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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人的义务有哪些(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中国法学 2023-08-07 00:08:51 法律知识 2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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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用不用替债务人还款

担保人就是用来替债务人还款的,是后备力量,不管在哪种情况下,只要债务人到期时没有能力还款的时候,担保人就得替债务人还上了。

要不然担保人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

债务人与担保人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发现三者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登记义务人是什么意思

抵押登记义务人是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并取得融资贷款的债务人。他最首要的义务就是按照抵押贷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另外,他还有义务在使用抵押物的时候要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使抵押物不受损坏,办理抵押贷款时,一定要到政府部门登记,以明确债权人和抵押登记义务人的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权人让担保人找债务人,这样做合理吗

完全合理!债务人不履行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有“承担清偿”的法律责任。

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督促担保人找债务人还债,在法律上是债权人向担保人、债务人二者共同主其权利的形式。二者在法律上均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催债不成,债权人可以一并向担保人、债务人起诉要求履行。

工程担保中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各自的主体是什么

工程担保是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契约关系,即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方)向债权人(接受担保的一方)担保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某种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进行赔付或代为履行的法律行为。

按照赔付(索赔)条件的有无,保函可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两种:有条件是指担保人的赔付需基于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违约方可获得以实际损失为限的赔偿;无条件是指债权人在提出索赔时,担保人无需确认债务人是否违约,债务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赔程序出示相关文件(表明债务人违约情况的书面索赔要求)即可,担保人在确认债务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后,需无条件地付款。

厘清两种保函的应用场景,对于工程参建各方而言至关重要。

1、工程担保中的有条件保函

有条件保函的特点是担保人对保函承担违约风险:一旦债务人违约,则直接与担保人构成利益团体。担保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在担保过程中充分调动所有力量,对履约全周期进行动态监控;一旦出现偏离基础合同条款的状况,担保人会督促债务人规范履约行为,以最大化降低违约风险。

就担保内容而言,有条件保函是我国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以及质量担保的主要形式。就担保主体而言,建设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更多采用有条件担保模式:建设工程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公司,风险管控是其立业之本;保险公司虽是金融机构,但得以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机构)的帮助下,完成风险管控与查勘定损工作。

这一模式在美国发展得较为成熟:在美国,保险公司和建设工程担保公司承担了90%以上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相对应的,美国也普遍实行高保额有条件担保(其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的保额均为100%)。该模式促使担保人督促债权人严格履约,对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美国建筑平均寿命达74年,在世界范围内树立起了良好的质量标杆。

2、工程担保中的无条件保函

无条件保函属于独立保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保函载明见索即付时,独立保函即成立。因此无条件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效力,其效力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和见索即付的。

无条件保函的特点是担保人对保函承担承保风险。因此一般而言,鉴于保函的“见索即付”形式,担保人为规避自身风险,往往会采取较为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在无条件保函中主要体现为现金质押。

就担保内容而言,“见索即付”机制主要应用于解决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因此多见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就担保主体而言,银行业的运作特性决定了其更多采用无条件担保模式:由于银行普遍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经验,为避免因卷入工程合同纠纷而使自身利益和利益受损,是以广泛采用无条件保函形式。

我国目前采用最多的是低保额无条件担保模式。即由债权人掌握债务人一定比例的资金,而保函的真正作用在于时刻提醒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履约。

3、有条件担保VS无条件担保

从受益对象来看,有条件保函倾向于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如在投标担保中保护招标人利益、在履约担保和质量担保中保护业主的利益。无条件保函倾向于担保债务人的利益,如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中保护农民工利益、在工程款支付担保中保护施工企业利益。

从担保效果来看,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需为债务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以帮助其提高履约能力;在债务人未完全履约时,担保人也会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见索即付的特殊性避免了债务人提出各种原因来对抗索赔请求,可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但担保人只负责在担保额度范围对债权人进行经济赔偿,并不能保证债务人继续履约。

另外从公平性角度而言,有条件保函模式由于有利益关系牵制,相对而言更为公平;无条件保函模式下业主方可以提出不公平索赔要求,对承包商可能造成不利。

体现在保单中,两者主要表现为这一差异:无条件保函仅在保单中约定赔付时限,而不要求索赔依据;有条件保函则在保单中载明索赔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约定材料审核时限以及赔偿金支付时限。

当前,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落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机制缺位的大环境下,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是现实之选。而随着建筑市场接轨国际脚步的加快,以及工程担保主体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将逐渐提高担保综合性,更为因势利导地开展工程担保工作。

主贷人不还款,担保人怎么还

担保人的责任大了,主贷人不还款,担保人怎么都要承担责任。主要在于:

1.法律责任上如果主贷人不还款,担保人就会顺位升为主还款人。所以如果任由法院诉讼,一定是担保人去还款,而只有担保人还款之后,再找主贷人去追偿欠款和利息。对于法院来说,只要解决了债务人的偿付问题,这段官司算结束了。但是新的官司就又开始了,就是担保人起诉主贷人还款给他。

2.所以担保人要提早从法院沟通,因为在这里面,担保人可以同法院谈判,代替偿还部分欠款了结担保责任,这个是法院可以认可的。但是一定要提前同法院沟通,而且要同债权人进行洽谈,这个意思就是破财消灾。如果不做沟通的话,很有可能100%的偿债义务就落到担保人身上。

3.目前法院加大追债力度,只要主债人消失或者拒绝偿还,马上就会追责担保人的责任。所以碰到事时,要主动出击,积极挑战,同法院谈出一个结果。

4.在现在市场经济中,担保人的责任非常之大。绝不是过去拍拍胸脯就结束了,再想想去银行办贷款时,银行说找一个人就贷款落实了,找到一个人是多么不容易啊?

5.担保人在法院判决代为偿还债务人责任后,如果没有履行,经过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也还是未能归还。这就要注意了,就可能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些人觉得很不服气,凭什么,但这就是法律的尊严,他背后有国家强制力量的保证。

但是也有方法去解除担保人责任,就是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借到款后,担保人找到债务人,签署新的合约,解除责任或者变更为部分担保责任。还一种方法,就是约定担保时间,或者变更为担保公司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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