毙,要针对关键的程序展开维权,解决实际问题。
一是在征收决定下发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于分户评估报告,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争取改变评估结果,争取合理补偿。
三是在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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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是否可以进行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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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来,我国的强拆问题并没有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强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违促拆迁”各种拆迁手段屡见不鲜,虽然《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以类型列举的加兜底条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对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导致为地方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既然有余地,我们就能看到:许多地方以“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为由,任意按照“旧城区改建”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地方上进行的商业性拆迁,也一脸无辜,声称是为了群众的利益、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此等公共利益伪装频频出现在各地实践中。
(一)谁有权强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强拆”,就是行政机关有房屋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终于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终结,并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行政强拆结束,司法强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这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大的亮点所在。
2012年2月27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高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由此终结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历史。
(二)何种情况会引起司法强拆
作为被拆迁企业可能引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腾退的风险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拆迁方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申请裁决,裁决经复议诉讼后,维持了原裁决。
第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出租方起诉被拆迁企业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
第三,由于被拆迁企业所建设房屋没有经过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批准。拆迁期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腾退拆除的。
第四,对于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企业,拆迁方往往会关注你企业的性质或营业范围以及是否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要求撤销上述法律权利证书,完成强制要求腾退土地的意图。
在实践中拆迁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无非就是这样几种方法,来完成利用司法途径强制被拆迁企业离开的方法。针对拆迁方用的方法不同,我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有所区别,做到有的放矢。
(三)对于强拆通知,我们能做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那么,对于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面对的执法通知,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质疑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拆除执法所存在的违法之处。复议和诉讼的程序走完,短则半年,长则一到两年,在此复议和诉讼期间,根据上述《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章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章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章往往不了了之,因为拆迁方心里很清楚,因为拆迁而去拆违章这一目的本来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大量的违法拆迁行为,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偷拆及应对
本团队律师代理了某公司拆迁案,该公司在和拆迁方的谈判进入白热化阶段时,遭到了偷拆。拆迁方在这个时候偷拆,一方面是因为想在谈判中占据上风,让我们的被拆迁企业产生恐惧;另一方面又想尽快结束谈判。
在2013年伊始的一个清晨,整座城市还没有睡醒,拆迁方已经开始行动了。拆迁方大量工人和车辆开进了厂区,随行的还是大型的混凝土搅拌机。拆迁方破坏了部分设备的同时,用混凝土将生产、生活用水的水井死死的堵上了,其行为是何等的无耻和无畏!因为我方被拆迁公司留存有完整的视频,在得知其行为后立刻报警,警方赶到后立案侦查。迫于我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警察找对方提取了笔录,对方只有承认事实,并在拆迁中积极约谈我们,使我方的拆迁谈判地位得到了提高。
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和企业反复讲到取证和证据的保存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及时做好取证和证据的保存,我们才能在遇到偷拆时不至于慌了手脚,不至于在厂房、设备被毁损后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了,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后的损失;才能在向警方报警时,有让警方不得不立案侦查的砝码。
通过本案的办案经验,团队律师提醒各公司在拆迁中做好证据留存的准备,像本案中的公司就用监控视频完整的记录下了拆迁方的“恶行”,为我们后来的立案和谈判工作争取了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