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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哪些内容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真实性、可靠性及适用性。1.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可靠性是指证据来源要可靠,证据本身对事实的证明力强;适用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相关,对于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力。2.在法律相关的领域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证据经过严格的鉴定和审查才能被认可为有效证据。此外,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也为证据的认定和鉴定提供了更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如DNA检测和电子路径分析,这些技术手段对于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有着积极的作用。
合法证据的标准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定证据,即根据法律规定被认定为证据的物品、资料和证人陈述;二是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伪造或篡改;三是合法性,证据获取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非法获取或获取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这样才能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同时,在实践中,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证据规定作出具体的裁判或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涉及到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使用来路不明或存在瑕疵的证据,同时也需要依据对证据的不同规定,采用相应的证明方式和认定标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指: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查程序是怎样的?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犯罪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的依据就是证据,刑诉法对证据种类及适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法证据,必须要排除,取证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认定非法证据。对于收集非法证据的办案人员,检察院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证据合法性的七种形式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
证据的三性四力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四力是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
证据合法的意义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流程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要求。
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限定的诉讼流程,进行搜罗、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法官采信伪造证据的后果
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据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作出判决。如果法官采信伪造证据,将导致判决不公,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司法人员的职业生涯受损、执法权威受到破坏,甚至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伪造证据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会面临行政和刑事制裁。因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采信伪造证据,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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