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税务行政处罚怎么执行和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标准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税务行政处罚怎么执行以及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标准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税务行政处罚2次以上会怎样
首次免刑的规定,就是指首罚免刑,即首次处罚免刑。
首次处罚时,此前所逃的税款,全部累加计算。因为《刑法》201条原文指出:“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所谓累加计算,就是对此前所有的逃税数额,一次性累加计算。
其次,不仅首罚免刑,如果第二次被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
只有在五年内第三次逃税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比例标准,才能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
或者是在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再犯的。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标准
处罚事项及标准:
1、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挠税务检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印制发票: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不进行纳税申报: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责令限缴逾期仍未缴: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多种行为的,分别处罚。
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法院已经判处罚金,税务机关是否还能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虚开发票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罪处理,但人民法院的处理并不影响税务机关依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所以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税务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税务机关应否同时行使行政处罚权
谢谢邀请。
老会计对此也曾困惑过这个问题,下面来说说我个人的看法。
先说结论:一般情况下,案件已经移送司法机关后,就不再继续行使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实践中一般都这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否则很麻烦),等待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并配合执行即可。但从《刑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法理和规定来看,理论上,我个人理解,在司法机关未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以前,税务机关是可以同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但得及时把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结果补充移交给司法机关(因为已交罚款是可以抵交罚金的)。
第一,税务违法案件涉及到行政处罚的,首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做出决定。《处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二,处罚决定做出前,必须先依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是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的第一步,也是首要一步。第三,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这是第二步。4种处理结果分别是: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已经调查终结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4中决定”,注意,这里是“分别作出”,换而言之,就是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并行作出4中决定的其中一种以上。当然,在这里,1/2/3是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决定结果的。
第四,因为这个问题在执法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各说各理,众说纷纭。但老会计个人观点认为,具体案例还是要回到刑法、处罚法、税收征管法这样法律行政法规的法理上来分析,选择一个最优的处理方式。
欢迎继续讨论这个问题!
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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