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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要不要通过法制科签字
刑事拘留不需要法制科审批签字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办案民警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需要出具审批报告,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一般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各不相同,下面我来简单阐述一下。
一、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侦查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此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时间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二、侦查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等。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
侦查的羁押期限主要有三种: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拘留最长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特殊羁押期限:对于案件复杂,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首先延长一个月,其次延长两个月,再次延长两个月。也就是说,最长延长五个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身份不明或需要做精神病鉴定等,发现上述情况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起诉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我们这里谈论的是公诉。按照法律规定,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交人民法院。
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审判所谓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诉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于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审判分为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
审判的期限分为一审审判期限和二审审判期限。人民法院第一审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三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的审判期限一般在两个月内审结,存在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审判期限。
五执行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机关包括:
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判决无罪或免除刑罚。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执行余刑不足三个月的有期徒刑。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律法学道”)
什么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并阻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而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剥夺措施的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按其强制程度从低到高,依次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等。保安有没有权利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
必须有!现在不少人就常常以执法权为挡箭牌,只要警察没到就敢为所欲为,肆意挑战公共秩序。谁制止他谁就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力,包***律师也持这种观点,严重造成了对传统观念的挑战!也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该拨乱反正了。
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有什么不同吗
1.治安拘留与行政拘留的不同。(1)范围不同。从外延上看,行政拘留比治安拘留范围要广,治安拘留系行政拘留的一种类别。换句话说,行政拘留包含治安拘留。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拘留是指所有法律(一般为行政法律)中,行政机关(包含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实施拘留的情形,行政拘留实施主体是所有有权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机关;而治安拘留则仅指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实施拘留的情形,治安拘留实施主体仅限为公安机关。
当然,以上是字面上的理解。事实上,在我国,治安拘留即指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
2.行政(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的不同。(1)责任形式不同。行政(治安)拘留是违反相关行政法律的最终责任(后果),而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强制措施,不是最终的责任(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行政拘留或治安拘留均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
(3)前提不同。行政(治安)系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人的制裁。刑事拘留则是因涉嫌(构成)犯罪,可能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4)性质不同。行政(治安)拘留属于行政行为;刑事拘留是一种司法行为。前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包含但不限于公安机关的所有有权实施行政拘留的行政机关)职权运行的体现;后者则是国家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职权运行的体现。
(5)时间不同。行政(治安)拘留一般不超过15日,合并处罚不超过20日;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日。
3.是否有案底(1)行政(治安)拘留一般会在公安机关留有案底。
(2)刑事拘留,如果案件最后被撤销、不被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一般没有案底,如果犯罪成立,肯定会有案底。
注: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时,属于司法机关。
刑事案件立案后,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的诉讼期限是多久
先说明两个基本概念吧:
一是关于刑事案件立案。刑法有469个罪名,根据追诉机关的不同,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行使追诉侦查权,自诉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是关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共有五种,根据强制程度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两者结合,可以这么说,只要是公诉案件都会有强制措施,自诉案件一般在一审宣判有罪之后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估计题主说的“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能是被取保候审了,如果是取保候审的话,侦查阶段有点区别,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时间是法定的不变,具体如下: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而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案件的侦查期限没有规定,所以理论上可以说该阶段最长可以是十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每次审查的时间是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所以该阶段总计可以达到6.5个月。
一审阶段:法定时限是三个月,但是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没有时间限制。
二审阶段:法定时限是二个月,但是可以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没有时间限制。
所以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最长的期限可以是:12+6.5+6+4=28.5个月。
如果是监视居住,最长期限是6个月,所以最长的期限可以是:6+6.5+6+4=22.5个月。
中国古代有哪些处罚方式特别残忍的酷刑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约束臣民,相继发明了许多种惨无人道的刑法处罚方式。
这些处罚方法,时至今日听起来仍然让人毛骨悚然,闻之色变。
下面是几种比较最残酷的刑罚处罚方式。受过以下几种刑罚的,一般都是社会影响极坏,犯罪极大之人。比如犯上作乱、阴谋篡位等。
凌迟中国古代惩戒犯人的残酷刑罚不下几十种,但若说最残酷刑罚则非凌迟莫属。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即将犯罪之人剥光全身衣服,然后赤裸将其绑在一柱子之上。之后狱吏用利刀像片鱼片一样生割犯人。按规定每位受刑者要割3000多刀,但大部分受刑之人还没有达到此数目,便会因失血过多身亡。
腰斩顾名思义就是用利器将犯罪之人从腰部斩断。(腰斩)
先将犯罪之人脱去上衣露出腰部,然后将犯人置于一大铁铡刀之下。行刑时狱吏用尽全身利器像铡草料一样将犯人从腰部一分为二。
腰斩的残酷在于犯人受此刑后并不会马上死去而是尚有意识,最终自己眼睁睁的在巨大痛苦中死去。
车裂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人的头和四肢用绳子分别系在五架朝向不同的马车之上。行刑时狱吏用鞭子狠抽五头马匹,这样马匹因不堪忍受鞭挞剧痛便会拼命使劲朝自己方向拉动马车,最终系在五架马车上的人就被活活撕裂。其场面惨不忍睹!战国时期,主持秦国变法的商鞅即以谋反的罪名被车裂。
(即将接受“车裂”的囚犯)
骑木驴这是古代用来惩罚女性的一种残酷刑罚。其着重针对那些不守妇道、谋害亲夫的女犯人。
这种刑罚的操作过程是,将女囚犯全身剥光衣服,然后狱吏将这些一丝不挂的女囚犯抬到一个外似驴马的木制可移动的车子上。“驴”的背部上面有一根可上下移动,外形似雄形生殖器的木制小粗棍。然后将这木棍插入到女囚犯的下体中,为防止犯人在行刑过程中因忍受不了剧烈疼痛进而产生身体移位,故行刑前狱吏还会用长铁钉将犯人双腿钉死在木驴上。
行刑时官吏会敲响破锣、破鼓开道游街。木驴在移动的过程中,插在女囚犯下体的木棍会上下摆动,女囚犯下体逐渐被撕裂,最终因失血过多而亡。即便不死身体也会留下巨大残疾,终生成为废人。
炮烙即用炭火将一根铜制柱子烧红,然后将赤脚犯人驱赶到上面行走,最终犯人因忍受不了脚步剧痛从柱子上跌落下来,进而被下面的炭火活活烧死。
(炮烙)
剥皮狱吏先用利刀将囚犯后背从中间刺开,然后用手生剥犯人皮肤,犯人在一步步痛苦挣扎中流血过多身亡。
烹煮在刑场置一口大锅,然后里面装满水(也有说用油),然后用木柴将大锅里的水加热到沸腾状态。再有狱吏将囚犯抬入锅中烹煮。可以想象这场面有多么惨烈!
(活埋)
除了上面列举的这几种特别残酷的刑罚,还有许多其它酷刑。如斩首、活埋、宫刑(阉割男人生殖器)、刖刑(砍掉人的脚)、膑刑(砍掉人的膝盖)、插针(用铁针刺入人的十指)、剖腹、抽肠、截舌(将舌头用刀割下来)、射杀、沉河(将犯人装到笼子里沉入河中)、绞刑、墨刑……
关于本次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和什么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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