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法规?
一、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民法典2021农村土地补偿款的规定?
1、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
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在2018年的时候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后期会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因此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造成宅基地面积超出,具体征税标准地区不同会有所差异,比如某省宅基地超出面积按照200一平米来计算。
2、非农户口不能建房
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
另外如果父母是农村户口,但你落户城市,父母去世后,是不可以继承宅基的,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对继承的房屋不能修建和翻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问题进行整治,这些满足任意一种都可以到当地申请宅基地,会给与一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是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大部分地区一般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一次性补偿完。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指的是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农民不可以以买卖宅基地作为利益出发点。另外不可以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落户就需要退出宅基地,这不是国家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有这项硬性措施你是可以维权的。
5、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
宅基地确权之后可以证明自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证明自己拥有宅基地老房子的所有权,宅基地确权后可以避免所有权纠纷,拆迁赔偿等问题,可以有效防止一户多宅。但这4类宅基地是不能确权的,分别是乱占耕地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建房的宅基地、小产权房。
6、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我国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建房。有些地方实施一户一宅之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非常严格,国家实这项制度也是为了节约土地资源,避免更多的人为了利益圈地,从而导致更多的村民无地可批。
7、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只有村集体成员享有,非本村村民是没有这项福利措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也就是说,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想在违法买来的宅基地上建房,肯定是不行的。如果私自买卖被发现的话,不仅购买人会受到处罚,非法买卖的宅基地也会按照规定收归村集体
2021年泸州占地房屋赔偿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及四川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人,依法组织实施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办,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和配合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险安置与货置相结合安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市、县依法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区(县)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补偿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类补偿,接受安置,按时交地。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由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国家规定地类标准进行分类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被征收耕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第七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规定标准据实计算支付。
第八条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第三章人员安置范围
第十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予以安置:
(一)市、县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被征收(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村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从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级的士官;
(三)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后重新再读学生);
(五)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法定抚养赡养、依法生育,并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项规定上述条件的在籍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市、县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农转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按人随耕地走的原则安置,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收后确定的农转非人员的安置。
第十四条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人均分摊费用,由征地部门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五条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安置办法如下:
(一)养老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由征地单位一次性为其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0%×缴费年限。
3.征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总基数的8%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5.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上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9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20年年限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缴费年限。
3.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停止享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连续享受9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终身。
(三)失业保险
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按下述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为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征地时征地单位为农转非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包括: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距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月数(最多不超过24个月);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泸州市上年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9%(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最低标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3.生育补助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4%;4.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失业保险金×0.15%。因失业保险待遇调整,征地时未缴足的,调整后在土地收益中列支补缴失业保险费。
2.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得超24个月,且不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与正常参保失业人员相同。
3.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以后不再享受医疗、生育、死亡等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第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为本办法第十条人员,和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
第十九条农村房屋拆迁,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房屋拆迁后,被拆迁户用每人30平方米的合法房屋面积进行置换,由征地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货币补偿给予支付(货币补偿标准另行制定)。结算办法:货币补偿费乘以30平方米减去550元/m2乘以30平方米。
第二十条被征地范围内,在市、县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在籍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无房屋产权的,可享受优惠房屋安置:
(一)城镇居民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结婚或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施行前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结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农村居民代表证明,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无其他房屋产权的。
(二)符合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含属城镇居民的未成年子女和原农转非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三)与被征地人员存在合法赡养、合法抚养(抚养人员为未成年)关系的人员。
房屋安置结算办法:每人按30平方米享受还房面积补助。货币还房款按被征地所在地应享受的还房价格扣减550元每平方米后50%乘以30平方米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安置人员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还房安置证明,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各有关部门应免收其除工本费以外的属购房人缴纳的各项规费。
第二十二条户口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继承、赠与或其它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给予补偿,注销产权。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的货币还房款,凭《残疾证》(第二代)确定的等级可在还房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进行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各县应制定货币还房的具体标准,报市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泸州市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泸州市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10号)及其配套文件同时作废。
在本办法施行前,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县批准,并已落实安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公司解散赔偿标准2021?
2021公司解散赔偿标准是按照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工厂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工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原拆原建征收房屋补偿标准2021年?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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