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太低?
这个简单,嫌补偿低,依法阳光的变更补偿。选择产权调换,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安置。依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补偿的问题!!!!
拆迁方协议补偿不给合法吗?
在征地拆迁相关法律规定中房屋征收应当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才可以,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难免会有不法拆迁方为了利益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商业开发,此时肯定很多朋友有疑问,城乡规划是如果规定房屋拆迁目的的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在理论上确实能规制住领导层的临时决策和房屋拆迁的目的。
房屋拆迁补偿合法程序
一般是先由房屋征收单位拟定补偿方案,征收所在地组织进行补偿安置论证,征求民众意见,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民众在征求意见期间提出,有关部门根据征求情况修改意见并且公布,在我们维权中,出现民众提出的意见,拆迁方基本不会采用。
如果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这里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征地拆迁都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一般是出现在旧城或棚户区改造,并且大部分被拆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
在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还是城市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离不开相关公告,对发布公告的单位都是当地市县级,像所谓的拆迁办等都没有权利发布,公告中应当明确写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救济途径等。
我们征地拆迁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您感觉自己补偿不合理,请不要任人宰割,一定要在收到拆迁公告后尽快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经常说拆迁无小事,特别是像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利益的地方,补偿协议就是一个让人值得慎重的环节,被拆迁人一定要保证自己的补偿合理并且明确写在协议中后再签字,签字时应当谨慎预防空白合同,签字后自己手中有一份原版协议,如果感觉自己补偿不合理,但是又迫于其他压力,那么也请不要签字,不要因为自己一时,成千古恨,应当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在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
征地拆迁是互相的关系,被拆迁人参与到拆迁过程中是我们的权利,也是对被拆迁人有好处,可以让被拆迁人快速发现每一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征地拆迁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很多,不管是有没有拆迁公告还是通过逼迫逼签,最终都是因为补偿问题,如果被拆迁人一个非专业人员都能感觉补偿不合理,那就说明补偿真的有天地之差,需要做的就是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针对不同环节提起不同程序,维护自己权益。
作出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不满意?
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意味着征收部门 对补偿结果作出了行政决定,收到这个决定书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因为如果不采取行动,等到过了60天的复议期或者6个月的起诉期,征收部门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也就意味着,征收部门可以合法地房屋。
因此,补偿决定作出后,如果被拆迁人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撤销补偿决定。
什么样的补偿决定是违法的?怎么撤销补偿决定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了解一下:
一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官司在贵州省铜仁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起因是当事人席女士在收到县针对自己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后,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补偿方案明显不公。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县为证明其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向法院发表以下意见(笔者根据判决书整理):
1.我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四)(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原告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
2.我方在项目获批后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工作中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由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过。
3.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严格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依法确定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依法告知了原告的异议复核途径。
为佐证其辩护意见,县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号证据包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目的是证明原告启动房屋征收合法。
(2)号证据包括: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相关资料(征求意见表,群众反馈意见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的通知。目的是证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情况,也证明征收程序合法。
(3)号证据包括:评估机构选定情况(4份);评估机构、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及房屋评估情况。目的是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情况。
对于县提交的(1)号证据,冠领律师提出质证意见:
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只提交了复印件,无原件可核对;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看出涉案房屋已经纳入县十三五规划中。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是一个总体批复,根据规定,应该一件一批,批复是有期限的,2017年已经到期,而批复是在2018年。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涉及了1号地块,而原告房屋并不在该地块。
对于县提交的(2)号证据,冠领律师的质证意见为:对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
其中,入户调查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没有收到过征求意见表,也没有发表过意见;群众反馈意见中的“群众”,原告并不认识,怀疑不是本村居民。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内部文件,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况且原告从来没有见过张贴该通知。
对于县提交的(3)号证据,冠领律师认为:评估机构应该由原告选择,而该评估机构是怎么选的,以及是否对选定评估报告进行过公示,原告一无所知。本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50人,而被告只选定了6人,被告以6个人的意见就选定了评估机构,不能代表大部分人意愿。另外房屋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是对原告房屋的真实评估。
经过冠领律师的这一轮质证,被告看起来固若金汤的证据链顿时千疮百孔。最终由于被告无证其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法院判决撤销了县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作为征收程序的最后一步,地位至关重要。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撤销决定,或是在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中撤销决定失败,紧接着的就将是司法强拆程序。所以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维权。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对拆迁法律、法规的全面掌握,以及对庭审技巧的灵活应用。胜负往往决断于丝毫之间,只有对拆迁部门征收补偿决定进行细致审查,发现其中的违法点,才能有效维权。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遇到自己拿不准的地方,务必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因不了解有关规定,忽视关键信息而吞下败诉苦果。
如果拆迁方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例如,甲市为了修建城市公路,向广大居民征收房屋。甲市与乙区居民进行多次协商,签订了补偿协议。居民江某申请的补偿是产权调换房屋。而江某获得的调换房与起初和甲市约定的房屋面积小些,同时地理位置也不好。江某向甲市提出了异议,甲市逾期未答复江某。江某该怎么办?在本案中,甲市不履行与江某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江某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此外,还可以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自己的诉求。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我们处在依法行事的社会,“打官司”是要有证据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够为维护自己的权利打下基础。总之,我们一定要以理性的态度、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并且拆迁办和开发商相互推脱责任的是怎么维权的?
昆明西北新区西城林语小区,回迁安置房因一期所接房屋出现问题时(一期刚接到的房子出现房屋漏水+墙面发霉+下水道堵塞+煤气管道没有+道路修一半不修了+小区配套设施不全且多数已被破坏+房屋产权问题+电梯时常发生下坠困人事件等等),要求开发商及拆迁办给予解决存在问题时遭遇野蛮执法(撕扯维权布标),并在没有实际解决上述问题时,要求接手验收二期房子,试问@都市条形码 @昆明信息港 @昆明发布 @央广新闻 业主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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