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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财务处理存在什么问题(银行财务重组与破产的区别)

中国法学 2023-08-06 16:08:59 法规热点 28 0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债务重组财务处理存在什么问题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银行财务重组与破产的区别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讲,债务重组对债权人不利,所以一般都会产生营业外支出。

债务重组来的存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

二者之和与债务价值的差异作为支出。

重整后债务怎么处理

债务需要进行重整债务重整是在债务方无法按照原来协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债务时,与相应的债权人协商,制定新的偿还方案的一种做法债务重整的目的是让债务人在避免破产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债务重整要注重筹集资金和项目整合可以通过扩大市场份额,增加经营规模来增加收入,同时进行成本控制和资产处置来缩减支出,实现负债减轻另外,也可以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以实现资金支持,同时可以通过与产业相关的企业进行重组或者合并实现资源整合,从而为债务重整提供基础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差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债务人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注意:债务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区分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资产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等

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注意:债权人进行会计处理时,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若取得的存货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反映,将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冲销,出现借方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三)债务转为资本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债务重组财务处理存在什么问题(银行财务重组与破产的区别)-第1张图片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说明:“股本(或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之和反映的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时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五)混合重组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规定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除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如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

(一)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例如,债务重组协议规定,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一定期间内,其业绩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亏为盈、摆脱财务困境等),应向债权人额外支付一定款项,当债务人承担的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1.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重组中不存在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该或有条件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或应收)金额,并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不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则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已对该项债权计提了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重组协议中附或有应付条件的重组。或有应付金额。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需要说明的是,在附或有支出的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当在每期末,按照或有事项确认和计位要求,确定其最佳估计数,期末所确定的最佳估计数与原预计数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阳光城整体重组后债务怎么办

当阳光城进行整体重组后,债务处理通常是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具体的债务处理方式可能因重组方案和当地法律法规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理方式:

债务重组:阳光城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例如延长偿还期限、降低利率或部分债务减免等。

债务重组债券发行:阳光城可以发行债务重组债券,将原有的债务转为债券,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偿还债务。

资产出售:阳光城可以出售部分资产,以筹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债权转股权:阳光城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债务转为股权,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在进行债务处理时,阳光城需要与债权人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根据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确保债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重要的是要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建议,在债务处理过程中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确保阳光城在重组后能够合理有效地处理债务,并实现持续稳定的经营。

银行财务重组与破产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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