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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签字什么时候给协议(签字后可以停电吗)

中国法学 2022-12-30 14:12:04 拆迁知识 57 0

签字后可以停电吗?

农村房屋拆迁,签字后被停电,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合理合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通常情况下,被征迁户在征迁安置过程中,最少需要进行两次签字。一次是对于房屋面积与装修状况的确认签字;另一次是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认可签字。

1、对于房屋状况认可签字,不能随便断电

农村房屋拆迁,按照程序,首先是进行开会动员,让村民们了解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政策。对于没有了解透彻的,需要反复宣传解释,直到村民了解透彻为止。接着是拆迁安置办参照房屋产权证进行登记,然后再对于房屋、装修、附属设施、树木等进行测量及其它设施计数登记。村民对于房屋其它设施等的登记,在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就可以签字认定了。

这时候村民的签字认定,是对于房屋面积、装修状况、附属设施、树木等数量的核对认可,并不是对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认可,村民们仍然在房子里正常居住生活,所以这时候是不能断电的。何况有的拆迁项目,即使经过了测量登记签字程序,后来也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中止拆迁。因此,房屋测量认定签字以后,有关单位不能随意对村民住宅断水断电。这种情况下强行断水断电,不仅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字后,在约定搬迁时间内没有搬迁交房的,就可能被断水断电。

房屋测量认定签字后,村民还需要与拆迁方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个协议的签订,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对于拆迁补偿安置条款的书面认定。其中会约定腾房日期。如果村民们在约定交房的日期内没有交房,会接到催促交房的通知,如果经催促仍然未能交房的,就可能被断水断电。这样的情况下,断水断电是合理合法的。

但现实中,也有的拆迁方会利用信息不对等,在测量房屋登记时,出示一个表格让村民签字,其实这是一个坑。由于信息不对等,有些不明就里的村民,会在表格上稀里糊涂地签字,殊不知这里面已经包含了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认可的内容,而且还包含搬迁交房时间等内容。村民们签字以后,等于是对于房屋测量登记认可,也等于是对于补偿安置腾房交房日期的认可。这样,村民们会陷于被动,在征迁方要求交房而不进行交房的,就可能被断水断电。这种情况被断水断电,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进行维权,就只能配合拆迁。

我是老牛爱遛弯,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签字后被停电是否可以的话题,今天就分享到这里,您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留言。

城市房屋拆迁需要哪些公示公告?

一、征收主管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此,假如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并不合理,必须要行使老百姓的参与权,递交我们的意见。市、县级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征收决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即使征收主管部门做出了征收决定,被拆迁人对于决定有异议的,是可以救济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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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先补偿后拆迁,避免拆迁后,补偿迟迟不落实的问题,如果拆迁方本末倒置那么就属于违法可以起诉。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不是制定或者制定几家让被拆迁人选择,这严重失去了评估的公平、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此条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确定补偿到底有什么,再有奖励必须要有的,不是说在规定拆迁期限之内有奖励,期限之外无奖励。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征收补偿决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为原则。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老百姓第二救济途径。

七、司法强制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征收决定针对该征收红线范围之内老百姓具有法律效力,而补偿决定只针对个人具有法律效力。假如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必须要抓紧提起法律程序,莫要有等、拖的心态,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程序的敲门砖、钥匙。今日为什么要讲程序呢?征收程序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一个征收程序环节不可缺失,每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漏洞,其最终补偿决定在法律层面是不生效的。当然,也是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抓住的其程序违法起诉最终判补偿决定违法。

协议拆迁是不是只要双方都没意见?

拆迁补偿协议其具有强烈的行政性质,即为行政合同。虽谓‘协议、合同’,然而与民事法上的合同存在差别。民法意义上合同,可以说是合同双方真正自由意识的表达形成的合同。而拆迁补偿协议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安置政策而成的一份合同,因此,不可能是双方完全自由意识的表达。特别是作为协议甲方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已拟订的格式化合同,补偿标准是既定的。被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是按照所谓的条条框框给予的。

也即,作为拆迁补偿协议的一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不可能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会剥夺被拆迁人既得利益,也不会答应其无理要求。所谓协商拆迁补偿内容、进行协议拆迁,能做的只是与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的选择、安置房源的位置、补偿资金的领取时间等无关补偿实质利益程序性问题进行协商。

对本问题而言,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是既定的,依据如下。一是作为协议甲方,签订协议受法律补偿政策约束,行为是依职权而为。无论遇到是亲朋好友,还是‘钉子户’,不可能拿国家钱去做顺水人情,这样做后果不用多议。其次,现在拆迁补偿不论集体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一律皆为主导,是拆迁主体,拆迁补偿结果一律要接受审计、向公众公示,补偿结果不公平、不公正,是哪一方都不愿接受的。

综上,拆迁补偿协议看似‘协议、合同’,实则内容早已既定,留给协议双方可议范围是十分有限的。这也是某一拆迁地块出现孤零零一‘钉子户’,耽误工期,也不愿让步终极原因。

被拆迁人答了补偿协议就定住拆迁吗?

一般是的,特殊情况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

协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可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不能擅自变更和解除。也就是说,您这个拆迁安置协议是依法订立的,订立了以后就对合同甲方和乙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即可。

这里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点:就是依法订立,那怎么算依法订立,怎么又不算依法订立了呢?

当您订立合同时出现《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可主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房屋拆迁协议签字什么时候给协议(签字后可以停电吗)-第1张图片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另,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故:当事人虽然签了合同,如果出现上述情形,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行驶权利主张撤销或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约束力,后,和拆迁方签订新的合同,维护自己权益。

大家来说说房子拆迁后什么时候能拿到补偿款?

分析如下

一、如果选择的以货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二、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拆迁补偿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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